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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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医疗救护

4.8后期保障

4.9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10扩大应急

4.11火案查处

4.12新闻报道

4.13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2调查与评估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4技术保障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相关说明

7.2预案管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生效时间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故,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处置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本预案编制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正定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本县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乡(镇)二级政府负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县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按市应急预案执行。

1.4.2以人为本,安全处置。

处置森林火灾,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尤其要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技术、物资等储备工作,加强专业(半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4依法规范,明确职责。

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正定县森林防火责任制》和本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森林防火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5预案制定采取统一模式、分级制定的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编制应急方案。

如果发生火场持续24小时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的;

对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

乡(镇)人民政府请求救助,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同意,报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1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组成人员

总指挥:

县委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

县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林业局局长。

成员:

县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电信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2.1.2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县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和提出建议。

具体职责:

(1)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

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配合等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2)协调各成员单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组织和运输,提供医疗支援,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召集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现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派出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对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协助和指导扑火队伍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1.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公安局:

负责森林火灾救灾的道路疏通、火场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公安干警与消防官兵一起扑救森林火灾、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2)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做好扑救森林火灾时的医疗救护。

(3)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部队和民兵扑救森林火灾。

(4)县法院:

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5)县检察院:

负责办理森林火灾案件的诉讼工作。

(6)县网通公司:

负责通信保障工作,确保与火场的联络畅通。

(7)县交通局: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和扑火队伍的公路运输事宜;

负责协调免收运送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物资车辆通行费。

负责本系统做好交通沿线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8)县监察局:

负责森林火灾案件违纪行为的查处。

(9)县民政局:

负责灾民的安置工作。

(10)县林业局:

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协调调度工作。

2.2办事机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

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是:

(1)执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县较大森林火灾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重要森林火灾信息,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正定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负责驻县部队扑火业务指导和森林消防队伍业务管理工作;

(7)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工作机构—县前线扑火指挥部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本预案启动,同时成立“县前线扑火指挥部”,现场处置森林火灾的扑火救灾工作。

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县前线扑火指挥部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必要时抽调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现场督导组,

赶赴火场督导火灾扑救工作。

现场督导组长由县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

现场督导组职责是:

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落实市领导、县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救灾指示、批示情况,协助和指导当地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到位后,县前线扑火指挥部与之对应并配合,按市以上预案执行。

2.3.1组织扑救

一般森林火灾(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扑救,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村半专业扑火队为主要力量,结合当地干部群众实施扑救,乡(镇)长为指挥长,分管林业的副乡(镇)长为副指挥长。

火场面积达300亩以上、地形复杂、火线难于控制时,成立前线指挥部,由县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坐阵指挥,及时调整扑救方案,发动县民兵应急分队、各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和县直机关干部职工支援扑救。

公安、交警、通讯、卫生等部门要大力配合,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履职到位,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2.3.2职责任务

(1)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扑救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全面掌握火灾态势,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供建议等。

县前线扑火指挥部下设三个工作组:

一是火场指挥组,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

二是宣传教育组,负责宣传动员、安全教育和火场纪律;

三是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通讯、车辆、器具和医疗救护的统一调度和交通疏导。

2.4.1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根据火情,及时将火灾情况和部门应承担的任务电话分别通知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阶段扑救工作。

2.4.2职责任务

(1)县人武部: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部队和民兵扑救森林火灾。

(2)县法院:

(3)县检察院:

(4)县公安局: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在县前线扑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组织人员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5)县卫生局: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做好医疗救护和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等。

负责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火情信息畅通。

调配安排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车、船等交通工具,负责扑救森林火灾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输送等。

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及以上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正定县森林防火责任制》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

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

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

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气候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

遇有高火险天气时,与县气象局合作,在正定县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县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

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与市防火办联系,通过市气象局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

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气象部门应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和火情,启动人工影响天气森林灭火应急预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1一般火情,应当逐级上报,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随后隔一小时报告一次火情:

威胁到未开发林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

威胁重要设施、居民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安全的;

起火2小时仍未扑灭的;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

与毗邻省、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5.2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县主要领导并同时上报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

燃烧蔓延超过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尚扑灭的;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的;

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需要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1.1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乡(镇)、居民区、重要设施;

需要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向省、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县领导、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按照省、市预案执行。

4.1.2Ⅱ级响应

对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

发生在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火场距我县界2公里以内,并对我县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按照市预案执行。

4.1.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应急部门应立即组织扑救。

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6个小时内,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及乡(镇)政府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县前线扑火指挥部应立即到位开展工作,进入紧急状态,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县、市支援扑救的火场,要建立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到位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

重兵扑救,彻底清除;

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尽可能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力量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进行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森林消防队员扑火应当穿戴阻燃服、鞋、手套和头盔,防止被火烧伤。

随身携带水壶、毛巾和防中暑、烧伤药品等避险、自救物品。

各乡(镇)、各村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

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

伤员由医疗部门进行救治;

死难者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后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火后勤保障。

应当组织人员运送现场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保证一线扑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

运送扑火物资应落实责任,确保扑火物资安全、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必要时,应组织人员维持火场治安、进行道路交通管制。

4.9.1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组织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充足的、合格的向导和火场看守人员。

4.9.2跨县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提出申请,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其它县(市、区)扑火队伍实施异地支援扑火。

4.9.3力量调动程序。

当需要跨县异地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扑火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当需要外省、外设区市的森林消防队伍、武警森林部队或灭火飞机增援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由县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2.1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县政府派员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按国家和省市预案执行。

4.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解除应急状态。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结束,按省、市预案执行。

应急状态解除后,应按照《正定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火灾扑灭后,应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对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告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

建立县、乡(镇)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

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有关网站提供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气象局提供)、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配备不少于1部专用固定电话、1台传真机、1台微机、1部手提电脑,保证重点林林防火期每日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班,有领导带班,确保森林防火信息畅通。

全县有1支扑火专业队,兵力20人,各乡(镇)半专业扑火人员应有30人以上。

各乡(镇)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用于扑救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补给。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6.5.1公众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各种宣传传媒体公布“12119”报警电话,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扑火安全常识。

林区中、小学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教育。

6.5.2培训。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各乡(镇)分管领导、林业工作站站长、村委会主任及有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人员的培训。

所有森林防火指挥员和有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人员都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

6.5.3演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森林消防力量进行扑火演练,提高扑救火灾能力;

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演练,熟悉应急工作各个环节;

提高协同应急能力;

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7.1.1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森林火灾分别为:

7.1.1.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

(3)距重要军事目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乡(镇)、居民地、重要设施的;

7.1.1.2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4)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5)位于省、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6)需要省、市支援的。

7.1.1.3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燃烧蔓延超过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5)位于省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

(6)需要县、市支援的。

7.1.1.4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燃烧蔓延超过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7.1.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3本预案所称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是本县处置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修订。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县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查处,由县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对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正定县森林防火责任制》及相关规定执行。

7.4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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