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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具体组织客户经理日常贷后检查工作;

(二)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客户经理开展小企业贷后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客户经理及时收集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

(四)负责定期汇总本支行贷后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支行负责人;

(五)贷后管理其他工作。

第九条支行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牵头重点小企业信贷客户贷后管理,监督支行市场部及客户

经理贷后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落实预警客户的风险缓释及处置措施;

(三)负责监督落实内外部检查发现有关问题的整改;

(四)负责上报重大信贷风险预警信息;

五)贷后管理其他工作

第十条分行公司银行部或小企业经营中心(以下称“分行小企业管理团队”)是本业务条线日常贷后管理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定小企业客户年度贷后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支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评价和考核支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履职情况;

(四)负责牵头组织、推动和协调大额异地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五)负责分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培训;

(六)贷后管理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独立开展对支行贷后管理的专项检查工作,监督客户经理日常贷后管理,评价支行贷后管理总体情况及信贷资产质量;

(二)负责牵头组织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三)负责牵头组织小企业信贷资产质量风险分类工作;

(四)负责分行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监测和预警,对问题贷款牵头拟定风险处置方案,监督并协助支行具体落实;

(五)负责按行业、期限、产品、担保等维度对小企业信贷业务进行组合风险分析,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与建议;

第十二条分行授信评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依据并结合风险管理部门对支行贷后管理总体情况评价,拟

定对支行的信贷转授权方案;

(二)负责结合贷后检查报告反映的客户风险状况审批存量客户授信;

(三)贷后管理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总行小企业银行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小企业条线年度贷后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分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评价和考核分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履职情况;

(四)负责全行小企业条线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培训;

第十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订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负责独立开展对分行贷后管理的专项检查工作,监督小企业条线

贷后管理工作,评价分行贷后管理总体情况及信贷资产质量;

(三)负责牵头组织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四)负责牵头组织信贷资产质量风险分类工作;

(五)负责全行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监测和预警,指导分行拟定重大问题贷款风险处置方案,监督并协助分行落实;

(六)负责按行业、期限、产品、担保等维度对小企业信贷业务进行组

合风险分析,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与建议;

(七)负责全行信贷风险管理培训;

(八)贷后管理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总行授信评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依据并结合风险管理部门对分行贷后管理总体情况评价,拟定对分行信贷授权方案;

第三章信贷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信贷资金支付应按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本行相关规定,实行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

第十七条信贷资金支付应符合借款合同约定,不得挪作他用。

(一)受托支付。

借款人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管理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主支付。

符合自主支付方式使用信贷资金的,客户经理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对金额较大的,应在《徽商银行小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表》(见附件3)上登记。

第四章贷后检查

第十八条贷后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差别检查。

(一)日常检查适用于所有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控指不定期监控审批意见落实情况、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对借

款人财务状况和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等;

现场检查是指按照间隔期要求进行实地检查,一般包括企业财务、非财务因素检查和保证人、抵质押物检查等。

(二)差别检查是指除日常检查外,针对小企业信贷业务中涉及的部分行业、担保方式、信贷产品运用差异化检查方式和方法进行贷后差别检查。

差别检查主要包括:

小企业低风险业务、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担保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小企业贸易融资业务、表外业务风险敞口,微小企业、异地小企业、外向型小企业贷款等贷后检查。

第十九条审批意见落实情况检查。

对信贷业务审批意见落实情况主要检查是否落实授信审批意见及贷后风险防范要求。

第二十条企业现金流(账户)监控应重点关注企业账户现金流变化情况。

(一)收集企业账户信息,包括企业在本行和他行主要结算账户和企业主及相关关系人的个人存款信息;

(二)按月核对企业对账单,对现金流入流出状况进行汇总比较;

(三)对现金流状况分析并理性预测,判断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条非财务因素检查。

客户经理应在检查间隔期内查询和打印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征信报告,了解其在他行的信用状况,包括贷款额度、贷款分类、逾期情况等。

小企业贷后检查应从多渠道了解企业的非财务因素变化情况。

(一)小企业非财务因素重点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有重大人事变动、内部股东不和、重要业务伙伴关系恶化、企业经营者家庭及婚姻变化;

2、企业是否存在财务和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停顿甚至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等影响本行债权的情况;

3、企业是否涉及经济、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税务、工商部门提出警告或处罚;

4、企业的主要上下游客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5、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出现变化;

6、企业能否正常提供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

7、企业结算情况是否正常。

(二)制造行业小企业非财务因素检查主要内容:

1、企业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程度;

2、企业受能源、环保政策的影响程度;

3、企业受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影响程度;

4、企业主要设备技术工艺水平的先进程度。

(三)商贸流通行业小企业非财务因素检查主要内容:

1、企业受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程度;

2、企业受物流条件的影响程度;

3、企业受商业模式变化的影响程度;

4、企业受所经销产品品牌的变化影响程度。

四)建筑安装行业小企业非财务因素检查主要内容:

1、企业工程款结算是否正常;

2、企业受工程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状况的影响程度;

3、企业施工资质是否发生变化;

4、企业工程项目增减情况的变化。

第二十二条财务因素检查。

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应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企业财务因素变化情况。

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还本付息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变动情况;

(三)企业盈利能力变动情况;

(四)企业运营能力变动情况;

(五)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担保检查。

(一)保证人检查。

主要检查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收入及盈利等状况是否出现了不利变化。

保证人为法人(专业担保公司除外)的,保证人信用等级及资产实力优于借款人,按期报送财务资料,且财务状况良好,现场检查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其他保证人比照本行公司或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中对借款人检查的相关规定进行担保企业贷后检查。

(二)抵质押物检查。

抵质押物的检查主要包括物理监控和价值监控检查。

1、物理监控检查。

物理监控检查是指按照贷后检查间隔期规定派双人实地勘察抵质押物的物理属性,并配用电子图片记录抵质押物的周围环境、抵质押物本身的物理状况。

抵押物为房产的,应记录其内部状况、是否被租用、是否在拆迁规划范围内。

应在贷后检查表或报告中详细描述物理属性的变化,并分析对贷款安全性的影响。

2、价值监控检查。

价值监控检查是指对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进行检查。

按照《徽商银行房地产抵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至少每年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一次重估。

(三)担保公司检查。

担保公司担保仅为贷款风险缓释措施,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除应重点关注授信企业的风险状况外,还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对担保机构应按照贷后检查间隔期进行日常贷后管理,检查财务状况、资本金变动情况、对外担保变动情况、担保放大比例、保证金账户管理是否合规、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与债权相关的情况;

2、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支行应及时联系分行主管部门,获取担保机构可担保额度等信息,协助担保机构经办支行进行贷后管理;

3、担保公司主管部门应对跨分行的担保机构在本行可担保额度进行管理,防止发生超额度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小企业低风险信贷业务贷后检查。

(一)小企业低风险信贷业务包括: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2、交存100%保证金的信贷业务;

3、以国债、存单和本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保函作足额质押的信贷业务。

(二)主要检查内容:

1、通过非现场监控小企业经营现金流,检查企业经营情况,判断企业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2、企业经营情况正常的,只需按照低风险业务检查间隔期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徽商银行小企业低风险业务贷后检查表》(见附件4)

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的,需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后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

(一)对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二)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评估贷款额度和期限与企业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

第二十六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后检查。

(一)监控企业和项目的资金流向,主要检查项目资本金的到位情况,企业是否有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二)关注贷款资金用途,填写《徽商银行小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监

督表》,防止挪用行为以及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的行为;

(三)了解项目进度,检查贷款资金支用比例与项目进度是否匹配,按项目进度使用贷款资金;

(四)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是否按照项目计划实施,是否出现影响项目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监控项目实际投资额是否超过投资计划;

(六)设立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则应监控该账户内的资金状况。

第二十七条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担保贷款的贷后检查。

专项担保资金担保贷款应注重检查借款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在按外向型小企业贷后检查内容进行检查的同时,应加强对出口退税账户的监管,保持与商务、税务部门的联系,监控企业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额。

第二十八条小企业联保贷款贷后检查。

小企业联保体内所有贷款集中在单一支行和分布于不同支行,应采用不同的贷后检查方式:

(一)联保体所有贷款集中在单一支行的,应对联保体内信贷业务比照单户小企业信贷业务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分析联保体内各企业的经营状况。

当其中一户发生实质性风险时,应对联保体内所有贷款及时预警,停办该联保体贷款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分行相关部门;

(二)联保体贷款分布于不同支行的,分行小企业管理团队应组织相关支行对联保体内小企业信贷业务进行贷后检查。

支行对联保体内贷款贷后检查应比照单户贷款贷后检查要求执行,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分行小企业管理团队。

分行小企业管理团队应根据相关支行检查结果对联保贷款风险状况进行分析。

当其中一户发生实质性风险时,应对联保体内所有贷款及时预警,通

知相关支行停办该联保体贷款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分行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小企业贸易融资业务贷后检查。

小企业贸易融资业务分预付账款类、存货类、应收账款类。

小企业贸易融资业务贷后管理重点是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和商品流。

具体贷后管理重点详见《徽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表外业务风险敞口贷后检查。

表外业务风险敞口贷后检查除应按照表内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的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应重点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保证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微小企业贷后检查。

针对微小企业管理不规范、人员变动频繁、财务报表真实性较差等特点,除对现金流等情况检查外,还应重点检查企业的水表、电表、纳税表数值(出口企业可增加海关报表)等变化,由此判断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异地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检查。

异地小企业受管理半径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约束,应采取比本地企业更为严格的贷后检查措施。

除按照《徽商银行异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外,还应对企业在本行和他行的主要结算账户进行对比分析,判断企业经营是否正常。

第三十三条外向型小企业贷后检查。

对外向型小企业的贷后检查除应重点关注授信企业的风险状况外,还应关注并分析受相关进出口形势及政策的影响。

(一)关注企业受各级政府出台鼓励或限制性政策影响程度,并采取相应风险缓释措施;

(二)关注企业受国际贸易摩擦影响程度,并采取相应风险缓释措施;

(三)收集企业所在行业近期进出口数据并进行对比分析,判断行业进出口现状;

(四)分析汇率变化及走势,并据以判断对企业进出口形势和结算损益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其它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重点参见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微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检查需填写《徽商银行微小企业客户贷后检查表》,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检查需撰写《徽商银行小型企业客户贷后检查报告》。

第五章贷后检查间隔期

第三十六条贷后检查间隔期是指实地现场检查间隔时间。

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检查间隔期原则上为3个月。

通过对现金流(账户)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判断现金流充裕、结算回笼正常的小企业,贷后检查间隔期可执行以下标准:

(一)对信贷余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且保证人为AA级(含)以上国有控股担保公司或AA级(含)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检查间隔期不超过6个月;

(二)对信贷余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且抵押物为有效足值的住房、商业门面房、写字楼的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检查间隔期不超过6个月;

(三)只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贷后检查间隔期由分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小企业,其贷后检查间隔期执行以下规定:

(一)信贷资产质量风险分类为关注、次级的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检查间隔期不超过2个月;

(二)对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应查明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仍未归还的,应进行现场贷后检查,如发现存在影响贷款正常收回的不利情况,贷后检查间隔期应及时调整为不超过2个月;

(三)对借款人经营正常,但保证人担保能力弱化的小企业信贷业务,在贷款存续期内贷后检查间隔期不超过2个月;

(四)对信贷余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异地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检查间隔期不超过2个月;

(五)对在本行没有日常资金往来的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检查间隔期为1个月。

第三十八条对银汽通法人客户按揭涉及的异地客户贷后检查,重点检

查贷款用途及核心厂商,具体检查间隔期由分行根据业务风险状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保证人检查间隔期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四十条对同一借款人项下同时符合以上多个间隔期规定的,以间隔

期最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贷款发放15日内,必须首次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及贷款审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填写《徽商银行小企业贷款资金使用及审批意见落实情况首次非现场检查表》(见附件5),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或填写贷后检查表。

第四十二条客户经理至少在中长期信贷业务到期前1个月、短期信贷业务到期和结息日前10天,应通过电话、实地拜访、书面通知等现场或非现场形式检查掌握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分析判断借款人能否按期归还贷款,提示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对发现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出现明显问题的,应书面报告。

第六章风险预警

第四十三条风险预警是指对处于正常状态的授信客户和信贷业务,通过信贷检查、非现场监控以及其他风险管理手段和渠道,获得预警信号,经过风险评估和内部程序,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早期预警和持续跟踪,进而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的管理过程。

第四十四条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小企业客户出现《徽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预警信号》(见附件6)中所列情形,应在

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本级行长和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在对信贷资产进行组合管理和监控时,发现对本行债权有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应及时发布风险预警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对出现风险预警信息的小企业,应针对性地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保证信贷资产安全:

(一)依法诉讼并处置抵(质)押物;

(二)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三)与企业协商以物抵债;

(四)要求更换担保或追加抵(质)押物;

(五)增加贷后检查频率;

(六)停止新增信贷业务;

(七)依法终止用信或提前收回贷款;

(八)要求企业改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

(九)制定逐步退出计划。

第七章信贷资产质量风险分类

第四十七条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采用“矩阵分类、个案微调”的方法。

矩阵分类是指采用贷款担保方式结合逾期天数进行的分类。

个案微调是指在采用矩阵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级次主要特征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个别调整的分类方法。

第四十八条小企业信贷资产质量风险分类依照《徽商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八章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维护

第四十九条客户经理应将贷后管理中发现的企业基本情况、财务、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变动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更新。

第五十条支行行长和分行客户经理主管部门应督促客户经理更新和维护企业信息,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十一条信贷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和维护工作应纳入客户经理的考核。

第九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五十二条不良贷款管理应坚持真实反映、处置减损、依法合规、损失补偿和责任追究原则。

第五十三条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重组转化、现金清收、诉讼追偿、以物抵债和呆账核销等。

应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形态,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次级类贷款应以现金清收和重组转化为主,可疑类贷款应加强有效资产的监控和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清收处置,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损失类贷款,应组织材料申报呆账核销,核销后的呆账,应做到“账销、案存、权在”。

第五十四条不良贷款处置应建立预案管理制度。

即根据不良贷款调查、估价和分类结果,按照不同区域、行业、形态等,对不良贷款制定处置策略和分户处置预案。

不良贷款处置预案应明确具体的清收、管理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支行行长及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督促客户经理定期检查诉讼时效、执行时效的到期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时效的连续。

第五十六条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各分行应及时认真分析、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清收、管理责任人,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

对新发生不良贷款3个月以内未能收回的,各分行应指派专人催收;

对超过3个月以上,无还款意愿或确实不能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原则上应进入诉讼程序,暂不诉讼的应向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备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七条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对存量不良贷款相关人员管理未尽职的,应视违规情况及损失程度,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章贷后管理报告

第五十八条分行小企业管理团队应按季撰写贷后检查报告,上报总行小企业银行部并抄送分行风险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采取的措施,包括贷后检查总体情况、实施风险预警情况及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情况等;

(二)逐笔分析分行关注类、次级类及资产质量分类向下迁徙的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状况;

(三)对存在实质风险的小企业信贷业务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四)贷后管理发现的业务商机;

(五)贷后管理有关建议。

第五十九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应按季撰写分行贷后管理报告,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并抄送分行小企业管理团队。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行小企业信贷资产质量总体控制情况,包括小企业表内外信贷业务余额、信贷资产质量分类情况、资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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