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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典沿革史

·具体来说,《禹刑》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萌芽了。

《禹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

夏朝也作为中国法律起源的一个确切的朝代。

李学勤主持的夏商周断代工程确定夏朝建立是在公元前2075年,距今四千多年。

大概是在这个时期产生了中国法律。

·所谓禹刑,就是大禹时期制定的刑法,但是后世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所以就一直沿用。

因此,以开国时期的大禹的名称一直叫下来,我们说禹刑就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什么叫汤刑?

汤就是成汤,是商朝的第一个国王,商朝的第一个国王制定的刑法就叫汤刑。

后世没有什么变化,所以一直到商朝结束,商朝法律总称就叫汤刑。

·奴隶制五刑:

五刑,五种刑罚,又叫旧五刑,是长期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存在的五种常用刑,一直沿用至汉初,即文景之治与刑罚改革才有了新五刑。

即大辟、宫辟(生命刑的替代刑)、髌辟、劓辟、墨辟(影响)。

(具体内容&顺序的变化)

·墨辟:

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

·劓辟:

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所以劓辟也带有耻辱刑的成分。

·髌辟:

剔去人的膝盖骨。

起源于夏,西周时演变为剕刑(砍脚)

·宫辟:

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刑罚。

男性为去势,女性为幽闭。

·大辟:

死刑的统称,常见如斩、戮。

·墨刑的起源与发展1.尧舜时就有五虐之刑中的黥面

2.禹以后正式把墨刑定为五刑之一,最初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并在上面刻字

3.刘恒废除墨刑,直到汉末黥面未再实行

4.晋时随肉刑恢复墨刑也被采用

5.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为针刺,成为刺配刑的组成部分

6.明缩小了黥刺的适用范围。

“除党逆家属外俱不黥刺”

7.清代的黥刺主要适用奴婢逃跑且常和鞭刑并用,称鞭刺

·五刑的发展1.夏奴隶制五刑:

大辟、宫辟、髌辟、劓辟、墨辟

2.西周九刑:

墨、劓、髌、宫、辟&流、赎、鞭、扑

3.汉文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

·夏商法外之刑1.炮烙:

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终坠入炭火中烧死

2.脯:

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

3.醢:

将受刑人捣成肉酱。

·西周礼制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

·九刑:

5+4是对五刑的变通执行;包括旧五刑,流刑(反叛部落首领的宽宥手段),赎刑(对那些犯罪证据还不是很充分,罪情有疑的人采用铜赎法),鞭刑(对官吏),扑刑(对学生)

·法制史中的成文法:

成文并公开(不同于法理学中的成文法)

·吕刑。

吕刑是西周中期的一部刑书。

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当时的一个诸侯,吕侯,由他来制定一部刑法。

这部刑法在历史上就叫吕刑。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赎刑是吕刑里的核心内容。

吕刑规定适用刑罚的总原则就是明德慎罚。

·周礼:

宗法、等级、名分(史论结合)

·礼的产生和发展:

和鬼神迷信、鬼神崇拜直接相关。

礼在产生的时候,实际上它只是一种祭祀仪式。

(原始社会的时候,已经有礼了,但是那个时候的礼是没有等级的)(当礼不局限于祭祀逐渐转入政治治理时官僚制度开始萌芽)

·周礼的内容:

五礼(吉、凶、宾、军、嘉)即祭祀、丧葬、迎宾待客、军队、冠婚

注:

回答概念时特征和基本原则等内容也需要回答。

·周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血缘关系和政治关系)

·成文的法公布(三个事件相互交织)

郑国子产铸刑鼎(无险可守的地理环境、万商云集的经济、子产四朝丞相成文法首先在郑颁布)

晋国范宣子铸刑鼎

郑国邓析做竹刑

·李悝变法与《法经》

李悝变法的主要措施:

政治上:

废除世卿世禄(官僚制度产生)

经济上:

善平籴

法律上: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法经》的篇名

《唐律疏议·名例》“序疏”: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法经》的特点与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以具体罪名作为法典篇名。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法经》的颁布本来就是新兴地主阶级努力的结果,自然对奴隶主阶级的特权造成一定的冲击,相对于不公布的法律来讲,这种冲击更为明显。

3.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就是轻罪重罚。

这说明重刑主义并不能达到最终消灭犯罪的目的。

也为汉初实行黄老思想、无为而治埋下了伏笔。

4.体例上的特点。

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用我们今天部门法的标准来看,既有刑法还有民法、行政法、诉讼法。

这个诸法合体的特点从《法经》开始一直到清代都是如此,对后世影响比较大。

另外,《具法》一篇是《法经》独有的特点。

所谓具法,具法就相当于刑法总则。

·具体地说商鞅定秦律的内容:

1.改法为律(把法经六篇改为六律)

刑法律

2.连坐法。

什伍连坐

“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

然周之法则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

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

”《通考·职役考》

3.刑弃灰于道

4.分户令

·秦朝主要法律形式

(一)秦律

(二)法律答问:

对疑难问题以问答形式的法律解释

(三)封诊式:

以司法检验为主的法律文书

(四)令

(五)程:

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法律规定。

(六)课:

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叫“上计”;中央普遍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叫“大计”。

(七)式

程式,格式是关于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司法规则及文书程式。

(前述封诊式)

(八)廷行事:

司法审判的成例,司法机关的判例。

·汉初立法方向:

反秦道而行之、奉行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

·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大一统,权力集中。

法律方面集中体现为德主刑辅。

·汉代的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律,由中央政府颁布,一般也经过皇帝批准,比较稳定,长期适用。

中国古代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令,皇帝的诏命(西晋以后,令不再是皇帝的诏命。

科,科条,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廷尉在审理案件当中,对于法律的一种补充。

对很多案例整理归纳,律令里面没有明确规定,碰到实际情况以后,汇编在一起。

比。

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

往往是汇编了一些法律上讲得不太清楚的案例。

春秋决事比。

·汉代几部主要的律

1.源头——“约法三章”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2.《九章律》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汉书·刑法志》

萧何取秦法六律(盗贼囚捕杂具),又补充了户律(户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赋税征收)、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和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方面),合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说汉律。

6+3

3.《傍章》十八篇

内容:

维护朝廷尊严,树立皇帝权威。

叔孙通参照秦朝的朝廷礼仪制度制定

4.《越宫律》二十七篇

汉朝经过“文景之治”的昌盛时期之后,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国力渐强。

到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即位后,“外征四夷,内兴功利”,各种以缓和的矛盾再次激化。

武帝命张汤制定宫廷警卫方面,也就是保卫皇帝安全方面的法律。

5.《朝律》六篇

汉武帝又命赵禹作有关朝见礼仪的《朝律》,以及其他单行律令。

赵禹也是汉武帝时的酷吏,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审理案件。

这时立法的特点是数量繁多,刑罚严峻。

《汉书·刑法志》记载: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律令文书堆积如山,连司法官吏们都不可能全部看完。

·这四部律加在一起共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

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

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这样,四部律构成了历史上所称《汉律》60篇。

这些律内容都已失传,我们只能从清人沈家本所著《汉律摭遗》和今人程树德著《九朝律考》中的《汉律考》略知其中内容。

·汉代的其他律:

《酎金律》、《左官律》、《出界律》,等等。

都是在中央(皇帝)与地方(诸侯王)之间矛盾激化的背景之下产生的。

皇室内部矛盾激化

中央与地方矛盾激化

这个矛盾从内容上来讲是多种矛盾交织的产物,从过程上来讲,从高祖中期即已萌芽,至文景时已升级,至武帝已完全爆发。

所以,我们认识、理解汉代法律、法制,一定要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

·《酎金律》

酎金律,皇帝斋宿,亲帅群臣,承祠宗庙,群臣宜分奉请,诸侯列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

·《左官律》

武帝时又作《左官律》。

在中央朝廷做官的叫右官,在地方诸侯王政权做官叫左官。

《左官律》规定,左官不得进入中央政府任职。

·《出界律》。

规定诸侯王只能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活动。

越出边界,叫私出界,予以严惩,贬为庶民。

·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有这样几部律值得注意:

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

另外加上格、式。

·

(一)魏律

魏明帝诏令制《新律》十八篇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

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八议”制首次入律,贵族官僚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

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和维护礼教的规定

·

(二)晋律

1.西晋时期律令比较明确的分离

杜预:

“律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

自西晋以后,律和令的界限就分得很清楚,以后就再也没有混淆过。

2.《张杜律》

张、杜对晋律的注释。

律学实际上就是对法典的一种注释,法律的注释学。

《张杜律》在中国古代用了大概三百年,从西晋到东晋再到南朝,都在用《张杜律》。

张斐对于晋律的解释主要侧重于:

体例、形式、法律术语等内容,解释以精确见长。

杜预主要是从法律思想、原则、内容这些方面来对晋律进行解释。

·(三)麟趾格

东魏孝静帝天平年间(534-537年),下诏"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魏书》卷十二《孝静帝纪》,《北齐书》卷四十三《封述传》),兴和三年(541年)颁布实施,史称《麟趾格》。

内容上基本属于刑事法规范。

(格是特别法,律是普通法)

·(四)大统式

西魏太祖曾于大统年间对以往的制度进行损益、加以修订,颁行天下,故称《大统式。

《大统式》是有关行政细则、公文格式方面的规定。

法律形式上的两大变化为隋唐时期律、令、格、式这四种法律形式并存的局面奠定了基础。

·(五)北齐律

1.把晋律当中的总则部分(刑名、法例)合并一篇,称《名例律》。

2.把北齐律法典的篇目确定为十二篇。

这两点变化对后世法典体例、结构的影响非常之大。

·

(一)隋代立法与法制

《开皇律》与《大业律》

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颁行开皇律

特点“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体例:

12篇,500条

内容:

刑罚制度:

初步确定了封建制五刑;

十恶:

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八议、官当制度:

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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