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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doc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

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

A.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3.缔约过时责任的存在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缔约过时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B.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C.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包括互相协助、照顾。

保护等)

(2)违反先契约义务有过错(在欺诈、隐瞒等胁迫心理状态下所作的行为)

(3)对方当事人有损失-信赖利益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关系

6.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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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名词解释

1.合同权利:

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主要义务:

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固有的或依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3.次要义务:

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

4.主给付义务:

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

5.附随义务:

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免责条款:

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将来的责任的条款。

7.格式条款:

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和同事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二.简单题

1.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2.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第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时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第四,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的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的特点、无效

A特点: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2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服从地位

B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指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第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一.名词解释

1、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3、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4、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5、表见代理:

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的相对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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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权处分合同:

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7、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8、可撤销的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同事,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形式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9、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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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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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

1.合同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A.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B.两者的要件不同:

成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3.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4.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

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5.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物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6.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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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等3.因欺诈、胁迫4.乘人之危

8.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合同在同意前或拒绝前效力是不确定的。

2.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效力自始消灭;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拒绝,自始不发生效力

3.撤销权承认(?

)时限,发生效力继续存在;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始确定地发生效力

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当事人;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权人为当事人以外第三人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一.名词解释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3.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简答题

1.合同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经济合理原则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旅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3.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无合同护肤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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