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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分析题

1、“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

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唐律)

答:

(1)这段文字表达的是共同犯罪处罚的原则。

(2)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

(3)对共犯罪区分首犯和从犯.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所谓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

(4)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

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首犯从重处罚.从犯减轻刑罚。

2、“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加以评析。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虽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一一《商君书》

答:

这段话的基本含义是从卿相将军至大夫庶民百姓.以前有战功.后来战败了.无论身份怎样,都不能因此而不执行刑罚:

以前做过善事.后来有了过错.也不因此而不受处罚。

既使是忠臣孝子.也必须按其其所犯之罪进行处断。

这是商鞅在变法的过程中反对赦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贯彻重刑原则的体现。

“不赦不宥”正是法家“以法治国”原则及“重刑”主张的具体要求之一。

3、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若犯谋判以上罪,不有此律。

”一一《唐律疏议.名例》

答:

这段话的基本含义是指亲属之间有义务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但犯谋叛以上重罪者除外.即所谓“亲亲得相首匿”。

(或亲亲相隐原则)。

这种主张亲属间相互隐匿犯罪邹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思想.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倾向,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利益的犯罪,亲属间不柑互相隐匿.这表明儒家道德观与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发生矛盾时.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4、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宜帝纪》

答:

l、这段话的基本含义是父子情深,夫妻道义.这些那都是人之天性……自今以后子隐匿父母.妻隐匿丈夫.孙隐匿祖父毋,都不迫究刑事击任。

但父母隐匿子.夫隐匿妾.祖父母隐匿孙.其所犯之罪是殊死之类的,都要上请中央最高司法宫廷尉裁决.即所谓的“亲亲得相首匿’。

2、也就是说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亲属中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3、自汉始亲亲得相首匿一直被后世封建工朝所沿用,它标志着封建法律从汉朝开始儒家化.

5、《大明令"产令》规定:

“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半分;如无别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

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试分析之。

答:

(1)这是关于继承制度的规定。

(2)我国古代的继承分为宗挑继承和财产继承两大类,这两类继承适用不同的原则.(3)宗挑继承.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即“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4)财产继承,则依诸子均分原则.被继承人死亡,并不能立即进行继承事宜,因此,我国古代财产继承体现在“分析”家财田产.“诸子”包括妻生嫡子、妾生庶子,婢生庶子。

(5)在《大明令》上,“奸生子”可以获得一定程度上的继承权:

在有“诸子”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诸子”的半份:

在无“诸子”时,可以与“嗣子”均分:

在连“嗣子”也没有时.即可获完整的继承权。

(6)女子没有继承权.(7)继承制度,归根结底趋为了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6、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甚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发从坐.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一一《汉书.光武帝纪》

答:

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指老人、幼童和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概不得拘捕监禁。

汉代之所以给老幼妇女以优待.原因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不能构成社会的严重危害,又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

这是汉代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和恤刑思思的体现,也证明汉朝法律开始擂家化。

7、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奏画己讫.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讫.然始下决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

”一一《水徽律疏》

答:

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越依唐律死刑在执行前必须进行三复奏才能执行。

不等复奏结果下达就处决的,执行官要被流二千里:

执行期限未到而行刑的.执行官要被徒一年。

死刑复奏采用“三复奏”反映了唐代“恤刑省罚”的思想,以及死刑制度的完善.这也是中华法系“悠得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体现之一。

8、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触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较唐律为重。

”一一《唐明律合编》

答:

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并遍加重.这是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一是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已经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的犯罪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同时.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

9、根据“临事制刑,不豫设法”、”刑不可知,威不可侧”概括的奴隶制法制的特点分析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何在?

答:

“临事制刑,不豫设法”是指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多以不成文法形式存在,常常发生事件之后再根据统治阶的需要设定规则:

“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是指法律以不成文法或不公开的方式存在,被统治阶级不知道法律的具体内容.从而加强了法律神秘性和威慑力.这两句话指出了奴隶制时代不成文法或不公开法律的法制传统.这一传统使奴隶主贵族得以垄断法律,适应其刑事镇压和统治的需要。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旧的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新的封建制法制的逐步形成.它使法制逐渐走向公开化,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

而开始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的调节器.它的主要意义是:

l、这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法律制度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成为社会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规范。

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2、它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形成。

3,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了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

4、它为战国及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打下基础。

10、《唐律疏议,断狱》规定:

“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赛,谓奏画已讫.在行刑者.然始下决……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请说明本文含义并加以评价。

答:

(l)这是《唐律疏议》关于“死刑复奏制”的规定,“死刑复奏制”是指对死刑已定制的案件.在执行行死刑前,奏请坐帝再行核准的制度。

(2)根据这一规定,“死刑复奏”有“五复奏”“一复奏”之分,谋反、谋叛.恶逆以有部曲杀主罪.实行“一复奏”.共它死罪实行.五复奏”。

(3)“五复奏’:

是指执行死刑前,先“二复奏’:

再“三复奏”“复弃”完毕,执行死刑机关也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必须再等三日才能执行死刑。

(4)“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它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而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的精神,但上述的“五复奏”“一复奏”的区别也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对其宗法伦理制度以及封建专制统治的极力维护.

11、汉平帝时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顺山钱月三百”请分析其体现的刑罚原则.

答:

这句话的大意是:

妇女论罪已定.并放归家.可以一月山钱三百,以雇人代役。

它反映了汉朝的恤刑原则,即对某些犯罪的老弱妇儒残者.汉律在量刑定罪和执行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或宽缓,体现了偷家矜老怜幼的恤刑思想.,是汉朝刑罚适用原则儒家化的表现。

汉代之所以实行这一原则.是因为这些人的犯职行为一般不能构成对统治秩序的严重危害.以及这又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

12、分析“准五服以制罪”。

答:

“准五服以制罪”是《晋律》首创刑罚适用原则.“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这一原则表明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试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

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

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影响远及明清。

13、《唐律疏议.名例》规定: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等者,从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不发,其轻若等.勿论:

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请分析共体现的原则。

答:

唐律把犯有两种以上罪同时被告发受理的。

称作“二罪以上俱发”并规定以重者论的处理原则。

这段话的大意是:

数罪并罚时,取二罪或几罪中最重者处理:

若所犯数罪相等,则取一罪处罚;若一罪已处理完毕,余罪后被发现并与前罪相等,便不再迫究刑事处罚,后罪重于前罪时,则须改判,加重处罚。

这是唐律关于刑罚适用的一项原则。

它的规定是比较轻缓的,反映了庸初统治者“德本刑用”和“宽简”的立法指导思想。

体现了唐律用刑持平的特色,同时,也体现了唐代高超的立法技术和先进的立法思想。

14、《唐律疏议.名例》规定: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远其罪……“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其于人损伤。

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自首只减逃亡之坐),若越度关及奸、并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据此分析唐律中的自首原则。

答:

唐律采用自首免于刑事处罚的原则。

本段是对这一原则的具体阐述。

唐律自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凡在犯罪行为尚未揭露之前到府认罪者。

均可免于刑事处罚。

自首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如数归还。

对于自首不实不尽者,则按“不定”或“不尽”之罪应处死刑,则减一等处罚。

但是,对诸如伤害他人人身、毁坏财物不能复原的、犯罪被发现逃亡的(只免逃亡之罪)、偷渡关卡、犯奸罪以及私自学习天文的,均为后果无祛挽回的犯罪。

都不能适用这一原则。

唐朝出于分化打击犯罪、提高破案效率、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

继承和发展了以往朝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使之更加全面系统。

唐律的自首原则不仅影响到封建后世,而且其中某些内容至今仍不乏借鉴意义。

同时,唐律的这一刑罪适用原则也反映了唐律“得古今之平”的特点,体现了统治者恤刑慎罚的思想和谋求长治久安的愿望。

15、“刑新国用轻典,刑平田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答:

”这段文字说明的是“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

(2)西周初期。

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他们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

(3)“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也就是认为,刚夺取政权、建立国家之初,立法用刑应当偏于轻缓。

以稳定人心;至国家安定之时。

则应用刑平和。

不偏轻亦不过重,保持宽严适中:

当国家动乱不安时。

则应“重典治乱世’:

用严刑重罚来维持社会秩序。

(4)“刑法世轻世重”思想的提出,同样说明周初统治者己是谙于统治术的熟练政治家。

这种理论后来也融入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理论之中,对于后世各朝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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