镇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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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国内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县外制订。

国内省外出差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省内市外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

市内县外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宿房间可以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国内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省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国内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35元包干使用。

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镇财政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的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镇机关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

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镇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的、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镇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镇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镇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会议、培训期间费用支付单位

拟出差

时间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拟乘坐交通工具(是否带车)

审批人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备注:

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附后。

附件2

**镇机关国内省外出差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标准

 单位:

元/天/人

省(市、自治区)

住宿费限额标准

北京

350

100

天津

320

河北

310

100

山西

310

内蒙

320

100

辽宁

330

大连

340

吉林

100

黑龙江

310

上海

350

100

江苏

340

浙江

340

   宁波

330

安徽

310

福建

330

厦门

江西

320

山东

  青岛

湖北

320

湖南

330

广东

  深圳

350

广西

海南

350

重庆

四川

贵州

320

云南

100

西藏

350

120

陕西

320

甘肃

青海

350

宁夏

新疆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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