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经济法学》答卷.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997931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经济法学》答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经济法学》答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经济法学》答卷.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经济法学》答卷.doc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经济法学》答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经济法学》答卷.doc(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经济法学》答卷.doc

2014年第二学习阶段

2014年12月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

《经济法学》答卷

一、简答题:

本大题4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

答:

自由主义经济学之所以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是因为他们认为市场经济有四种机制或者说四个基本原理,可以自动解决好一切问题:

公私利益的协调性、市场的自动调节性、生产的合理性、分配的公平性。

2.简述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答:

A.初始性和根本性。

经济法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最基本的内容、最根本的含义,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成为整个体系的基本框架支柱。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用来指导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可以作为自由裁量的依据,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弥补法律漏洞。

B.普遍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及经济法的各个分支领域都应当适用,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

C.抽象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从经济法所调整的广泛的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的纲领性规则,体现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具有比一般规则更高的抽象性。

它既不设定其适用的特定事实状态、行为模式,也不设定任何具体的以法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后果,它只是为国家的调节行为设定一个基本的方向、划定一定的范围。

D.特色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反映经济法特有的价值目标,体现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特征。

不是与其他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

不能将法的一般原则直接转化为经济法的原则。

根据以上标准,比较各种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们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核心理念,贯彻经济法始终的两项基本原则:

谨慎干预原则和社会本位原则。

3.简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类。

答:

A.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B.按照国家各种经济调节措施所直接作用的市场部位,可以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C.按照经济成分,国家经济调节可分为对国有经济的调节管理和对于非国有经济的调节管理D.按是否具有涉外性,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可分为国内经济调节关系与涉外经济调节关系

4.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

答:

A.税收法定原则。

(1)税制要素法定

(2)税制要素明确(3)税制要素合法(4)税制程序保障。

B.税法公平原则。

税法公平原则也称税收公平主义,它是近代法的基本原理即平等性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

C.税法效率原则。

是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二、论述题:

本大题2个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消费者的权利。

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作了专门规定,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九项权利:

A.安全权。

消费者享有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安全是人最基本的、首要的需求,只有在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才谈得上对其他权利的需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B.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又称为知悉真情权或了解权。

C.选择权。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D.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这也是平等自愿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E.索赔权。

消费者的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索赔权的实质在于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对其给予一种物质上的救济。

如果说赋予消费者其他权利的目的在于对消费者可能遭受的损害进行事前的防范与控制的话,那么,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则是对消费者已经遭受的损害进行事后的补救。

权利被损害而得不到补偿则不是真正享有权利。

F.结社权。

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结社的政治权利,消费者的结社权正是这一公民权利在消费者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消费者成立专门维权的社会团体是保护自身权利的很好途径。

G.受教育权。

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又称获得消费教育权、知识获取权。

它是从消费者的知情权发展出来的一种权利,是知情权的升华,是对消费者的进一步保护。

H.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的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维护人格尊严的权利,首先意味着消费者的人格权不受侵犯;其次还意味着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I.监督权。

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的监督权包括: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论我国价格法的作用。

答: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它对于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价格法对于经济运行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法规范了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竞争环境。

(2)价格法明确了价格管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为政府定调价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3)价格法确定了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和措施,为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实施有效的价格调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4)价格法规定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的权限和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从而能够确保价格法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经济运行中的贯彻实行。

三、答:

(1)、如果商场价签上写明是“原装进口”的,那么构成对于商品质量的欺诈。

建议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家主张双倍赔偿。

(2)、李先生可以要求退货。

因为合同标的质量不符合李先生的要求,也不符合商家销售时的承诺,故导致李先生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退货。

(3)李先生可以向商家所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主张双倍赔偿。

也可以选择去当地消协投诉,或者与商家、厂家协商解决。

经济法学第3页共3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其它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