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购销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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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殖方承诺在收购方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羊不向他人出售。
4、养殖方养殖的羊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收购方承诺负责在羔羊育肥后包销。
每千克(头、只)的收购价为胴体45元每公斤。
5、乙方需要在合同未完成情况下以房产证明作为抵押。
5、乙方到了出栏日期,收购方随时派车进行收购,养殖户必须服从,否则不予回收。
(注:
养殖户在饲养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卖出,如养殖方私自出售,视为违约行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合同违约金5000元。
)
6、养殖户在签约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
养殖户需妥善保管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养殖户一份,合作社一份。
合同产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2
篇三:
为了加快发展步伐,扩大规模,降低养殖户的饲养风险及有效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养殖户的养殖收入最大化,本专业合作社以诚信、务实、团结协作、合作共赢的原则,从良种供给、饲养管理、技术服务到销售提供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在双方达成共识前提下,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乙方合同期内每年向甲方交纳资金1000元人民币作为会员费,甲方为乙方提供信息、国家补助、圈舍建设方案、场地或贷款资金等方向性优惠政策。
1、乙方负责羊的养殖生产管理,收购方负责羊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
2、养殖方承诺在收购方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羊不向他人出售。
3、养殖方养殖的羊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收购方承诺负责包销。
每千克(头、只)的收购价为张家口市市场最高价。
4、甲方应搞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方科学种、养殖,预防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5、甲方需统一提供预防、治疗用药,收购方因预防、治疗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户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7、养殖方未按收购方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等级进行养殖及由于自然灾害(干旱、洪涝、暴雨、冰雹、雪灾、大风、寒流、高温等)和重大传染病造成损失的,应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六统一”,即:
统一圈舍、统一购畜、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生产管理、统一回收。
其中,饲养过程中如不按合同养殖或出现中间换料、掺杂现象所饲养的合同羊出现任何问题,合作社不予收购。
9、乙方到了出栏日期,收购方随时派车进行收购,养殖户必须服从,否则不予回收。
10、养殖户在签约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
(盖章)法定代理人(签字):
年月
年月
日日3
篇四:
启蒙农业合作社脐橙购销合同
脐橙购销合同
购方:
启蒙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县镇(乡)村(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购纯脐橙约市斤,果园地点:
。
现将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果品质量要求:
1、果品端正;
2、剔除红蒂果、落地果、烂果、溃疡果、日灼果、蚧壳果、锈壁虱果、机械伤果、内外裂果、黄龙病果、药害果、风伤果、青果、粗皮果、沙皮病果;
3、每只单果直径mm以上mm以下;
4、一树下每百斤打回市斤给乙方,或每百斤送市斤给甲方,不计重量不计价。
二、采摘时间:
在农历年日至年园所订的果,如因气候造成影响等特殊情况,乙方应适当延长采摘时间,采果时必须一果两剪。
三、果款结算方法:
每市斤定价为定金收条。
每车果品经甲方验收,乙方协助过磅上车后付清货款,并收回定金。
四、采摘、运输方式:
乙方应听从甲方安排的采摘时间及采摘要求和数量进行采果。
乙方要将果品中转到甲方指定的能通大车处交验上车。
五、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采果和部分选果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否则乙方应如数返还甲方定金,并按双倍定金赔偿甲方损失;
如甲方违约,乙方可拒退甲方所付的乙方订果定金。
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启蒙农业专业合作社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农历年月日
篇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书
---------------------------------------------------------------------------
20XX年4月2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社由朱友、朱臣、朱斌江、张军、张国才、李桂荣、刘文波、等人发起,于20XX年4月2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本社名称:
莫力达瓦旗小青背杂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壹佰万元整。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朱友理事长本社住所:
莫旗坤密尔堤办事处兴泉村。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杂草、大豆、玉米、马铃薯、白瓜籽种植;
农副产品购销;
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农药、种子用于成员自用);
牛、马、羊生猪养殖;
畜产品购销;
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牲畜饲料;
开展成员所需的加工、包装等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上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
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协议,履行本章协议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在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
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
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12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协议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2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篇六:
农民专业合作社木材买卖合同
木材(毛竹、木炭)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
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注:
空格如不够用,可另接)
第二条标的物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计量单位:
;
计量方法:
第三条质量标准: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
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时间、数量:
方式:
地点:
时间:
数量: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
。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标准:
方法:
期限: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买方:
卖方: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
方当时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
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卖方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一份。
卖方(章):
买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
篇七:
农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合作社要交哪些税?
合作社税收规定
20XX-07-2821:
06:
50来自中国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
"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
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XX]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
本社成员生产的"
,否则就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