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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钢平台的制作和安装。

1、结构:

2、建筑面积:

3、层数:

第二条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一、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自理,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及变更进行制作、安装。

二、工程技术要求:

1、施工技术条件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修改图纸、答疑文件为准。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二、上述承包范围内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的费用。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预计)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与此有出入的,以竣工图纸为最终结算标准。

四、本工程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费包括在本合同造价内。

第四条工程造价

一、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万元(人民币:

¥

万元整),在上述工程范围和技术条件下合同总价包死。

二、合同价款内容包括:

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施工管理费及税金;

不含劳保基金、防火涂料及土建配套费。

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为准,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调整合同价款:

1、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价格以报价表同项单价为准)。

四、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

包死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五条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自理,发包方应在图纸会审前向承包方提供合格完整的施工图套及变更图,承包方依据施工图及变更图进行加工图设计并进行构件加工。

第六条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方甲方代表

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

甲方代表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甲方代表签字即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项目经理对甲方代表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方对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

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

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承包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甲方代表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

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发包方派驻工地的甲方代表为壹名。

姓名为:

7、发包方更换甲方代表,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8、甲方代表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

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证无效,除非经承包方盖章追认的除外。

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项目总负责人为:

现场负责人为: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发包方。

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程的规定。

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发包方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监理公司委派为现场监理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方委派的甲方代表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方甲方代表相同,除非发包方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承包方。

第七条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承包方应派员参加由发包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2、设计施工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包方即应组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送交发包方。

4、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场安装。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电源,满足现场用水用电要求;

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应由总包单位负责;

发包方负责协调,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2、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有效工作日,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施工图设计会审通过的通知之日的第天起,至承包方构件制作已具备发运安装条件,向发包方发出进场安装通知日止。

2、施工工期为有效工作日,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现场满足进场施工条件、对基础复测合格交接后的第日起至承包范围内的构件安装完毕。

二、工期顺延

1、进场后,发现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无法进场施工,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时。

2、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或采购,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5、因甲方代表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6、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7、因雨雪天气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8、非承包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9、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三、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

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做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

责任是第三方时,则发包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九条材料供应

一、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

1、承包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并应附有质量证明文件。

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的质量负责;

构件运至现场应在下面垫上枕木或木料,保护漆面。

3、承包方运送材料、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甲方代表或其代表清点检验。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二、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

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必检项目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条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甲方代表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三、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

1、工程的构件制作我公司安排在制作,在材料制作好后,我公司将邀请监理方现

场进行质量监管。

2、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3、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4、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5、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甲方代表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6、甲方代表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7、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甲方代表进行中间结构验收。

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8、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代表。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甲方代表报质检部门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9、自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质保期按国家法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

一、地脚螺栓工程由承包方复测合格并请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开始进场施工。

二、中间验收:

钢结构主次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

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二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

发包方二日内不组织验收的,工期顺延。

三、最终验收:

全部钢结构分部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七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

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

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承包方的施工时间。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五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七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不得使用。

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等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1、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20%定金(即人民币。

2、钢结构主构件进场前三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进度款(即人民币万元整)。

3、钢结构主构件进场三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进度款(即人民币万元整)。

4、主体结构安装结束三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进度款。

(即人民币万元整)。

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

6、余款3%自钢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后七日内由业主方无息付清。

7、业主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承包方催告后五日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待业主方支付后恢复施工。

停工期间损失由业主方承担,工期顺延。

如在催告后28天内不支付的,则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业主方赔偿一切损失。

8、结算方式:

现金或电汇。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承包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发包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每天一千元计算赔偿承包方的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未及时向承包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承包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一、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

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1.1本合同;

1.2本合同的补充合同或附件;

1.3施工图纸;

1.4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书、确认书、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二、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三、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保修期满结算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发包方:

(全称)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2008年月日

承包方: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

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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