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课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初中政治第六册教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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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想觉悟目标
⑴通过学习,知道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权利,认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应该享有的起码的、最基本的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
能自觉行使这些权利,并且不做侵犯别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⑵当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教学重点]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
1公民权利的含义。
2隐私权。
[时安排]4时。
[型选用]讲授类与活动类相结合
[教学过程]
第一时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导入新]
通过上册本的学习,同学们着重认识了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
从这节开始我们接着学习下册教材。
下册教材讲述的是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即集中介绍公民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我国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中,人身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权利。
所以,我们先学习“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
什么是公民权利?
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
什么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权利。
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1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板书)
人身权利与公民相连的,公民是人身权利的载体。
何谓公民?
何谓中国公民?
⑴公民、中国公民的含义(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归纳。
无论公民或中国公民都涉及到国籍这一问题。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资格。
国籍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出生和入籍。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方式中,各国的立法原则不一样,有采取血
统主义的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是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出生于哪个国家。
有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即一个人的国籍是以其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而不问其父母属何国籍。
多数国家的立法原则兼采取这两种方式,但有的以血统主义为主,有的以出生地为主。
在我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
本人出生在中国的,都具有中国国籍。
作为中国公民自然要享受中国公民权利,同时发行公民义务。
何谓公民权利?
公民义务?
⑵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板书)
(学生阅读第2页第2段后,思考。
提问:
如何理解公民权利实现的两种方式?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
其方式有二:
其一,以作为的方式。
即公民有权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实现某种行为,如选举权的实现。
其二,以不作为的方式。
即公民有权要求其他公民、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以使自己的利益实现。
如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人格权的实现。
简略提问:
什么是公民的义务?
公民义务中有两点需要把握:
其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其二是公民必须履行的。
重点提问;
为什么在公民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⑶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包括的内容(板书)
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内容。
⑷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及重要性(板书)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之所以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因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才可能参加国家管理,享有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可见,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
我国有哪些法律对此做出具体规定?
(学生回答六部法律的名称)
这些法律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制止侵犯此项权利的违法犯罪都做了具体规定,集中起,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板书)
⑴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板书)
(阅读提问)生命健康权由哪两部分组成?
举例说明哪些行为可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组成。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互为一体的,生命权是健康权的基础,健康权是生命权的保证。
它在公民诸多权利的实现中是前提条。
没有它的实现,则没有其他公民权利的实现。
[案例]1997年8月24日晚,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
肇事人为郑州市二七区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他在酒后逆行驾驶的情况下,不但把一个11岁的少年苏磊撞倒轧过腰部导致死亡,而且将苏磊的父亲苏东海撞倒后,与自行车一起卷到汽车底部,在路人一片“停车”的呼喊声中,以每小时60千米的速度拖出1600米,造成苏东海重伤。
此案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因恶性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判处死刑。
⑵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是国家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板书)
(阅读回答)我国的哪些法律以及这些法律是如何规定此项权利的?
(教师概括)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概括其内容有二:
其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进行自卫,其他公民有权制止侵害行为。
其二,对伤害程度的两方面规定。
[案例]1993年8月27日,年仅九岁的延安小姑娘曹娜在郊外玩耍时不慎碰到一个土堆上方的一万伏高压电线,恰巧有人路过此地,及时切断了电,将她救下送往医院。
但她的双臂已被电流烧残,全身60%以上三度烧伤。
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市内高压电线距地面至少应在10米以上,郊区人口少活动较少的地方至少也应在米以上,而出事地点挖去堆在地面的浮土,高压线距地面也不过33米按规定,高压线的用电单位要经常对线路进行检查以消除隐患但该线路的产权人和维护管理人,在明知线路有危险的情况下,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经过年艰苦的司法审理,1998年7月17日,延安市中级法院终于作出终审判决;
产权人及相关责任者共赔偿曹娜各种费用9114万元
3公民的身体不受排法搜查和侵害(板书)
(引导学生阅读第页第1段思考)
在我国,哪种职业的人,在哪种情况下,经过哪种程序,才能对公民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和检查?
⑴什么是搜查(板书)
⑵搜查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板书)
⑶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人身和住处进行搜查。
(板书)
[案例]脱剩三角裤,才能证清白
深圳消费者夏某和妻子到“曼哈顿”国际服装城购物,经过出口处防盗门时,防盗器骤响,工作人员当即把他拦住。
夏某虽多次声明未拿任何物品,仍被迫脱下T恤衫,赤膊向工作人员证明其清白,引数百人围观。
最后,夏某被带去搜身,脱得只剩下一条三角裤,经查证确实未拿商场任何东西,才获准离店。
商场怀疑顾客偷拿货品时,有无权利对顾客进行搜查?
应采取哪些措施维护商场自身的合法权利?
超市商品被盗一直是困扰经营者的问题,与之伴随的是层出不穷的私自搜查可疑消费者的事。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
⑴完善超市的监管系统,凭确凿证据而非怀疑或想象制止偷盗现象:
⑵采用委婉的方式,如:
“您是否拿错什么东西了?
”或“您在交款时是否遗忘了什么?
”给不谨慎的顾客一个改正的机会;
⑶即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搜查消费者的随身物品,而应当请公安局派出所的警察出面检查。
[案例]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西永济中学曾连续发生对学生搜身、剪发、翻看日记、拆扣信、打骂奚落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事。
如;
在上时,校方可突然冲进一干人马,将发型不合标准的学生拉上讲台剪发;
在全校集会时,可突然进行全校性大搜身,学生书包被强行收走,扑克、象棋、鞭炮、火柴等“违禁品”统统没收……,这种奴役性的教育方式只能使人的权利意识淡漠,成为被奴役的对象,而在没有有效制度规范的情况下,不断产生更为普遍和严重的侵权行为。
4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板书)
(阅读第页第2段回答)公民有犯罪嫌疑如何决定和执行逮捕?
(教师归纳并分析)
⑴我国法律对逮捕的规定(板书)
(引导学生阅读总结)如果公民有犯罪嫌疑需要逮捕,必须依照怎样的法律程序?
[案例]199年12月27日上午,正在上班的了宁省石油规划设计院女工程师赵毅突然被警察以调查经济问题为名带走,在长达四个多小时的审问中,辽阳市一刑警大队副队长对她进行毒打:
打脑袋,扇耳光,她几次被打倒在地,嘴、耳都被打出血。
后因查不出赵毅参与任何犯罪活动的证据,才被释放回家。
经医院验伤,赵毅“左颊颌关节挫伤,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一周后,导致精神失常。
几年,医药费花去近十万元,病情依然不见好转。
在赵毅的代理律师几经起诉,被告人均被宣判无罪的情况下,1998年6月17日,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抗诉,9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此案。
⑵我国法律对拘禁的规定(板书)
(教师引导学生看书并归纳)拘禁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拘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拘留的时间及拘留转为逮捕的规定。
[堂小结]
本主要讲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⑴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⑵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⑶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⑷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