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承包荒山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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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金及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为每年每亩综合价人民币元,除此承包金以外,乙方不再支付给甲方其它任何补偿费用。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擅自提高承包金。
2、本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基本帐号转入人民币金,待完善承包合同的一切手续后,乙方支付前15年的承包款给甲方作为第一期付款(定金自动转为第一期转让款)。
第二期付款为第16年起的头六个月内,乙方付给甲方后十五年的承包金。
后20年的承包金从第三十一年起一次性付清。
在每次付款中,甲方应提前将付款申请书送达乙方,并在收款后出具发票交给乙方。
四、承包地的用途:
乙方承包的荒山地可用于各种农业种植、养殖、放牧、旅游观光农业及建设经营管理用房(配套性建设)等项目开发。
如因发展需要,
乙方须改变或扩大该土地用途的,甲方必须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金及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收回发包的土地;
2、有权对该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护土地合理开发使用。
3、甲方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该土地开发经营所需的各种申报手续。
4、乙方承包的荒山如因界址不清引起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因权属纠纷造成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赔偿金可从承包金中扣除。
承包的荒山地范围内所有的农作物、附属物和坟墓由甲方在半年内负责清理和搬迁完毕,否则,乙方当无主财产和坟墓处理。
承包期间,甲方群众(村民)不得在承包地上耕种或阻挠乙方正常生产经营,否则,应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甲方应对乙方开发经营承包地给予大力支持,乙方因开发种植需要,甲方应允许无偿就近连接电源和取水灌溉。
在原有道路的基础上,甲方应无偿提供进入承包区沿途拓宽道路的用地需要。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该承包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
如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其义务,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承包的荒山地在承包期内由乙方自主经营或者联营,也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分包、出租和入股。
在承包期内,因土地经营所产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增值利润归乙方所有。
3、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根据项目规划进行开发经营活动。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依法成立,双方均不得因当事人变更或经济组织形式改变及合同签定时双方不可预见等因素的发生而终止本合同。
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必须取得对方同意,并由双方签署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
否则,终止合同的行为无效。
如单方强行终止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八、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行为依法征用本合同规定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种植物、固定资产补偿费和投资回报利润的补偿费应归乙方,甲方还应按实际
承包使用时间退还乙方已交的承包金。
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固定资产可折价给第三方或甲方。
九、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鉴证和审批,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及其他相关权证。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权证手续,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乙方要按规定的时间支付承包金,如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按规定处罚滞纳金。
2、甲方保证其对上述发包的土地享有合法的发包权。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该地发包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用于设置抵押,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
3、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双倍赔偿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成立。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他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签证登记手续。
合同附件:
1、宗地图。
2、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对外发包的签名及盖手印原件
3、村委会和镇一级政府批准土地发包意见书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二:
荒山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荒山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子谏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职务:
村委会主任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有效使用荒地,促进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子谏村的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荒山承包经营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承包土地位置、面积及现状
1.1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性质为荒山,位于运城市盐湖区上王
乡子谏村,甲乙双方共同勘查确定的四至边界为: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双方勘查确定的承包土地界址图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1.2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承包土地面积为亩。
本合
同生效后,该荒山如经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平整、改造、修葺后总面积发生变化的,承包土地面积及承包金数额不再变更,仍以约定的土地面积及承包金数额为准。
1.3本合同项下的地貌现状为荒山、荒坡,荒山、荒坡范围内如
果存在具有经济价值的林木、种植物或其他附属物(地上附属物),双方在办理承包交接手续时应对地上现有附属物登记造册,协商补偿价格,由乙方将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向地上附属物的实际所有人发放或付清补偿款。
1.4甲方承诺和保证其对上述土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权对
上述土地发包。
1.5甲方承诺上述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及其他任何争议,任何单
位、组织及个人对上述土地范围内没有权利主张,甲方对上述土地拥有独立的发包权。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经营用途为发展林业经济、农业经济,包括各种林木种植、经济作物种植及养殖。
第三条承包期限
3.1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承包期限共计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承包土地,应在承包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优先将本合同项下土地发包给乙方,双方另行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承包金及付款方式
4.1双方商定:
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金为元/年/亩,每年土地承包金数额为元,合同期限内土地承包金总额为元人民币。
甲方承诺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金单价及承包金总额保持不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承包金单价及承包金总额。
4.2土地承包金每五年支付一次。
第一期:
甲方免除乙方年的土地承包金元,乙方实交元,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交清。
此后,乙方应当在每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本周期的全部承包金。
甲方收到承包金时应当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4.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承包金已包括甲方应向国家(集体和个人)缴纳的一切税收和费用,承包期内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金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承包金。
4.4乙方应按照约定数额及期限向甲方支付承包金,如乙方迟延支付,每迟延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批准及授权
本合同项下土地发包事项应当事先经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由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委会主任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甲方村民代表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第六条承包土地的投资、经营和管理
6.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对承包土地拥有独立使用权及投资、经营管理权,享有承包经营收益权。
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需在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种植、土地整理、挖填土方、修路、引水、架电、铺设管线、搭建临时设施等,甲方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6.2乙方在对荒山承包期间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甲方对乙方经营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经营亏损为由请求减少或降低承包金数额。
同时,如果在甲方承包盈利的情况下,无论甲方盈利状况如何,甲方不得以乙方经营获利为由请求乙方增加或变相增加承包金。
6.3甲方保证村民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到承包土地区域内从事开垦、种植、放牧、取土等行为,不得进行堵路、堵门、停电、设置障碍、设卡收费等一切影响乙方经营的违法活动。
承包土地区域内乙方可以进行封闭经营及管理,甲方确保本村村民不得擅自进入承包土地区域,或从事其他妨碍乙方承包经营的活动。
6.4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承包土地周边相邻单位、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排除和解决影响乙方正常承包经营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提供良好的承包经营环境,保障乙方正常的承包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七条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7.1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乙方有权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土地流转,承包土地转让或流
转之后,受让方或接受土地流转的第三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同等权利。
7.2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减去合同已履行期限后的剩余年限,在该期限内第三方有权依法自主承包经营。
7.3本合同承包期限内,如遇国家依法征收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土地的,所有补偿金按如下方式分配:
承包土地地上林木、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等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土地使用权补偿金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承包期满后的处理
8.1本合同承包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本合同项下土地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双方同意继续承包的,双方另行续签承包合同。
8.2承包期满如双方没有继续签订承包合同时,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地上的林木等各种附属物。
如甲方同意接受承包土地上的林木、附属物等附属设施,应当按接收资产时的市场价值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款以双方协商的价格或双方确定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值为准。
待甲方付清补偿款后,乙方将林木、建筑物等附属设施移交给甲方所有。
第九条陈述与保证
9.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甲方为签署本合同已按照《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的同意或授权。
9.2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前未在本合同承包土地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可能对乙方执行本合同构成障碍的其他任何权利瑕疵,并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维持该等状态不变。
9.3在本合同期满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收回乙方对该土地的承包权,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在本合同期满后继续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保障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9.4甲方保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确保乙方独立拥有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和收益权,确保国家和政府对该承包土地地上建筑物等附属设施、林木等的一切补偿金和优惠政策全部归乙方享有;
并负责协调乙方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与政府主管部门、土地相邻方及村民之间的关系。
9.5乙方有权自主经营管理承包土地;
有权依法对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林木等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甲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为乙方依法行使权利提供一切便利,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
甲方保证承包土地流转后第三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与承包方同等的权利。
9.6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金额、期限及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承包金。
9.7乙方保证搞好承包土地及周边的环境保护,不得在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有损环境保护的经营活动。
9.8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乙方申请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办理权属登记证书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变更的,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享有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的;
(2)甲乙名称、姓名改变的;
(3)甲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甲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的;
篇三:
荒山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为发展林业生产,加快荒山绿化,切实搞好我场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减少自然灾害的作用,扭转以往荒山造林由甲方实施,又因经费短缺,无力管护,造成屡造屡毁的现象,现经胜利林场职工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甲方将部分荒山承包给热爱林业,责任心强,有志于荒山造林的职工。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坐落在的荒山亩,发包给乙方从业植树造林等林业生产经营,四至范围为: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附草图及GPS点。
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42年5月6日止。
三、承包费及交付方法:
承包费为1.00元/亩・年,亩×
1.00×
×
元/亩・年×
30年=元,计人民币元整。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
四、乙方承包的荒山用地性质属于退耕还林工程中“退一还二”的荒山造林任务,国家不纳入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的面积范围,甲方也不予任何补助。
五、乙方承包经营荒山造林所得收益完全归乙方享有;
乙方承包
经营荒山造林及管护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六、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在2013年末前必须完成全部造林任务,并达到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要求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
七、自签订本合同起至2013年末,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经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检查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甲方将解除本合同,并将该荒山承包给他人造林。
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承包费)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根据荒山立地条件,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以及在总结近年来荒山造林经验的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决定整地方式、造林树种、树木株行距等。
九、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执行,甲方在乙方造林期间及时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技术标准要求,乙方必须接受和执行。
十、乙方必须维持承包荒山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用途、建设或者毁林开荒、闲置荒芜等。
乙方必须认真搞好幼林抚育管护工作。
十一、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的荒山上毁林开垦、采石、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
甲方要求乙方将承包的荒山用网围栏围起来,并进行封山育林。
十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乙方合同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乙方违反林业政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的规划和技术指导。
十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十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荒山时,若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已通过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验收的,其属于乙方的补偿费由乙方领取;
若未通过验收的,则该补偿费先由甲方领取并代为保管,待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13年末)全部通过验收后,一并全额发放给乙方;
若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13年末)仍未通过验收的,该补偿费由甲方收取,同时甲方将该荒山另行承包给他人。
十五、依据国家有关禁牧的政策规定,为了保护乙方承包经营荒山及其它林地资源,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做到:
在承包经营的荒山上,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占用林地面积,不影响林地树木生长的前提下,可以搞养殖业,但不得超过所承包的荒山范围,更不得在承包荒山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
十六、乙方在承包荒山造林期间,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使用甲方所属职工及其子女,报酬由乙方承担。
十七、甲乙双方必须信守本合同。
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给乙方的荒山,并转包给他人,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乙方承包费也不予退还:
1.改变荒山的林业用地性质、用途,进行非林开发、建设的;
2.毁林开荒、荒芜荒山的;
3.在2013年末,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仍达不到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检查验收标准的;
4.在承包荒山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的。
十九、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森林公安派出所及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2012年5月7日
祝语:
少一些抱怨吧,珍惜你所拥有的,不要在以后的某个日子,你怀揣歉意对自己说,假如重新来过,我一定不会怎样怎样。
可是我想说,假如真的给你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又有多少人能够百分百活成你说的样子……你没见过,物似人非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