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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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包括: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

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面对面培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计算办法和标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结业证中书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六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按每天1学分计算。

第七条在县级以上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结对帮扶、教育志愿者、下乡送教等义务支教活动,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均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八条在县级以上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称号的,可按增加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九条新任中小学教师岗前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

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依据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期间年度学业成绩合格证明,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每年度记72学分。

参加全国统一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凭单科成绩合格证记18学分。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登记每年不超过12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下列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项目,经学校认可的,按教师自主研习活动计算,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60分。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教科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多媒体课件、课程资源、论文评选等教育教学竞赛,凭获奖证书按下列分值记学分;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和其它部门组织并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竞赛,按降低一个层级记学分;竞赛设置超过三个等次的,最高等次按一等奖记学分,以此类推,低于三等奖的不计学分。

 

级别

优质课

论文、多媒体课件、

课程资源等评选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0

8

6

省级

8

6

4

8

6

4

市级

6

4

2

6

4

2

县级

4

2

1

4

2

1

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承担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发明的,主研人员(不超过3人)、协研人员(不超过5人)凭有关证书按下列分值记学分。

 类别

级别

课题、教改实验

教科研成果和发明

主研人员

协研人员

主研人员

协研人员

国家级

8

4

10

5

省级

6

3

8

4

市级

4

2

6

3

县级

2

1

4

2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公开课和示范课、在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等,凭有关证明按下列分值记学分。

论文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刊物发表的,其级别按办刊主管部门所代表的政府级别确定,在具有省、市内部资料准印证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按降低一个层级记学分。

两人以上共同发表的论文,根据论文确定的总学分在各位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学分计算只取整数,平均后所余学分可依次追加前几位作者)。

级别

公开课、示范课

发表论文

国家级

 

10

省级

6

8

市级

4

5

县级

2

2

第十六条编写教育教学方面正式出版教材的,主编、副主编、编写人员分别按每章3分、2分、1分记学分;主副编超过三人的,第四位以后按编写人员计分,最高不超过20学分;三人以内合著按每章2学分,根据个人所著章数计分,或确定总分在各位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学分计算只取整数,平均后所余学分可依次追加前几位作者),最高不超过20学分;个人专著按每章3分记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

第十七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项目,属同一内容的,五年周期内,按最高分值记一次学分。

下列情况不记学分:

在无刊号的印刷物上发表的文章;500字以下的论文;新闻、宣传稿件;学生作品指导奖、辅导奖;编写教辅资料、试题集等;普通话等级证书、职称评聘有关的计算机和外语等级证书、其它资格证书等;其它不符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项目。

第十八条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确定。

五年周期内,公需科目培训总分不超过120学分,每年不低于20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按年度登记,采用证书登记和信息系统网上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一)证书登记统一使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由省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二)信息化系统统一采用“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分管理系统),由学校管理员依据教师个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书记录,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三)继续教育教师证书编号与中小学教师在学分管理系统中的编号相同。

编号方法见附件1。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和登记工作由教师所在学校负责,按照“教师申请—学校计算—管理员登记—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教师个人申请: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单位主要领导签批件)、结业证书、学习笔记、培训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小组提出学分登记申请。

(二)学校计算学分:

学校学分管理小组先审核教师提供的参加各类培训的考核成绩、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等材料原件,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再按照本办法和学校规定的学分计算办法计算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

(三)管理员登记:

管理员根据学校学分管理小组审核、计算出的学分分别在学分管理系统和教师登记证书上登记,并在证书上签字。

学校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分登记工作。

原则上,学分登记人由学校教师信息管理员担任。

各学校可根据实际安排本校教师学分登记时间。

学分年度登记工作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然后以学校为单位,将教师登记证书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和认定工作,对学校上报的审核材料审核后,在教师登记证书签字盖章。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核时间,并于次年1月份前完成。

全部完成后教师登记证书返回教师本人或单位保存。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时需要查验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对当年完成规定学分的在其登记证书上注明“完成”,未完成的注明“未完成”;对周期审核合格的在其证书上注明“审验合格”,不合格的注明“审验不合格”,并由审核部门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认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认定工作。

济军基地教育处所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由河口区教育局代为管理。

各中小学校每年应将本单位每位教师年审学分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在县级以上培训中,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培训者,须递交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

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一次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分。

第二十四条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办理当年免修手续,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市直由各学校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督促其改正。

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四章学分使用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八条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省、市文件制定本区域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学校要成立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的学分登记管理小组,制定校本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教师学分计算和登记工作。

市、县、校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人基本信息(见附件2)要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应于每年12月初,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年度校本培训开展情况,备案下一年度校本培训计划。

第五章政策保障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各中小学校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民办学校教师学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2012年7月之前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学分继续有效;在2012年7月之后,至本办法实施之前参加培训,未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学分,按原有省市有关规定计算,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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