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共五则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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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共五则修改版

第一篇: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

东辽县安恕一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

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犯》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坚持教导领先,把违

纪处分作为教育的手段。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

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

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或由德育处直接给予处分。

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政教处、教务处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

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7、嫁祸于他人者;

8、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将学生

领回协助学校教育3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1、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2、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3、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

4、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5、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6、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

7、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8、寄宿生在寝室打牌、下棋、听录音机、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9、在宿舍有偷窃行为者(取消住宿资格);

10、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11、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12、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13、在校期间喝酒未造成较坏影响者;

14、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宿舍者;

15、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6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1、学期内累计旷课21-30节者;

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4、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

5、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6、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7、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8、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9、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10、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11、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12、在校期间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

13、无故进入餐厅制作间或在制作间就餐者;

14、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一条者。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记大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9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1、学期内累计旷课31-40节者;

2、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3、在校期间多次私自下河游泳者(包括走读生);

4、身藏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5、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6、在校期间,谈恋爱者;

7、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8、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9、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10、就寝期间外出上网者;

11、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1、学期内累计旷课41-50节者;

2、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3、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4、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5、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6、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

1、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节以上者;

2、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屡教不改者;

3、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

4、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

5、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

6、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

7、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

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

第四章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三个月后,留校察看在

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

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

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报政教处,经校长批准会,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撤消处分后,将其处

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

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

在初中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初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初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

承担。

第十八条本条例从分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政教处

2012年8月13日

第二篇: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

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

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1、上课、集会、晚自修无故迟到、早退,情节轻微的由班级处理,班主任可以公开点名批评或口头警告,迟到、早退4次累积为一节旷课,旷课7节以上的可上报学生处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2、上课、集会随便讲话、看课外书、打瞌睡,影响课堂、集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就寝熄灯铃响后,随便讲话者;不熄灯或用蜡烛、手电筒照明者;无故不按时就寝、起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客过夜者,给予全校公开点名批评。

5、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旷课者的处分:

1、累计旷课7节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4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节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6天(每天以7节课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学生不经过班主任同意,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缺课的都视为旷课。

第十二条对擅自离校出走学生的处分:

1、除节假日学校统一放假外,学生离校必须向班主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离校时凭请假条向学校门卫请求放行。

未经班主任同意、门卫放行离校的,都视为擅自离校行为。

2、对擅自离校出走的学生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加重处理。

3、对策划擅自离校出走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对测验、考试作弊违纪者的处分:

1、平时测验作弊者由监考老师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

2、每月月考,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顶撞监考老师、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作弊考生该科考试成绩记为0分。

5、考试(考查)协同作弊者,与作弊同等论处。

6、补考时,替他人代考者,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对浪费水电、违规用火者的处分:

1、用好自来水后,水龙头不关,或用脸盆、水桶接水,满溢而不关水龙头者,给予全校公开批评。

2、对早操、课间操等教室空闲时段不关电灯班级,追查具体责任人,给予责任人全校公开批评。

3、学生在宿舍、教室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怀、充电器之类电器的,发现后作没收处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学生在宿舍、教室内使用明火或故意玩火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卫生制度者的处分:

1、乱倒剩饭、剩菜者,给予公开批评。

2、在校内主要场地(道路)、教室、寝室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果壳、污染环境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乱倒杂物致下水道堵塞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管道疏通费用。

第十六条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2、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打架斗殴学生的处分:

1、因同学间小摩擦引起吵架、打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因同学之间吵架而纠集社会人员来校肇事或引发群架事件的,一经查实参与者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持械打架的,一经查实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吵架时的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向学校提供事实情况,如为他人作伪证、隐瞒情节、影响调查取证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5、因打架造成伤害的,一切损失由违纪者负责,具体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十九条对偷窃公私财物,勒索现金、实物者,除归还财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4、串通社会人员偷窃、对同学实施敲诈勒索,情节较严重的,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外直接送公安机关处理。

5、有偷窃、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中止并主动认错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条对损坏公物者的处分:

1、属无意损坏,能主动报告学校总务处并照价赔偿的,可免于处分。

2、属故意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加倍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体育锻炼制度者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早操、课间操等体育锻炼两次以上者,给予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处理,体育课有正当理由需请假的,直接向体育老师请假。

2、参加体育锻炼不遵照学校体育场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不尊敬师长者的处分:

1、上课违纪而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公开顶撞任课老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校园内违纪却不接受老师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公开同老师、管理人员顶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以上2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道德败坏,生活越轨者的处分:

1、生活作风不正、行为不检点,妨碍他人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调戏女同学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谈情说爱,男女生交往过密,负面影响严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实习、实训纪律制度者的处分:

1、实训期间不服从指导老师的安排,违规操作未发生危害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实训期间违规操作发生安全后果的责任自负,损坏机械设备的要按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实习期间不能遵守学校实习制度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者,造成安全后果的责任自负,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不同等级处分:

1、不按学校规定穿着服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进入三室一厅(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录像室、舞厅和网吧),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学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佩戴首饰、染发、烫发和男生留长发、剃光头,经老师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擅自翻墙入校、离校,一切安全后果自负,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翻墙入校、离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附加处罚

1、因违纪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所在学期内一切奖励;因违纪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内一切奖励。

2、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3、因违纪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撤销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考察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一个学期;留校察看的学生,考察期为一年。

经考查符合撤销条件者可申请办理撤销处分手续,表现突出者,可提前撤销。

违纪学生,必须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递交思想汇报,并有班委、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的评价,直至撤销处分。

第二十八条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考察期满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本人向班主任申请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填好表格后交班委会讨论通过、班主任任课老师签字同意,最后交学生处审查考评后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业成绩符合毕业条件,但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按时毕业。

第三十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由学生处通知家长所在单位和居委会,不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实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应条款予以处分,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与学校以往制定的其它条例、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的全体学生。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三篇: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屠甸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稿)

第一条:

学校是广大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场所,为了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广大学生遵守纪律,防范未然。

现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约束对象为本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极少数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四条:

对于极个别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学生,报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相关法规取消学籍。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提供事实和意见,经政教处(旷课或考试违纪学生经教务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核实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公布。

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第六条:

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在受处分后半年至一年内可申请撤销处分。

申请撤销处分由受处分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及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后,经政教处(或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批准撤销其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如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准予毕业,否则不予毕业。

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因处分不予毕业的学生,学校只发肄业证书。

第八条:

学生受处分后,其有关材料装入个人档案,记过以上处分结论应记入学生档案。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有关材料从个人档案中撤出连同撤销处分意见一同另外归档。

第九条:

对违反课堂纪律学生的处罚。

1.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科任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个别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罚。

旷课达十节以上,由年级组会同教务处对其进行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旷课达二十节以上,教务处给予警告处分。

教育不改,旷课累计达一周(每周以35节计)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早读、上课无故迟到,广播操、集会无故缺席二次作旷课1节。

第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罚。

1.在各类考试中,发现作弊,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该科考试成绩视情节扣20分及以上或作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作弊。

(1)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手势;

(2)夹带资料(开卷考除外);(3)抄袭他人答卷;(4)交换答卷;(5)有意让他人抄袭;(6)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7)携带通讯工具、作弊工具进入考场;(8)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对于故意损坏校容、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学生的处罚。

1.对于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垃圾、随地吐痰、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等破坏校园卫生,损坏校容行为,除责令其负责清理干净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无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毁坏学校花草树木,除加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学生的处罚。

1.两人之间的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2.事后报复者,导致打群架或校外人员介入,有意策划他人打群架,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群架主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从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为一方造势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争斗中亮出凶器、器械或为他人提供凶器、器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并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5.因打架致人伤残者,除了依照相关法规负责赔偿对方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家长照顾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偷窃、勒索、抢劫钱物等学生的处罚。

1.偷窃价值较小(100元以下),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处分。

2.偷窃价值较大(100元及以上)或多次偷窃,或引社会人员入校作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数额特别大(符合立案条件)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报请公安机关处臵。

3.对于敲诈、勒索、强借不还、强买强卖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抢劫他人钱物的,报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相关法规取消学籍。

5.收取保护费或以调解为由收取调解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抽烟、酗酒、赌博学生的处罚。

1.凡在校内外抽烟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凡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酒后闹事,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者或组织他人赌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旁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有不安全行为或妨碍他人安全学生的处罚。

1.在校内骑车、横冲直撞,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攀爬围墙、铁门、树木或在建筑物楼顶追打嬉闹玩耍等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在校内生火、燃放鞭炮或擅自乱接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4.未经老师许可中途擅自离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翻越校门或围墙离开学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进“三厅二室”等娱乐性营业场所学生的处罚。

多次进入“三厅二室”(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桌台球室)和网吧等娱乐性营业场所的学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对侮辱、谩骂或殴打教职工学生的处罚。

侮辱、谩骂老师或课堂上戏弄老师,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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