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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以给大型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有利于刺激经济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
6、BOT投资项目的运作可带来技术转让、培训人员、发展经济市场等相关利益。
7、BOT投资整个运作过程都与法律、法规相联系,因此,利用BOT投资不但有利于培养各专业人才,也有助于促进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BOT投资有如下缺点:
1、融资成本高,因此要求的投资回报率也高。
由于BOT项目的总投资规模很大,绝大部分的建设资金要通过银行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融资成本较高,要求投资回报率较大幅度的高于贷款利率,因此对项目本身的收益要求较高。
2、投资额大、投资期长、收益的不确定性大。
BOT项目都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造价一般都在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建设和运营周期长,期间发生风险无法预测,收益并不稳定。
3、合同文件繁多复杂。
BOT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程序,合同结构繁多,包括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项目公司签的股东协议,与承包商签订建设合同,与经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等。
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就必须花费大量精力做这些工作。
4、有时融资杠杆能力不足,且母公司有时仍需承担部分风险。
5、使用范围有局限,较适用于盈利性的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由于BOT项目延续时间长,难免要经历不同领导的执政时期,后续政府政策对项目影响较大。
二、BT模式利弊分析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BT模式有如下优点:
1、采用BT模式可为项目发起人筹措建设资金,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
因为发起人(通常是政府部门)要在竣工验收并获得工程使用权后,才需要付清合同款,而这个期限一般要2-5甚至5年以上。
所以,采用BT模式,引入社会资金,解决项目的融资问题。
2、采用BT模式可以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设效率。
BT项目由投资承包人负责全过程,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建设环节,因而可以有效实现设计、施工的紧密衔接,减少建设管理和协调环节,实现工程建设的一体化优势和规模效益。
3、BT模式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通过锁定工程造价和工期,可有效降低工程造价,转移发起人的投资建设风险。
4、能减少发起人协调和管理的工作量。
因为BT项目投资承包人承担了发起人的融资、投资、设计和施工等工作量,并负责管理分包商及供应商。
5、BT项目回购资金有保障,投资风险小。
BT模式通过设置回购承诺和回购担保的方式,可降低投资回收风险,其投资回收期较短。
对实力雄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而言,BT项目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渠道,通过BT模式参与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既有利于避免与中小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恶性竞争,又能发挥企业自身技术和资金的综合优势。
BT模式有如下缺点:
1、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适于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解决工程索赔、争端的公认国际惯例,这对BT模式的顺利推广应用是一个巨大的障碍。
2、BT项目投资承包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由于BT项目投资承包人即是投资方又是实施方,而我国尚无有关项目法人投融资方式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B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
3、BT项目投资承包人凑集资金的压力较大,而且过渡期时间较长,造成的风险也比较大,如政策风险、汇率风险、自然风险等。
因此需要BT项目投资承包人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必须在签订过程中充分的进行合同谈判,使风险分担更合理些。
4、BT项目缺乏应有的监管。
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有督促和协助投资承包人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
但是,投资承包人处于利益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5、对发起人而言,由于项目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BT项目投资承包人的融资能力和管理能力,所以风险也比较大,因此必须选择各方面实力均雄厚的公司,以减少风险。
6、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
采用BT模式必须通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以外部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复杂性强,操作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7、政府缺乏完善的偿责机制、信用机制,没有相关的法规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对投资承包人做出的承诺缺乏保障,资金回收缓慢。
三、EPC模式利弊分析:
EPC是“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也就是“设计+采购+建设”,就是我们常说的总承包。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通过固定总价合同,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通过系统优化整合,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模式有如下优点:
1、在EPC模式下,由于承包商在设计的早期阶段就介入了项目,因此能够将其在施工方法、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设计在施工中实现的可行性等方面的知识专业技能体现在设计文件中,有效地优化设计。
2、由于设计和施工人员在设计阶段就有较多接触和交流意见的机会,当项目在施工阶段遇到问题时,有了前期的充分交流的铺垫,问题的解决将更加便捷、容易,可提高工程建设效率,避免无谓的扯皮。
3、EPC模式尤其适合能够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项目,其有利于缩短工期,使项目早日投入适用。
同时,由于该模式下承包商负责了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工作,其利润空间相对较大,因此业主可在承包价上争取更低的价格,对业主比较有利。
EPC模式有如下缺点:
1、EPC模式的约束条件少,目前国内有关这种模式的专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还不健全,没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和界面说明,属试运行和探索中,项目运行过程中容易造成管理界面不清,影响项目进行。
2、业主对EPC项目总承包商的控制力度减弱,质量和进度控制难度大。
业主以宏观控制为主,机构简单。
而在设计和采购方面,业主缺少了助手,未有第三方替业主对EPC项目总承包进行限制,容易造成工程设计、采购管理方面的失控,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造成影响。
3、协调难度大,监理对总包人员很难控制。
4、EPC项目总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合同价格和建设工期将不能调整。
业主违约包括业主在执行合同中履约时间不当和履约瑕疵。
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或者政府的有关政策发生改变,对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产生影响,合同价格和工期应该考虑因上述改变而造成的任何费用和工期的增加,也就是说,这部分风险一般应由业主来分担。
5、在FIDIC的“银皮书”(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规定,不可抗力属于业主风险。
对于自然力作用的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火山爆发等,业主只承担工期延长的风险;
对于自然力作用以外的其他不可抗力,业主既要承担对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工期延长的风险,又要承担费用增加的风险。
四、PPP模式利弊分析: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通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PPP模式有如下优点:
1、消除费用的超支。
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
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成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
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
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
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
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6、风险分配合理。
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
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7、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PPP模式有如下缺点:
1、利用PPP模式政府仍承担投资、运营等大部分责任,也有可能政府丧失设施的实际控制权。
2、民营部门可能不愿建设或经营具有公共礼仪性质的设施或者服务。
3、政府控制有可能影响经营效率。
私人部门有权决定收费上的标准,而政府则无权,除非政府愿意补助。
4、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因为暂时的民营化而失业,在民营化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其他劳动问题。
5、如果无法吸引足够的私人资金,则需要政府部门进行长期融资,政府可能面临融资的风险。
五、TOT模式利弊分析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
TOT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
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模式有如下优点:
1、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开辟经营城市新途径。
随着城市扩容速度加快,迫切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面对巨大资金需求,地方财政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囊中羞涩”。
另一方面,通过几十年的城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中部分经营性资产的融资功能一直闲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现资产沉淀现象。
如何盘活这部分存量资产,以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是每个城市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TOT项目融资方式,正是针对这种现象设计的一种经营模式。
2、增加了社会投资总量,以基础行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稳步增长。
TOT项目融资方式的实施,盘活了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同时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投资”角度拉动了整个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增长。
3、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
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公共设施领域经营一直是沿用垄断经营模式,其他社会主体很难进入基础产业行业。
由于垄断经营本身一些“痼疾”,使得公共设施长期经营水平低下,效率难以提高。
引入TOT项目融资方式后,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给所有基础设施经营单位增加了无形压力,促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同时,一般介入TOT项目融资的经营单位,都是一些专业性的公司,在接手项目经营权后,能充分发挥专业分工的优势,利用其成功的管理经验,使项目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迅速提高。
4、促使政府转变观念和转变职能。
实行TOT项目融资后,首先,政府可以真正体会到“经营城市”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一项严谨、细致、科学的工作;
其次,政府对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增添了一项新的融资方法。
政府决策思维模式将不仅紧盯“增量投入”,而且时刻注意到“存量盘活”;
再次,基础设施引入社会其他经营主体后,政府可以真正履行“裁判员”角色,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城市建设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方向,更好地服务企业,监督企业经济行为等方面工作上来。
TOT模式有如下缺点:
1、TOT模式项目规模大,耗费资金多,因此有时会出现以前建设中曾经出现的“贪洋求大”、效益低、半途而废等情况。
2、由于TOT项目多为基础设施项目,其价格高低必然会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影响。
3、TOT模式资产评估复杂,转让资产如果估价过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估价过高则可能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
4、在移交基础设施项目时,容易出现客户方对项目设计、施工不满意的情况,在移交回业主方时,容易变成千疮百孔的烂摊子。
综上所述,我公司鉴于对承德六沟新兴产业聚集区实际情况的考察与分析BOT模式较为适合,兼顾双方利益。
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