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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饶让原则

7、与税收抵免不同

8、影响

税收饶让亦称"

虚拟抵免"

和"

饶让抵免"

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税收饶让是配合抵免方法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它是抵免方法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

它是在抵免方法的规定基础上,为贯彻某种经济政策而采取的优惠措施。

税收饶让这种优惠措施的实行,通常需要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子以确定。

税收饶让抵免的方式主要有差额饶让抵免和定率饶让抵免两种。

1.税收饶让抵免是缔约国之间意志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

2.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或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而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

3.税收饶让抵免是在抵免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抵免制度。

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

一是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预提税的减免税予以饶让抵免;

二是对营业所得的减免税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三是对税收协定缔结以后,来源地国政府依据国内税法规定的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措施所作出的减免税,经缔约国双方一致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1.依据国内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惠,不论所得的项目如何,均享有受饶让抵免待遇。

2.将国内税法上规定的适用税率与国际税收协定中适用的限制税率之间的征税差额视为已征税额,仍依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抵免。

3.在国际税收协定中限制税率的基础上再给予的减免税额,视为已征税额,仍依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予以抵免。

综合抵免限额亦称"

全面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

的对称。

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计算抵免限额时,把其所有来自国外的所得汇总计算1个抵免限额。

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本国税率)×

∑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还可以简化。

因为国内外应税所得额之和与公式中的分母是一致的,因此,按照计算规则,这二者可以相互约掉。

按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计算纳税人所有来自国外(来源国)的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与纳税人在这些所有外国(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比较,确定出1个可抵免数额。

在此基础上进行实际税收抵免,即所确定的可抵免额必定是经比较后的较小者,并以其较小者(允许抵免额)从抵免前按国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缴本国所得税中扣除。

当跨国纳税人在一个外国纳税超过了限额,在另一个外国的所得税不足限额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方法,对跨国纳税人来说是有利的。

因为他(它)可以用一国的不足限额(即差额税额)去弥补另一国的超限额,使一部分甚至全部超限额的外国所得税,也能在当年得到抵免。

这种好处是其他限额抵免方法不具备的。

但是,综合限额抵免方法对一主权国家来说,在上述情况下,会影响该国的财权利益。

这是因为,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的超额部分可以由另一外国的不足限额部分拉平冲销,即用一国不予抵免的超额部分弥补另一国不足限额应补交部分,即使公式中的分子项目增大,导致可抵免数额增加,从而减少了该国的税收收入。

另外,如果跨国纳税人在某一个非居住国的经营有所得(即有盈余),而在另一个非居住国经营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就会把来自非居住国的所得总额冲销一部分,使公式中的分子、分母同时减少相同数额(即亏损额),从而使抵免限额减少,这对跨国纳税人是不利的,而对居住国政府则是有利的。

例如:

甲国某总公司在乙国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来源于乙国所得1000万元,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

乙国为鼓励外来投资,对该分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这样,该公司在乙国按税法规定应纳税额300万元,减按15%税率征税后,实际只缴纳150万元。

甲国政府对该总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对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是按实际纳税额150万元进行抵免,而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00万元给予抵免。

这种做法,被称之为"

税收饶让"

依照国际税收抵免的通例,除了在非居住国缴纳的税额超过了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以外,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投资的税负和在居住国投资的税负,通过抵免以后,一般都是相等的。

因为即使非居住国税负本来低于居住国的税负,居住国在计算总的税额时,仍然要补足征收。

这种税负拉平的趋势,常常使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投资的努力受到影响。

因为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对外国投资者征收的所得税,可能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待遇。

而作为发达国家的居住国,如果不考虑这种情况,对非居住国所减、免的税款加以补征,其结果就会使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税收上的优惠落空。

投资者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只不过将发展中国家所减、免的税款,转到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增加了本输出国的财政收入而已。

为了使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减、免税的优惠措施,不因被投资国家补征而变得无效,可以采用税收饶让的办法。

根据这个办法,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作为居住国,不仅对本国居民已纳的非居住国税款给予抵免,而且对作为非居住目的发展中国家,给予本国居民的减税或免税,也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

在一些欧洲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往往在一定的范围内(例如只限于预提税),以某种方式接受税收饶让的方法。

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通常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给予外商在某些产业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免税、减税或再投资退税等。

在居住国采用抵免法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居住国给予的税收饶让措施,纳税人就可能得不到所得来源国给予税收优惠的实际利益。

因为纳税人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以得到抵扣,但如果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低于在居住国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那么纳税人还必须向居住国政府补缴其差额。

这样一来,就相当于收入来源国所给予的税收优惠实际上不能让纳税人获得实际利益,而是转交给了居住国财政部。

发达国家对待税收饶让的态度不同。

有的国家从来不同意建立税收饶让条款;

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采用分别对待的办法,对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一些协定包含税收饶让条款;

加拿大对营业利润同意税收饶让,而对投资所得一般不同意建立税收饶让条款;

法国、荷兰等国除对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给予免税外,还同意对投资所得给予税收饶让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方面,中国涉外税法里有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措施。

为了让这些税收优惠待遇切实起到鼓励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的作用,让跨国投资者从中国的税收优惠中得到真正的好处,中国在与其他国家谈判时,要坚持税收饶让抵免原则。

即中国税法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和在税收协定中接受限制税率。

即中国减征的税收,要求对方国视同在中国已征税收予以抵免,不再对跨国投资者补征税款。

从目前我国已正式签订的税收快走来看.除美国外,其他发达国家都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抵免的待遇,中国一般不承担税收饶让抵免的义务。

但是如果缔约国对方也是发展中国家,只要双方都问意各自给对方投资者的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款抵免的待遇,中国还是采用有关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承担税收饶让抵免的义务。

例如中国与马来西亚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了双方都承担税收饶让抵免的义务。

第一,税收饶让是通过两国间的双边协定规定的,是双边税收措施;

而税收抵免既可以是双边税收措施,也可以是单边税收措施。

第二,在税收饶让中,抵免是拟制的,不以纳税人实际在其所得来源国纳税为前提;

但在税收抵免中,抵免是实在的,必须以纳税人在其所得来源国纳税为前提。

第三,税收饶让的基本目的,是对有关的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以鼓励其在其所得来源国的投资;

而税收抵免的基本目的,则是为了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

税收饶让制度对东道国吸引外国投资是很有好处的。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东道国通常都规定了许多诸如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措施。

但是,如果在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之间没有税收饶让制度,那么,东道国的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就仅仅能起到避免或减轻国际双重征税的作用,而不能真正起到对外国投资者的鼓励作用,因为尽管有东道国的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但外国投资者还是必须在其居住国并依那里的税法对其在东道国的投资所得纳税。

而税收饶让制度作为双边税收优惠措施,使纳税人不仅在其所得来源国,而且在其居住国,都得到税收优惠。

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各国经营的跨国公司都面临着可能被重复征税的危险与矛盾。

 为克服双重征税给跨国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制度来避免双重征税。

税收抵免,就是纳税人居住国对纳税人的收入,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减已在收入国缴纳过的税款。

而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入来源国的要求,将其居民在境外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

这样,就是资本输出国减少了税收。

饶让条款的存在,也成为两税合并是否顺利的一个因素。

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79个国家或地区中,仅有15个国家在协定中包含了税收饶让条款,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的达到81%。

饶让条款直接关系到一个跨国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也成为跨国企业选择投资地点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看,由于大部分国家并没有和中国签订饶让制度,外资在中国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在他们回到不实行税收饶让的资本输出国申报时,还要补足这部分税款。

但另外一个事实是,截止到2005年7月份的数据显示,处于投资前列的13位国家和地区的FDI占中国FDI总额的85%以上,而这其中,实行税收饶让制度的国家的FDI还不到其中的四分之一。

这样可以推算出一个结论:

在中国的FDI中,来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的国家的FDI,不到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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