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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基础学科(课程)及艺术类课程等按正副高之比为1:

3~1:

4的比例设置岗位;

第九条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其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设置岗位。

第十条学校预留岗位总数的20%作为机动岗位,用于学科调整发展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

第三章特聘教授

第十一条为实现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培养、引进一批学术带头人,带动我校重点学科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提高我校在国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制度。

第十二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根据岗位条件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第四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破格晋聘教师高级职务者应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并且在教书育人、职业道德等方面表现优秀(思想政治考核应当为优秀);

越级破格者,以上表现应特别优秀。

第十四条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聘任现职的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应聘教师职务者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具备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每年应完成学校和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第五章晋升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学历、资历要求

第十九条晋升教授,应当任副教授满5年。

第二十条晋升副教授,应当任讲师满5年;

具有博士学位者,应当任讲师满2年;

博士在读者,应当任讲师满4年。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可直接聘任副教授职务;

学校从海外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科研能力强,曾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可参加副教授职务的聘任(博士修了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1958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第二十四条初聘公共基础课及艺术类课程等教学专业高级岗位的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第六章晋升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教育教学要求

第二十五条应聘教授、副教授的人员,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生教学任务,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

学校上一年度教学评议的结果,可作为职务聘任中教学要求的参考,排名末5位的人员,经教学督导组专家复评后,教学质量确实差的,不得参加当年的教师职务晋升聘任。

破格晋聘教师高级职务者必须超额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0%,且教学效果考核为优秀。

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晋聘教授应当完成下列教育教学任务:

(一)完成《华东政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优良;

每学年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其中必须主讲1门本科生课程;

(二)一般应独立指导2届以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1届以上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无硕士点学科的教师不作为必要条件,但必须以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作为替代);

(三)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公共基础课教师不作为必要条件);

(四)近三年来每学年在校内外做1次以上学术报告,反映最新学术成果或介绍学科发展动态。

第二十七条晋聘副教授岗位应当完成下列教育教学任务:

每学年承担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的讲授;

(二)一般应协助指导1届以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指导青年教师1名;

(四)近三年来每学年在校内做1次以上学术报告,反映最新学术成果或介绍学科发展动态。

第七章晋升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科研要求

第二十八条晋升教授岗位,除应当具备下列第

(一)款要求外,还应当具备第

(二)-(六)款中的一款:

(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按该成果的1/4计算;

理工科成果,第一作者按该成果的1/3计算,第二作者按该成果的1/4计算。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SCI、EI、ISTP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相当于核心期刊论文。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并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以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项目(课题)3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三)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四)国家级出版社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3本以上;

(五)独立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六)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再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或在一般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上述科研成果中属翻译作品的,按相应成果的1/2计算;

第(六)款中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按该成果的1/4计算,第二作者按1/5计算,第三作者按1/6计算。

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合作性成果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晋升副教授岗位,除应当具备下列第

(一)款要求外,还应当具备第

(二)-(七)款中的一款:

(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按该成果的1/4计算;

外语、体育、语文、数学、艺术等基础类教师晋升副教授,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SCI、EI、ISTP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相当于核心期刊论文;

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可以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一般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可以折抵1篇核心期刊论文。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并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项目(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三)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

(四)独立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五)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再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或在一般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六)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七)任现职以来累计发表学术成果30万字以上。

第(五)款中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按该成果的1/4计算,第二作者按1/5计算,第三作者按1/6计算。

第八章晋聘高级职务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应聘公共基础课及艺术类课程教师高级岗位者,可侧重于对其教育教学能力和质量的考核评估,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者,对其科研任务的要求可参照上述规定的1/2执行;

在上一年度教学评议中排名全校前10位(法学专业除外),可作为教育教学能力和质量考核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对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校重点建设的非法学学科,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对其科研任务的要求可参照上述规定的2/3执行;

应聘人员在上一年度教学评议中排名全校前10位(法学专业除外),可作为教育教学能力和质量考核的参考。

第三十二条具有本科学历、年满50岁、任讲师12年以上,教育教学效果优秀,晋聘副教授岗位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任:

(一)在近3年教学评议中排名全校前10位或获得学校“十佳”教师称号者;

(二)连续2年以上从事双语教学,且教学效果优秀者;

(三)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和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

第三十四条学生思想政治专业高级职务的评审,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另行制定聘任文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本人申请,校聘任委员会评议,校长可直接聘任其担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六条晋聘图书资料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依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上海市现行规定和办法,并参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晋聘实验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依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上海市现行规定和办法,并参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晋聘工程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依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上海市现行规定和办法,并参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九章破格晋升教师高级职务的聘任条件

第三十九条破格晋升教授除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副教授满3年,并具有博士研究生(含在读)学历;

(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以下简称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

或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独立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其他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或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杂志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含国外)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国家级课题第一主持人,完成报告并通过鉴定,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或其他独立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7篇以上。

以上论著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按该成果的1/4计算。

任副教授不满3年者,或具有博士学位、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直接晋聘教授者,除应符合上述第

(二)项规定之外,还应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在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2项。

第四十条破格晋升副教授除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讲师满3年,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任讲师不足2年者,应当具有博士学位。

(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以下简称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含国外)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国家级课题第一主持人,完成报告并通过鉴定,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或其他独立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第十章晋升聘任的外语、计算机和普通话条件

第四十一条应聘教授、副教授,应当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或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2004年12月底前,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高校教师可以免考外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博士学位的;

2.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

3.申报副高级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须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4.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由单位或出版部门证明的;

5.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应聘图书资料、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兼职高教研究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通过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高级职务的访问学者(出国前经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培训考试合格公派出国、连续在国外1年以上),可免考外语。

第四十四条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聘高级职务,应取得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1952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考。

第四十五条1960年7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人员应聘高级职务,一般应取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可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二级乙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四十六条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师,在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受到国内外专家公认,担任二级以上学会(研究会)会长或副会长的,外语、计算机考试可适当放宽。

符合第三十二条晋聘副教授者,应当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及相关计算机考核,其成绩作为参聘条件之一。

第十一章晋聘兼职高教研究高级职务的任职规定

第四十七条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规定,学校党务行政人员一般不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少数负责教学、科研、师资等管理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学术水平并且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可以晋聘兼职高教研究高级职务。

第四十八条晋聘研究员的学历和任职资历要求按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晋聘副研究员的学历和任职资历要求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晋聘研究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领导才能,能独立或协调解决全校性疑难问题,或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发展建议,主持制定对学校有全局影响的报告、文件等,工作实绩突出,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高教研究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按该成果的1/3计算。

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相关课题1项以上,或承担并完成校级以上研究课题3项以上;

(二)独立出版高教研究方面的学术专著1部;

(三)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再独立发表高教研究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按该成果的1/3计算。

第五十一条晋聘副研究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能独立处理工作中较复杂的疑难问题,主持制定具有全校性指导意义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或规章制度,在加强和改善学校管理工作成绩比较突出,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高教研究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按该成果的1/3计算。

(一)承担并完成校级以上相关课题1项以上;

(二)完成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调查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五十二条除兼职高教研究外的其他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任职规定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章聘任组织和议事规则

第五十三条学院(部门)成立由党政领导、工会或教师代表及教授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一般5-7人),负责对应聘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五十四条学校成立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学院(部门)推荐的应聘者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师德、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

第五十五条学校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相关学科评议组(一般5-7人),负责对学院(部门)推荐的晋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

第五十六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组织实施,确定拟聘人员。

第五十七条考察、评议组及聘委会(聘任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的推荐均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由其负责人在申报表上填写聘任意见并签章。

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

考察、评议组及聘委会(聘任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晋聘人员获考察、评议组及聘委会(聘任小组)全体应出席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

第五十八条考察、评议组及聘委会(聘任小组)成员在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五十九条考察、评议组及聘委会(聘任小组)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第十三章聘任程序

第六十条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应当经过下列规定程序:

(一)学校向校内外公布职务聘任空缺岗位;

(二)应聘者提出申请,填写《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学院(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按岗位空缺数及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议,公示应聘者科研、教学成果,提出推荐名单;

(四)被推荐者的科研成果送校外同行专家鉴定;

(五)学科评议组对应聘者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根据需要进行面试答辩,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

晋升教授、破格晋升副教授均应经过专家组的面试答辩。

(六)校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教育教学能力提出考察意见;

(七)校聘任委员会在全面审查学科评议组、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意见后确定拟聘人员;

(八)人事处将拟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名单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九)人事处对拟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进行聘前公示;

(十)学校正式公布校长确定的聘任人选,校长或者校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岗位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第十四章考核和续聘

第六十一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是续聘、低聘、解聘和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被聘者于每年年底填写《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表》,其中教学质量考评由教务处、研教院共同负责,科研成果考评由科研处负责,师德、社会公益工作考评由所在学院负责。

年度考核表由学院汇总,根据各部分考核分值确定考评等第,考核结果为优秀和不合格的人员由学校审定。

年度考核表交人事处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三条被聘者聘期届满时,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

学院根据聘期考核结果提出岗位续聘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人事处与被聘者签订续聘合同。

聘期内,如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不再续聘其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十五章聘任争议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书面调查申请。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十五条收到调查申请后,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可委托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并在收到调查申请的一个月之内对调查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告知处理决定。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核心期刊,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4年版》以及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规定的期刊,和我校《科研工作纲要》规定的法学类核心期刊。

以后如有最新版本,以最新版本为准。

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1篇,按核心期刊论文4篇计算;

在《哲学研究》、《法学研究》、《经济研究》、《政治学研究》、《历史研究》、《社会学研究》、《中国法学》发表学术论文1篇,按核心期刊论文2篇计算。

论文在学术期刊连载的,按连载的期数计算篇数。

在非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计算。

本《实施细则》所指国家级出版社,以学校规定的国家级出版社目录为准。

在综合类和本学科国家级出版社之外的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按一般出版社计算。

第六十七条理工类专业核心期刊范围及论文数量计算方法

(一)理工科核心期刊范围按2004年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四版)》的规定为准。

(二)理工科论文被SCI、EI、ISTP检索收录的,核心库收录的每1篇按2篇核心期刊论文计,非核心库收录的每1篇按1.5篇计;

在《中国科学》发表且被上述系统检索收录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

其中,作者是非独立作者的,第一作者按独立作者计,责任作者或通讯作者按1/3计,其他作者按1/4计。

论文被SCI、EI、ISTP检索收录的证明,须由申报者在竞聘申报时一并提供,英文检索证明应附相同格式的中文翻译件,检索费自理。

未能提供检索证明的SCI、EI、ISTP源刊论文,视为未被检索收录,每1篇按核心期刊论文1篇计。

(三)理工科个人学术专著每1本按2篇核心期刊论文计,主编的教材每1本按1篇核心期刊计。

国际学术年会论文集论文未被ISTP检索收录的,每1篇按核心期刊论文1篇计。

(四)已获授权的专利,以华东政法大学为申请人的,每1项按2篇核心期刊论文计;

以本人与华东政法大学为共同申请人的,每1篇按1.5篇核心期刊论文计;

以本人为申请人的,每1项按1篇核心期刊论文计;

以本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共同申请人且本人排名第一的,每1项按0.5篇核心期刊论文计。

(五)上述标准和计算方法仅适用于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科研工作量等核定标准,仍按校科研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六十八条应聘人员提交的科研成果应当是公开发表的,用稿通知和清样一律不算;

课题或项目应当结项并通过鉴定。

应聘人员科研成果的计算应该是任现职以来发表的。

第六十九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在当年的岗位限额内聘任,二级学院按1:

1.5到1:

2的比例差额推荐聘任候选人,学院的推荐名单应排序。

学校引进的特殊人才当年可以不占二级学院名额。

第七十条尚未报到的引进人才参加晋升聘任的,可先进行有关评审程序,但聘任结果暂不公布,待引进者在约定期限内报到后,再公示评审结果,兑现相关待遇。

逾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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