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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浅析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例

*****

(工程技术学院安全工程专业2010届)

摘要:

工业革命后,工业生产大幅度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事故也频频发生,建立一套健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直至今天,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也逐步趋近完善。

作为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因此以它为分析对象可以系统的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本次研究是一个熟悉、了解和学习的过程,主要采取文献法、比较法和举例法等研究方法,希望全面的、较为深入的对我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分析。

关键词: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法规

Productionsafetylawsandregulationsofourcountrytheanalysed

——Withtheproductionsafet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sanexample

GaoDaqiang

(Engineeringtechnologyinstitutesafetyengineering2010sessions)

Abstract:

aftertheindustrialrevolution,industrialproductiondevelopmentandatthesametimegreatlyproductionsafetyaccidentsoccurredfrequently,establishacompletesetofproductionsafetylawsandregulationsisimperativeuntiltoday,thesecurityofourcountrylegalsystemhavegraduallyapproachingtheproductionasaperfectourcountrythefirstsafetyproductionbasiclaw,theproductionsafetylawhasuniversalityandrepresentative,soitforanalysisobjectcanunderstandChina'sproductionsafetyofthesystemintheresearch,thelegalsystemisafamiliarwithunderstandingandlearningprocess,andmainlyadoptsliteraturemethodforexamplecomparisonmethodandresearchmethods,hopethecomprehensivemorein-depthtoourcountrysafeproductionrelatedlawsandregulationstodoananalysis.

Keywords:

safetyproductionsafetyaccidentlawsandregulations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内外对比

时代背景、经济发展使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起步较晚,并且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最先进入工业革命,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先进的技术和各种工业涉足领域为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较为落后,但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

1.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发展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从起源到较健全经历了大致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初建时期(1949-1959年)。

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三大规程"等法规和规章,使对安全生产一些基本问题的处理,初步有了法律依据。

第二阶段:

调整时期(1958-1966年)。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展开,全国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严肃处理伤亡事故、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工作,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起步阶段。

第三阶段:

动乱时期(1966-1978年)。

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出现倒退,伤亡事故急剧上升,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第四阶段:

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8年)。

国家技术监督局加快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制定进程,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劳动安全卫生的国家标准。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另外国家还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1.2国外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发展

虽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有了很大的改善和进步,但与国外相比还是要落后一些。

国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快速发展是从进入上世纪70年代开始,此时正处于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一时期的工业生产已形成现代工业,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订逐渐走向标准完善。

最早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是美国,它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于1970年12月29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后生效。

在美国安全立法中给予劳工部长的权利相当大,劳工部长要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命令,颁布“国家一致标准”和“已建立的联邦标准”一齐作为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必要时可按照一定程序颁布“临时性紧急标准”。

雇主必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但他们在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部长提出申请,要求暂不执行某一标准,或改变该项标准。

美国之后是日本,日本在1972年6月8日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

第三个颁布这类法律的是中国的台湾地区,法规定名为《劳工安全卫生法》,是在1974年4月16日颁布的。

英国于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1975年4月1日分3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介绍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达到了一个覆盖全方面的阶段,向着“整分合”的趋势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全面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它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也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更加严格地强调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既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又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全面系统且符合实际地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的途径及形式;二是它涉及到除去消防、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交通以外的安全生产各行各业,无论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是高危行业,如矿山、建筑等。

2.1《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以及本法的不足

《安全生产法》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①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②预防为主的原则;  ③权责一致的原则;  ④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⑤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这五项基本原则与我国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特点相辅相成(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具有以下特点:

①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②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③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

首先,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的特点体现了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但同时它又需要预防为主的原则做保障;第二,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巩固了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而在安全管理原理中的强制性原理中又包含了安全第一的原则,因此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也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的范畴内;第三,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特点是以上原则及特点和安全生产法律的基础,一切法律条款的建立都必须符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规律。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被称为“二宪法”也不为过。

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是指在一切安全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

因为在社会的一切活动中,人是第一位的,没有人的社会一切无从谈起。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具有高于一切的地位和作用。

这一点在制定本法的各条法规时被着重体现。

例如《安全生产法》中的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些都是为劳动者人身安全专门制定的法律,除此之外,人身安全第一原则也有间接体现,比如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本法中主要体现在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对生产设备的维修和检查、对工程技术的优化、依法监督治理和本质安全等方面。

此原则覆盖面广,如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等。

而目前,随着生产技术不断革新,人们对安全越来越重视,因此愈来愈多的人开始追求本质安全。

所谓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的功能。

具体包括失误—安全(误操作不会导致事故发生或自动阻止误操作)、故障—安全功能(设备、工艺发生故障时还能暂时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安全状态)。

《安全生产法》中对于本质安全也略有涉及,其中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就是针对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制定的。

但本法的不足之处也在此体现出来了,即对先进的本质安全规定较少,除了“三同时”方针外只有在接下来的第二十五条中略有体现了,第二十五条如此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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