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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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比选或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参加投标或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已领取《代理信息卡》、《专职人员信息卡》,是外地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已办理进温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推荐采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
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及代理服务费额度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可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
(一)提出招标申请;
(二)拟订招标方案;
(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下同);
(五)协助招标人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六)编制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
(七)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八)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
(十一)与工程招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
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
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招标核准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项目组专职人员名单;
(四)《代理信息卡》和项目组《专职人员信息卡》;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代理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招标代理机构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核准时,应当核查招标代理收费情况。
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坚持以工本费为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得高于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使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招标文件未经备案的,不得进行招标。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书面通知等材料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由中介机构审核的应同时报送详实的审核情况。
招标人组织对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最高限价或工程量清单的审核会议,应当邀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派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保证工作质量。
应积极推广使用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以保证招标代理质量,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同时提交由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季报表,同时附上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季报表内容将作为其资格升级、复审的业绩依据。
第四章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专职人员的上岗证由市招投标监理处统一核发。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且是该机构的在册职工;
(五)取得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上岗证及《专职人员信息卡》。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任职。
一个专职人员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备案、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主要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办理。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申请、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第三十条在备案或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应检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上岗证。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能出示上岗证,或与该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不一致的,应按信息卡管理制度进行记录、处理。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接受投标报名、参加现场踏勘等活动时,应主动或应当事人要求出示上岗证,接受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参与方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代理活动。
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在《专职人员信息卡》中载明。
超过两年没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专职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章实行信息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信息卡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均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卡登记手续,在招标代理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并经确认通过后,向市招投标监理处领取《代理信息卡》和《专职人员信息卡》。
《代理信息卡》和《专职人员信息卡》主要记载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代理项目业绩及考评情况、处罚情况及不良行为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考核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代理信息卡》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二)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以及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包括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人事存档证明等);
(三)在本市有独立、固定、适合日常工作的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还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进温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办理《专职人员信息卡》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二)身份证、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人事档案代理证明等;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量化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代理信息卡》。
对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进行动态量化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专职人员信息卡》。
考核采用记分制,如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则按本规定记录相应分值(详见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累计记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或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累计记分达到10分及以上的,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并公示6个月。
不良行为公示期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从事新的招标代理工作。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需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新的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一年内被两次暂停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从事下一年度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代理信息卡》和《专职人员信息卡》的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一年内最多允许变更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查处制度。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受理与查处。
第三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信息卡中,并向社会公布。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不良行为,除记入本人的《专职人员信息卡》外,应同时记入该专职人员所属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信息卡》。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考评记分标准(2010年)
附件
类型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形式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评分标准
代理机构
专职人员
(一)资
格
管
理
1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一条
20分
2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3
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条,《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
10分
4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5
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六条
6
企业现状达不到取得的资格标准的,或专职人员与备案情况严重不符的
《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业
务
承
揽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跨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7
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违规协议的
《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三)
从
业
行
为
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
《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5分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2分
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六条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或者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8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9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10
因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严重
较严重
15分
8分
一般
11
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12
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三条
13
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招标备案、报告、公示、批准等手续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14
非本单位专职人员负责代理项目的;
专职人员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同时从事3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5
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或未按规定签字的
《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分
1分
16
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
17
提交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告知后拒不改正
18
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中标人;
以营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赚取非法利润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第八条
(四)其
他
专职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以及继续教育,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未及时报送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
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招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