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力店标准租赁合同样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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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租装修期:

自进场日起合同约定的一定期间。

如开业日在此期间内,则免租装修期则在开业日前一日结束。

5.免租期:

自进场日起合同约定的一定期间,免除房租的期限。

6.开业日:

商业中心整体开业之日。

7.开业面积比例:

租赁场所对外经营区域的建筑面积所占图测建筑面积的比例。

8.计租日:

免租装修期届满次日。

商业中心整体开业日最终以甲方书面通知日期为准,与届时商业中心内实际开业的商户数量、面积无关。

9.计租面积:

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计收、乙方交纳租赁场所租金、物业服务费、空调费、采暖费(如有)等本合同约定以租赁场所面积计费的面积依据。

为免疑问,计租面积应为建筑面积。

10.履约保证金:

作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的担保,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约定金额的款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款项由甲方保管,按合同约定使用,不计利息。

为免疑问,甲方对该款项不承担任何信托或其他投资增值的责任。

11.转租:

乙方作为出租方,将租赁场所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的行为。

为免疑问,转租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柜台、店铺等导致租赁场所部分或全部以乙方之外主体对外经营的情况,但不包括乙方与第三方联营,但对外统一品牌并由乙方统一收银和经营的情况。

12.紧急状态事件:

具有如下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及意外事件:

关系到商业中心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构成或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事件影响范围超过三家相邻商家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或火警、漏电险情等。

13.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为免疑问,不包括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第一条租赁场所面积

1-1根据附件一租赁场所平面图,甲、乙双方测得租赁场所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图测面积”)。

双方确认,除非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2条约定就计租面积另行达成一致,否则,该图测面积即为本合同项下的计租面积,不再调整。

1-2双方同意在商业中心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届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商业中心施工图为依据,对租赁场所建筑面积重新进行测量(“重测面积”)。

如双方就重测面积达成一致(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的,则以重测面积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计租面积,对乙方已交纳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款项,双方按重测面积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如双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重测或未就重测面积达成一致的(不论其原因),则以本合同第1-1条所述的图测面积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计租面积,不再调整。

乙方不得以重测面积未能确定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等。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租赁场所的租赁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租赁场所统一以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品牌(品牌授权使用文件见附件二)对外持续营业。

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租赁用途或品牌。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_______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

3-2甲方若欲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将租赁场所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的承租权。

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且与甲方协商租赁期限的续展及租赁条件。

乙方未按约定发出续租通知,或双方未能在租赁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和优先承租权。

3-3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甲方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后,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以和租赁场所潜在的承租方或使用人察看、了解租赁场所及其设施、设备,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进场装修

4-1双方确认,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进场日,甲方有权根据商业中心工程进展情况,在前述约定进场日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调整进场日的具体日期,且甲方无需因前述调整向乙方作出赔偿或补偿。

4.1.1甲方保证在进场日前完成乙方进场装修所需的基本条件(下称“进场条件”),即:

租赁场所主体结构已完成,施工电源与水源已引入。

4.1.2甲方在进场日前至少15日通知乙方进行租赁场所预验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开始进行预验收。

如果租赁场所符合进场条件的,乙方应在进场日或之前予以确认,并签署《进场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四)后进场装修。

4.1.3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既不签署《进场确认书》,也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充分合理改正意见的,则视为乙方对进场条件给予无异议的确认,甲方有权与物业服务公司一起进行现场勘验,并共同在《进场确认书》上对勘验结果予以记录,该《进场确认书》对乙方有约束力。

如乙方未在进场日后20日内进场装修,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1.4如果甲方在约定进场日之前完成进场条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可以提前进场。

双方应签署《进场确认书》,进场日以乙方实际进场之日为准。

4.1.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场确认书》需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物业服务公司予以见证加签。

4-2乙方租赁场所开业前,乙方应按照《房屋交接技术条件》(附件三)完成应由乙方完成的二次装修工程(下称“二次装修工程”)。

如因乙方未能完成二次装修工程,或乙方二次装修工程影响商业中心主体消防验收,致使租赁场所或商业中心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开业的,由此所引起的责任和所有受影响方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和赔偿,且乙方免租装修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租赁场所的设计变更及乙方装修方案

5-1乙方应按工程进度要求及双方约定,按时、按量向甲方提供机电及装修相关图纸。

乙方逾期提供导致甲方无法按期完工或完成主体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的,不影响计租日的起算,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甲、乙双方对机电及装修施工图纸进行确认后,原则上不再变更。

5-2为满足乙方商业经营的需要,如在已确认的相关设计蓝图、施工图纸和《房屋交接技术条件》内容之外,乙方提出租赁场所设计变更方案,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设计规范且不影响商业中心整体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经双方确认,甲方同意按照该变更方案对租赁场所设施及布局进行修改和建设,并作为已确认的相关施工图纸和《房屋交接技术条件》之补充。

因该等修改和变更所增加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变更和办理政府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如果因乙方变更方案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完成进场条件或交付租赁场所的,免租装修期从进场日起算,不予顺延,不影响计租日的起算,且甲方不因此承担延期进场或交付等任何责任。

5-3自进场日起,乙方可在租赁期内对租赁场所进行装修,并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5.3.1乙方装修方案不得涉及可能破坏租赁场所房屋结构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乙方施工不得因任何理由损坏甲方已施工完毕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租赁场所结构、外墙部分,不得影响或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维修、保养,不得影响商业中心内甲方或其他承租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或第三人相应损失。

5.3.2租赁场所的装修方案凡涉及消防、建筑安全等需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涉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的,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甲方审批不减免乙方责任,甲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免租装修期、免租期与开业

6-1免租装修期为自进场日起算____个月。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应支付进场日起租赁场所发生的水、电等公用事业费、垃圾清运费、物业服务费、空调费(如有)等各项费用。

如租赁场所在免租装修期内发生房产税,乙方予以承担。

双方明确,如果本合同由于乙方违约提前终止,则视为乙方不享有前述免租装修期。

乙方需在合同终止后3日内向甲方补交免租装修期租金(按本合同项下第一个租约年的租金标准和免租装修期时间的乘积,并扣除乙方承担的房产税后确定),且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6-2为扶持乙方经营,甲方同意在前述第一个租约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在缴租期内免除_______个月租金。

6-3租赁场所应在商业中心整体开业日(暂定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外整体营业。

如乙方未能按约定实现租赁场所与商业中心同日开业,或租赁场所在商业中心整体开业日的开业面积比例不足80%(含)的,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应在租赁场所开业面积比例达到80%之前按第一个租约年租金标准的200%支付租金;

如开业日后30日届满,租赁场所开业面积比例仍未达到80%,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7-1乙方应自计租日起向甲方交纳租赁场所租金。

7-2租赁场所的月租金=月租金标准×

计租面积。

第一至第二个租约年的月租金标准为_________元/月·

建筑面积平方米;

从第三个租约年(含)起,每个租约年的租金标准在上一个租约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递增百分之____%。

7-3租金交纳方式:

7.3.1乙方应按月支付租金。

首付租金应于免租装修期届满7日前支付给甲方。

如果计租日是该月第一日,则首付租金应付至计租日开始第一个月的月底。

如果计租日不是该月第一日,则计租日当月的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首付租金应付至计租日开始第二个月的月底。

如有免租期,则在免租期结束后第一日按上述约定计算。

除首付租金外,各月租金应在每月25日前支付给甲方。

7.3.2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租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甲方确认款项到帐,视为乙方完成付款。

7-4甲方须在收到乙方付款后5日内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8-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的7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和相当于2个月租金金额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金额共计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7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

如乙方未在规定日期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2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8.2.1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或者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与欠款或损失等额的金额。

如履约保证金额度不足扣除的,乙方仍应补足。

8.2.2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后,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额补足。

未及时补足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8-3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本合同终止时,履约保证金除用以冲抵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如有)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还租赁场所并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后7日内无息归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应在甲方退款同时返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收据。

第九条其他费用的承担及交纳

9-1公用事业费

自进场日起,乙方应自行承担和支付租赁场所发生的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公用事业费标准按商业中心所在地区公用事业统一收费标准确定和调整。

9-2乙方应按照租赁场所各项能源的实际使用量占整个商业中心相应能源使用总量的比例承担能耗损失。

9-3前述公用事业费及能源损耗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均按物业服务公司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公司收到乙方交费后开具收据。

9-4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税费,根据中国和租赁场所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各自缴纳和承担。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十条延迟付款责任

10-1租赁期限内,除双方明确约定情况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付或抵扣租金和物业服务费。

10-2如果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支付或补交租金、物业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水、电等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付款项,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万分之三的款项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延迟达30日仍不予支付或补交前述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延迟交租超过10日的情况累计逾3次,甲方同样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一十一条物业服务及费用

11-1物业服务的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加以约定。

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援引本合同项下有关物业服务约定及附件五直接向乙方主张权利。

11-2物业服务费(不含水、电等公用事业费)标准为:

第一至第二个租约年________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自第三个租约年(含)起,每个租约年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上一个租约年物业服务费的基础上递增_____%。

11-3物业服务费自进场日起按月支付。

首付物业服务费应于乙方进场日前一日支付给物业服务公司。

如果进场日是该月第一日,则首付物业服务费应付至进场日开始第一个月的月底,如果进场日不是该月第一日,则进场日当月的物业服务费按实际天数计算,首付物业服务费应付至进场日开始第二个月的月底。

除首付物业服务费外,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下月的物业服务费。

11-4物业服务公司在收到物业服务费后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11-5甲方提供空调服务,服务时间同商业中心统一营业时间,空调费标准为_____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如国家或商业中心所在区域能源费价格发生调整,则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相应调整空调费标准,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空调费标准付费。

11-6乙方应全年按月支付空调费,并在支付物业服务费同时支付给物业服务公司。

11-7如乙方要求提供超时空调服务,应按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另行支付超时费用。

超时空调服务费标准为_____元/小时·

平方米建筑面积,由乙方在支付下一期空调服务费时一并支付。

11-8物业服务公司收到空调费后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部门认可的票据。

第一十二条招牌及其他场所的提供

12-1招牌

乙方可按照如下约定设置招牌(包括商标、商号、标志、店招、霓虹、灯箱等):

12.1.1乙方可在租赁场所内(指乙方专用区域,不包括乙方与甲方或商业中心其他承租方共用区域)设置招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不予干涉。

12.1.2租赁场所外墙面、楼顶的使用、收益权由甲方享有。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外墙面免费为乙方提供一块店招位(见附件六),具体位置、规格应符合甲方统一规划要求,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乙方在设置招牌前须将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

甲方的审核不减免乙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导致甲方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2.1.3乙方设置店招的报批(含招牌报批和内容报批)、安装、使用、更换、清理、维护、保养和安全(包括因天气、地震等原因导致的安全问题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招牌的施工须与外装施工同步完成),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

如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2.1.4乙方应自用甲方提供的免费店招位,不得用于发布广告。

如乙方取得租赁场所外墙面广告位使用权的,乙方可自行决定广告位的使用方式,但不得发布与乙方经营范围不符的广告,也不得发布与商业中心其它业态存在竞争的企业广告或产品广告。

12.1.5乙方在使用店招位时,应做好防水防漏及安全防护工作。

由于乙方施工、设置、安装店招等因素造成的建筑物漏水或对建筑物结构、外墙部分造成其他损害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并在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

否则,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自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租赁场所外的促销

如乙方利用商业中心其他公共区域举办商品促销、展示等活动,应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后有偿使用。

该等活动如需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因举办上述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

第一十三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3-1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所,不存在妨碍乙方承租权的所有权、出租权争议。

13-2甲方应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租赁场所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如无规定,则双方各承担50%。

13-3租赁期限内,凡属房屋结构的损坏,甲方须及时修理,所需费用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但前述损坏如是因乙方(含乙方雇员、合作伙伴以及顾客等)原因造成的,则由乙方自行及时修复并承担费用。

13-4发生紧急状态事件时,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租赁场所的水、电、燃气等能源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事后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同时应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向乙方传递相关信息。

第一十四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4-1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14-2乙方负责办理租赁场所经营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所有申请报批手续,并应在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验收合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二次装修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正式投入商业使用。

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得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14-3乙方自行负责租赁场所的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及相关责任;

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4-4乙方有义务每日向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租赁场所的实际营业额等数据,并按物业服务公司通知及时派员参加商业中心营运等会议。

14-5乙方在租赁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中国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在内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和保卫工作,如乙方违反前述规定,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4-6乙方保证按照约定的租赁用途,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按照使用规范,正常合理地使用租赁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并按照约定完成应由其负责的物业服务事项,不置放任何超过或可能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范围的物品,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维修、保养,不得损坏租赁场所结构及附属设备设施。

14-7乙方应积极参加物业服务公司组织的商业中心营销活动,并给予支持。

乙方保证每年至少在商业中心举行不少于2次的大型促销活动。

14-8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商业中心内甲方或其他承租方合法权利的行为,不进行可能干涉、扰乱或影响甲方或其他承租方正常经营的行为。

14-9乙方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发生因乙方原因引致水、烟或其他物体外泄以或者其他形式导致的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14-10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及更新、更换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14-11乙方对租赁场所内的财产、物品负有保管责任。

14-12在甲方推荐的银行服务系统能够满足乙方对银行的业务要求、服务水平及满足乙方要求的前提下,乙方优先在该银行开立帐户。

14-1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14-14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在有关商业中心介绍、宣传中使用乙方的品牌(名称、标识等),而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14-15乙方应及时与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文本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14-16因违反本条前述约定导致甲方或第三人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14-17如乙方租赁场所在本合同约定的开业日之前对外接待顾客,乙方应保证该阶段仅进行正式开业前筹备工作或仅作为试营业。

乙方租赁场所正式开业及乙方对外宣传的租赁场所正式开业之日均应以本合同约定的开业日为准。

第一十五条新增资产的所有权

租赁期限内,甲方投资形成的新增资产所有权属于甲方;

乙方投资于租赁场所或为使租赁场所具备、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及满足商业经营特殊需要而投入的装修、设备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之所有权属于乙方。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一十六条投保责任

16-1甲方负责为下列事项投保财产一切险或机器损坏险,并承担费用:

16.1.1租赁场所(建筑物结构);

16.1.2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及甲方提供的与商业中心其他方共用的设备设施。

16-2乙方负责投标租赁场所内乙方商品、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的财产一切险或机器损坏险,及租赁场所经营涉及的公众责任险,并自行承担费用。

乙方应在开业前投保完毕。

16-3双方应向信誉卓著的保险公司购买各种保险,并向对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证明。

16-4双方应在租赁期限内保持前述保险持续有效。

第一十七条租赁场所的转租

17-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租赁场所,否则乙方由此取得的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7-2在满足如下前提的条件下,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对租赁场所进行转租:

17.2.1转租区域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并应与租赁场所其他区域整体以“XXX”作为品牌对外营业,不得以其他品牌对外经营。

17.2.2转租区域的经营业态不得与商业中心的其它业态(以物业服务公司认定为准)发生冲突。

17.2.3转租区域面积不得超过租赁场所计租面积的15%(含)。

17.2.4转租合同应明确,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转租合同应同时终止,转租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权利。

17.2.5转租不减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

17.2.6因转租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损失,与甲方无关。

17.2.7本合同终止后,乙方自行负责收回转租区域,并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场所整体交还给甲方。

第一十八条租赁场所产权转让、租赁合同的转让及他项权利的设定

18-1租赁期限内,在确保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正常履行的前提下,如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租赁场所转让给甲方的战略投资合作伙伴或关联方(非乙方同业竞争企业),乙方均同意放弃承租人在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而无需甲方再就此征求乙方意见。

在甲方与受让人签署了相关物业转让协议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与甲方、受让人签订《租赁合同更替协议》(见附件七),将本合同出租方(即甲方)更名为受让人。

否则,甲方与受让人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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