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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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Word下载.docx

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

(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

二、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

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

(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

(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

(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2)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日150元内;

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日300元以内。

(3)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

(4)慢性丙型肝炎治疗,经审批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但限每周一支。

(5)急诊留观的每日药费限额不按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管理,参照住院床日药费限额执行:

每日200元。

(6)每人每日普通门(急)诊限记账两个诊次(每诊次对应1张记账单),(急诊留观及门诊特定项目的除外

三、住院医疗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范围:

住院;

急诊留观转住院(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

2、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干部及家属住院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5%,个人自负5%。

3、诊疗费

离休人员住院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天;

其他人员2元/天

4、取暖费和空调费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需支付的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纳入记帐报销范围。

5、住院药费

(1)住院期间药量药费实行按医院等级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控制。

广园:

150元/每床日;

天河总院:

200元/床日。

(2)危重病人抢救和特殊病种,如霍乱、肾透析等病人每天中西药费控制总额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300元/床日。

(3)离休干部及6级以上残军不设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

(4)恶性肿瘤治疗的,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住院床日药费限额。

二级目录外的药费,可按300元/住院床日。

(5)尿毒症透析治疗的,经审批后,住院期间的药费可按300元/住院床日。

(6)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七天,金额控制:

住院医师140元以内、主治医师210元以内、正副主任医师350元以内。

6、知情同意告知

公医享受人员必需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需审批项目的,须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说明:

单项费用低于300元的检查项目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检查的相关药品费用,以及手术须使用的麻醉药品费用,不计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或住院床日药费限额,由医疗机构在市公医系统“其他检查治疗”中办理备案。

公医享受人员住院期间,可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并按规定给予公医记帐,但普通门(急)诊或生育门诊、急诊留观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公医记帐。

 

7、床位费

广州市公费医疗床位费标准表

单位:

医疗证

(字头)

人员范围

普通

病床

监护

层流

病房

门(急)诊

观察床

71

副省级干部、正省级干部

111

70

280

10

副市级退休干部

108

副市级在职干部

92.5

正局长级退休干部

正局级干部、副局级退休干部

74

72

高级知识分子

00

副局级在职干部、副局级退休干部

处级干部、享受门诊优先待遇的高级知识分子

55.5

01

聘期内在职干部

科级以下干部、职工

37

02

家属

71、73

副省级以上医疗待遇的老红军、离休干部

副市级医疗待遇的老红军、离休干部

70、75、72、00、03、01

局级以下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6级以上残军

四、需申请审批项目

1、门诊重大疾病(门诊特定项目)(申请流程见附件图1)

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慢性丙型肝炎等门诊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及公医经办部门审批后,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可在门诊或住院提出申请;

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仅可在门诊相关专科提出申请。

在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有效期内,公医享受人员才可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审批有效期为半年,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特殊治疗和检查项目(申请流程见附件图2)

单项费用超过300元的治疗和检查项目(包括表1项目),须先填写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后,不论门诊或住院,统一按在职人员及家属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记账。

门诊或住院均可申请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因病情需要,可同时申办多项特殊检查诊疗项目,申办通过后再办理公医结算。

(检查中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药品的,一并申请)。

表1

项目

报销比例或标准

人工晶体

300元/只(含个人自负比例)

人工心脏起搏器

20000元/台(含个人自负比例)

人工器官(人工髋关节、人工膝关节、人工颈椎、人工腰椎、心脏瓣膜、人工内固定材料)

按国产价报销;

无国产价对照,其费用在扣除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外,公医报55%,单位负责45%(此项在医院提供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合并在“个人自负费用”中。

脏器移植(肾\骨髓移植)(器官及劳务费由个人支付)、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脏消融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和各类造影等

扣除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外公医报55%,单位负责45%(此项在医院提供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合并在“个人自负费用”中。

)。

CT、MRI、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动态心电图、体外碎石等

在职人员及家属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记账

3、离休干部超目录用药(见下表)(申请流程见附件图3)

离休干部在本市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确需抢救或临床必需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专科药品,须事前办理申请手续,经市公医经办部门审批同意后,医疗机构直接给予公医记帐。

离休干部每次申请人血白蛋白不超过7天量,其他药不超过15天量。

广州市离休干部住院超目录用药申请范围

序号

申请范围

说明

1

重症脑血管疾病、神经系统感染、急性脊髓炎、老年性痴呆

1.凡符合条件住ICU/CCU

的病人不受病种限制;

2.属于《广州市离休干部急、重病人住院期间部分自费药补贴办法》(穗办〔1995〕30号)补贴的药物不列入此范围;

3.用药申请需事前办理,抢救用药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

4.审批有效期为一个住院周期。

2

重症支气管哮喘、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肺心病

3

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冠脉综合征、动脉瘤、急性心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衰竭Ⅱ度以上、周围血管病

4

消化性溃疡、消化道穿孔合并腹膜炎、消化道出血、重症急性胰腺炎、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肝炎

5

血液或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

6

糖尿病合并器官功能损害、脑垂体瘤、类风湿

7

急性贫血中度以上外周血血红蛋白低于90g/L、慢性贫血重度以上外周血血红蛋白低于60g/L、血小板减少(低于80×

109/L)、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低于1.8×

109/L)、骨髓增生性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8

恶性肿瘤

9

各种昏迷、休克、败血症、心脏骤停/心脏性猝死、多脏器衰竭、各种急性突发性传染病、严重创伤(交通事故除外)

其他专科疾病

五、监督管理

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有下列违反公费医疗制度规定行为之一,造成损失浪费的,除向责任医疗单位扣回不该开支的医疗费用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1、不验看公费医疗证件,将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药费,记入公费医疗帐的。

2、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检查、治疗等费用,记入公费医疗帐的。

3、不贯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的。

4、特殊项目不按使用规定,不办审批手续,任意开用的。

5、不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办理审批手续,随意做CT、ECT、核磁共振检查,或滥作其他不必要检查的。

6、不需要住院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搞挂名住院的。

7.、抄袭病人医疗证号,利用病人所持记帐单,为自己或亲友开药的。

8、弄虚作假,虚报公费医疗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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