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税务行政复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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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税务行政复议Word文件下载.docx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4.2.5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a)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对人;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d)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4.3复议申请的处理

4.3.1审查。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在接收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提出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报局长审查批准。

4.3.2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政策法规部门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3.3不予受理

4.3.3.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在5日内进行审查,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局长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理由和诉讼权利。

a)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b)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c)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d)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e)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f)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g)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4.3.3.2对于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以《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4.3.4受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查后,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复议。

符合申请条件,复议机关不受理的,上级机关下达《责令受理通知书》,要求复议机关受理。

4.3.5复议申请的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a)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b)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c)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e)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f)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g)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h)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4.3.6复议申请的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a)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b)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c)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d)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e)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f)对4.3.5中的a)、b)、c)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4.4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4.4.1政策法规部门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被申请人答复书》,同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4.2政策法规部门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内容是否完整、详实;

审查纳税人不服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

4.4.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举行听证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才能进行。

4.4.4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机机构制作《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4.4.5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复议机关所取得的有关证据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4.4.6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4.4.7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一)》或《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二)》,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5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

4.5.1复议机关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5.2政策法规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审核,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以行政复议委员会所在地税局的名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局长批准。

4.5.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

4.5.3.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4.5.3.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5.3.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没有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5.3.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a)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b)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4.5.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a)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b)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4.5.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b)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6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4.6.1政策法规部门确定专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将《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交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由受送达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4.6.2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必须自觉履行。

申请人或第三人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6.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税收强制执行作业指导书》办理。

4.6.4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下达《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

4.6.5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税收强制执行作业指导书》办理。

4.7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4.7.1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4.7.2下级复议机关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制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决定备案报告》。

4.8资料归档及。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案件资料整理立卷,建立分户复议案件档案。

并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5.0工作标准

5.1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5.2行政复议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已经受理的复议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受理复议通知书》。

5.3认真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材料。

5.4对提出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请求时,有权处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移送。

5.5税务行政复议一般以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形式讨论决定。

6.0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

6.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8号)

7.0表证单书

7.1《行政复议申请书》JXDS/QR-A53001-2008

7.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JXDS/QR-A53002-2008

7.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JXDS/QR-A53003-2008

7.4《受理复议通知书》           JXDS/QR-A53004-2008

7.5《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JXDS/QR-A53005-2008

7.6《行政复议告知书》JXDS/QR-A53006-2008

7.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JXDS/QR-A53007-2008

7.8《被申请人答复书》JXDS/QR-A53008-2008

7.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一)》JXDS/QR-A53009-2008

7.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二)》JXDS/QR-A53010-2008

7.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JXDS/QR-A53011-2008

7.12《责令受理通知书》JXDS/QR-A53012-2008

7.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JXDS/QR-A53013-2008

7.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JXDS/QR-A53014-2008

7.15《恢复审查通知书》JXDS/QR-A53015-2008

7.16《延期审理通知书》JXDS/QR-A53016-2008

7.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JXDS/QR-A53017-2008

7.18《行政复议调解书》JXDS/QR-A53018-2008

7.19《行政复议和解书》JXDS/QR-A53019-2008

7.20《行政复议决定书》JXDS/QR-A53020-2008

7.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JXDS/QR-A53021-2008

7.2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JXDS/QR-A53022-2008

7.23《行政处分建议书》JXDS/QR-A53023-2008

7.24《行政复议意见书》JXDS/QR-A53024-2008

7.25《行政复议建议书》JXDS/QR-A53025-2008

7.26《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JXDS/QR-A53026-2008

7.27《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JXDS/QR-A53027-2008

7.28《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决定备案报告》JXDS/QR-A53028-2008

第八章征收管理

一、简并征期

规定纳税人简并征期管理的操作方法和步骤,规范简并征期管理,方便纳税人。

适用于市局直属单位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且离办税点较远的农村零散户、未达起征点户、不受生产经营情况影响而税额长期稳定的业户申请简并征期申报征收的管理。

3.1办税服务厅负责简并征期申请的受理、初审和录入;

3.2管理部门负责简并征期申请的审核,确定简并征期方式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时间。

4.1申请

纳税人根据其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简并征期申请表》。

4.2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申请表并进行初审,对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即退回补正或重填。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4.3审核

4.3.1税收管理岗

对简并征期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征管软件中提交处理。

4.3.2管理部门局长岗

对简并征期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征管软件中提交处理。

4.3.3征管(业务)股长岗

在简并征期申请进行审核,完成纳税人简并征期的核准。

4.4通知

审核完成后,管理部门制作一份核准简并征期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传递到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将《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5申报时间和纳税期限

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原则上实行半年申报一次,各设区市地税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的申报期限;

如果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纳税定额,依法征税。

5.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

认真审核受理的简并征期申请材料,受理后即

时在软件中录入提交;

5.2税收管理岗:

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简并征期申请的处理提交;

5.3管理部门局长岗:

5.4征管(业务)股长岗:

在1个工作日内对简并征期申请进行核准;

拟定简并征期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时间,及时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

6.0参照审批管理工作内容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纳税人延期申报审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参照简并征期审批程序办理,办结时间由原3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7.0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

7.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7.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多元化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赣地税发[2003]79号)

7.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17号)

7.5《吉安市地税系统实施涉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吉市地税发〔2009〕113号)

8.0表证单书

8.1《简并征期申请表》JXDS/QR-A13001-2006

8.2《税务事项通知书》JXDS/QR-A11007-2006

8.3《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JXDS/QR-A11004-2006

二、延期缴纳税款

规定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的操作方法和步骤,加强和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

适用于市局直属单位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

3.1办税服务厅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资料审查和录入。

3.2管理部门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上报。

3.3省地税局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

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附送下列资料:

a)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b)全部开户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c)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d)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e)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初审,审查后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a)资料齐全且《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录入并提交,打印取件日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b)资料不全或表格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即退回补正或重填。

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征管软件中提交处理。

4.3.2征管(业务)股长岗

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征管软件中提交处理。

4.3.3分管局领导

4.3.4设区市地税局征管科长岗

4.3.5设区市地税局分管局领导

4.3.6省地税局征管处申报征收管理岗

4.3.7省地税局征管处长岗

4.3.8省地税局分管局领导岗

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完成后,管理部门制作一份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传递到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将《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认真审查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受理后即时在征管软件中录入提交;

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并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处理提交;

5.3征管(业务)股长岗:

认真审核实地调查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延期申报申请的处理提交;

5.4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

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处理提交;

5.5设区市地税局征管科长岗:

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处理提交;

5.6设区市地税局分管局领导:

5.7省地税局征管处申报征收管理岗:

认真审核实地调查情况,在4个工作日内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延期申报申请的处理提交;

5.8省地税局征管处长岗:

认真审核实地调查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审核处理;

5.9省地税局分管局领导岗:

在3个工作日内在征管软件中进行提交处理,完成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

6.0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6.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赣地税发[2008]80号)

7.0表证单书

7.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JXDS/QR-A13003-2008

7.2《税务事项通知书》JXDS/QR-A11007-2006

7.3《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JXDS/QR-A11004-2006

三、退、抵税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的操作方法和步骤,加强和规范退税、抵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适用于市局直属单位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缴纳税款,但根据《征管法》规定情形应当退税、抵税的管理。

3.1办税服务厅负责退税和抵税申请的受理、资料审查、录入和办理国库退税;

3.2管理部门负责退税、抵税申请的审核和利息计算、支付,负责退税、抵税申请的审批(涉及减免税退抵由税政股审核,其它情况退抵税由征管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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