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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修改版文档格式.docx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履行审判工作职责的法律依据。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是一种实践民主与法治的有效途径。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

它把人民群众的代表推荐到审判台上与法官共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使审判机关真正成为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机构,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衙门”。

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实是吸引人民群众积极参政议政积极行使当家作主权力、不断推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约束法官的职业行为,促进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群众选出代表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一员参与审判活动,更好地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内容。

在当前司法腐败现象还不能完全彻底消除的情况下,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案件审判中来,自始至终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与法官共同开庭审

理,共同评议案件,共同宣布裁判结果。

这样有利于司法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过程,也便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制约的过程。

在这里,人民陪审员起着人民监督员的作用,能够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不法行为,对于提高法院办案的“透明度”,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对于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促使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判断案件,将社会民众最一般的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可以帮助法官克服可能出现的“机械司法”。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他们熟悉金融、商业、教育、科技、医疗等领域的情况,熟悉社会生活,体察社情民意,具有丰富的生产知识,科技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

法院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小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柴米油盐”都要求法官各方面素质高、能力强、知识广、业务精,方能担当得起司法裁判者的角色。

但每个法官都不是神而是人,不可能是个“全能手”。

所以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生活经验、行业专长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经验和知识的不足,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有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

特别是吸收专家型陪审员参加审判,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比如邀请具有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够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邀请妇联的同志参加审判,则能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合法益。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群众的代表参加到审判过程中,使民众意识到法院裁判是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作出的,是司法民主化的结果,进而可以缩小法院与民众的心理距离。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外的诸多活动,或多或少会积极宣传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威信和公信,扩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影响。

也有利于调动民众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改变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促进人民群众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本领。

三、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根据此项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我们认为,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并与法官共同决定法律适用公开、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具体说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陪审员庭前应认真阅读案卷材料与法官共同研究案情,确定案件审理的重点、要点,制定庭审提纲,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

2、在庭审中要认真听取案情,记录要点作出判断。

人民陪审员对法庭审理过程中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要调查的问题应主动核实,杜绝“陪而不审”。

特别是专家型陪审员对涉及到专业知识的问题,更应发挥“行家里手”的作用,利用自身优势,运用审判职权,解决疑难问题,为攻克案件中的“瓶颈”发挥应有的作用。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必须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得简单地表示赞同或反对,不得附和法官的意见成为“局外人”,杜绝“合而不议”。

4、人民陪审员要自觉进行业务学习,学习法律法规及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要意识到自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责任,要知道代表人民群众参加审判活动其实是很光荣、很神圣的。

在审理案件中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避免被“糖衣炮弹”击中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四、几点具体工作建议

1、增强庭审纪律、司法礼仪意识。

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审判活动的关系,安排好工作时间,做到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准时出庭,如遇到紧急情况不能按时到庭。

应及时告知法官或法官助理,庭审时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集中注意,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情,尤其不要接听私人电话,不要随意离开,法庭着装要庄重。

2、增强庭审积极性。

庭审中要积极发现当事人证据上的疑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的遗漏点,在遵守庭审程序规则的基础上,积极向当事人发问,协助法官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3、增强保密意识。

不就参审的案件向当事人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向无关人员,包括自己的家人、亲友泄露案情,不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合议庭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的意见。

4、增强廉洁意识。

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享有法官权力,同时依法对法官进行监督。

有权力就面临着诱惑,就需要廉洁自律。

不能因廉洁问题,损害法官的公正、中立形象,尤其不得成为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

5、增强调解意识。

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密切注意案件调解的可能性是否存在,积极配合法官,商量调解方案,多从人情伦理的角度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以调解或者撤诉方式解决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6、增强释法息诉意识。

对审理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的,配合法官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开导、心理疏导和法律解释工作,指导和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申诉等权利,不至于采取过激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篇:

人民陪审员培训(模版)

郧县人民法院

副院长ⅹⅹⅹ在人民陪审员培训会上的

讲话

同志们:

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领导、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年多的充分准备,来自我县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的思想政治过硬、道德品德良好和文化素质较高的17名人民陪审员,经过严格选任程序,经第十五届县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产生。

这是ⅹ县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一件大事,也是ⅹ县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人民陪审制度的落实对推进司法民主,促进我院的整体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此,我代表院党组和全体干警对依法任命的17名人民陪审员表示衷心的祝贺和热烈的欢迎!

为使大家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参与审判工作,今天安排两名同志对大家进行岗前培训,以其相互学习,相互提高。

在此,我代表院党组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

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

我国的陪审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不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的审判权

1利。

作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新的历史时期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和实践“公正廉洁、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与基本诉讼制度。

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

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

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来自于社会的各个层面,陪审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外界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2第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具有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第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主要体现在培育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等方面。

公民作为陪审员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并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有益的。

吸收公众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

作为中国诉讼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其更现实的价值还在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普通公民对司法权运作的直接参与来抵制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二、ⅹ县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结构特点

ⅹ县法院此次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有六个特点:

一是涵盖面较广,分别来自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等单位和部门;

二是年龄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年龄最大的53岁,最小的25岁;

3三是政治思想过硬,党员(含预备党员)有16人,无党派1人;

四是专业结构合理,既有政府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也有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配备合理,顺应了当前案件多样化的特点;

五是文化素质较高,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6人,占总人数的94.1%。

六是多数陪审员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对象均是矛盾集发性群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思想意识不断开放,移民外迁、土地建设开发、城市建设拆迁、企业改制、“三农问题”、个私经济及婚姻家庭等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也日益严重,县经济开发区、信访局、劳动局、环保局等部门是接触这些矛盾问题的“近水楼台”。

这些单位中一些热心于排解个私经济矛盾、婚姻家庭纠纷和未成年人的教育的同志被选任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这部分同志工作积极性高、有工作经验、深知问题的症结,在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可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我县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他们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会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理、合情、合法。

三、对当好人民陪审员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应当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陪审员到法院陪审要

4占用一些工作时间,参加培训活动又可能占去部分业余时间。

所以,必须取得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家庭的理解、支持。

要坚持以本职工作为主,到法院执行陪审工作时,根据预约提前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使其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

二是要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

作为陪审员,一定要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要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

庭审中要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既要防止陪而不审,又要避免主次不分,甚至喧宾夺主。

评议时应当认真吸取审判长对案情及涉及法理的分析,既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

互相尊重,共同协作,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行使审判权。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有为”和“有位”的关系。

当人民陪审员,首先自己就得把陪审工作“当回事”,兢兢业业地去做,认认真真地学,用心研究案件,善于总结经验,就一定能当好人民陪审员。

人民把审判权赋予了我们,给了人民陪审员一个特殊而重要地位。

我们一定要珍惜这个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努力有所作为。

四是要正确处理好发扬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与遵守陪审纪律,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的关系。

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合议庭,与审判员共同审判案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办案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的情况,从而形成对审判工作较深层次的监督和制约。

人民陪审员既是广大人民司法需求的代表者,又是司法公正、

5实行司法公开的执行者,理所应当地自觉遵守人民法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形象。

(二)要不断强化“四个意识”

一是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公正执法。

人民陪审员要严格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心存正义、信守廉洁、敬法慎独,自觉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

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

二是要强化学习意识,不断提高办案技能。

人民陪审员在以后的陪审工作中,要树立起勤于学习的理念,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尽快熟悉诉讼程序,尽快适应审判工作。

三是要强化修养意识,注重自身形象。

人民陪审员在参与陪审案件期间,要注重自身形象,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自觉约束业外活动,树立良好个人形象。

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好与律师的隔离带,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四是要强化为民意识,用好手中的权力。

人民陪审员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强化为民勤政意识,对参与的陪审工作,要积极投入,为人民用好审判权。

(三)要充分发挥“四个作用

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对合议的案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上都要充分发挥作用,与审判人员取长补短,更好的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6一是要充分发挥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强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要充分发挥来自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做好庭审和庭后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三是要充分发挥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为法官在办理房地产、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等纠纷案件中提供可行的专业知识帮助;

四是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守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同志们,作为人民陪审员,你们即将担责履职,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希望你们不负众望,无愧重托,努力学习,苦练内功,充分发挥陪审员的职能作用,创造性地进行陪审工作,为民主法制建设,为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心!

谢谢各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

人民陪审员培训资料

人民陪审员培训材料

各位领导、陪审员,这次培训县人大法工委、县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给司法局交流调解工作的一个机会,我受局领导的委托与大家简单交流一下人民陪审员怎样履行职责和人民调解的基本方法技巧,仅供大家在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在陪审案件的工作过程中能否借鉴作为参考:

一、人民陪审员怎样履行职责我有三个方面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1、要努力学习,为依法履职筑牢基础

我们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主要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要当好陪审员,还应当具有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公正的司法理念;

注重学习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经常了解国家的法治动态,对公布的案例和裁判文书进行了解和分析,供平时参审案件借鉴、参考;

平时要注重向法官请教,虚心向合议庭学习,不懂就问,不会就学。

2、端正陪审态度,强化陪审责任

平时说起陪审员,有很多人都说陪审员只是陪坐坐、当“陪衬”,没有发言权。

其实这反映出了人们对陪审员制度的不了解。

我们的陪审员不能“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地混时间、走过场,更不允许“乱陪乱审”。

我们且不说陪审员应当遵守法官履

1行职责的相关规定,陪审员的价值不仅体现了司法民主,更重要的是在于发挥其来自人民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的优势,通过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克服法官思维定势,丰富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3、秉持公道良心,依法履行职责

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能否真正行使审判权,而合议庭评议是行使审判权的主要方式。

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主审法官很注重发挥陪审员的作用,都要征求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陪审员要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用事实和法律说话,不“人云亦云”,不“勉强”迎合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观点,不怕因观点与主审法官不一致而得罪主审法官。

我们要以陪审的每一件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判、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和司法公信率得到有效提升为目的,这样我们陪审员依法履行的职责才算得到了有效发挥。

二、调解技巧。

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基本方法,也就是语言技巧和方式技巧

1、语言技巧。

俗话说:

话有几说、字有几撇,在调解工作中,运用语言技巧,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甜言一句三九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一句话能把人说笑起来,也能把人说跳起来,还会把事说砸了。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适用语言技巧。

2一是语言降温。

面对对立情绪强烈、非常冲动、势不两立的当事人,调解员应及时分离当事人,用一些缓和的语气做好劝说、开导工作,可以适时插入一些自然得体的风趣话,调节紧张气氛。

还可利用民间流传的“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等这样的话,引导当事人冷静下来,让当事人体会到调解员的善意。

二是话语引人。

调解过程中,在与当事人谈话时,应条理清楚,说话干练,要做到语言既有感染力,也有说服力。

要学会绕弯子,把握当事人心理,引导他们站在对方的立场换位思考,增进理解,让当事人向调解员的思路靠拢,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三是把握用语的强与温。

当碰到当事人的言语、行为很强硬时,调解员要用温和的语言开导,用通俗的话劝解,举例说事,以事寓理,使劝说显得更加委婉,更能拉近心理距离,使当事人听得入耳,接受劝说。

但对不听劝,很固执的当事人则要用强势的话。

“告诉你,闹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将产生不利的后果”等。

让当事人严肃对待调解,改变固执态度。

四是巧妙用语。

在谈及赔偿数额时,多数当事人往往提出过高要求,甚至漫天要价。

这时不要直接说“不可能”、“不合理”等话,更不能透漏出承诺的话,可以说“对于你们提出的赔偿要求,请提供法律依据和数额根据来”,可以反问:

“你认为自己要求的数额高不高?

”要耐心地解释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用恰当言辞说服、疏导,让当事人自己能降低数额要求。

3面对蛮横纠缠的当事人,调解员要表现出沉稳而平静,不急躁,不迁就,不直接论理,用得当的说辞,不偏不倚的话进行说服,把法律讲清楚,把道理说透彻,让当事人改变蛮横态度,承认自己理偏,接受调解意见。

五是引用诗句、谚语。

巧妙引用典故、诗句、谚语调解纠纷,在现今调解工作实践中仍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如“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在调解宅基地纠纷、建房纠纷时引用这首诗,不仅能体现历史传统文化、语言艺术,又有调解作用。

又如“短短人生一照面,前世多少香火炎。

十世修来同船渡,百世修来共枕眠”。

用这样的诗句来调解婚姻纠纷是比较适合的。

以上都是一些语言方面的基本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2、方式技巧所谓方式技巧是指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的纠纷当事人的特点,以及矛盾纠纷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调解方式、方法的技能。

人民调解工作因人、因事、因地,可变性较多,因此,调解方法也要灵活多样,不能一成不变。

根据本人的调解经历,作一些提示,仅供大家参考:

1、“冷却降温法”也叫“冷处理法”。

当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调解人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首先采取有效办法和策略,制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

4心平气和,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

这类纠纷的特点是:

双方当事人一般文化程度低,脾气暴躁,容易冲动失去理智。

气头之上谁规劝也不行,有一股“二杆子”劲,甚至拉拢纠集亲朋好友参与其中,很容易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

如果调解人员不明事理,盲目前往立即调解,不仅在节骨眼上无法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蔓延,反而由于处置不当会激发矛盾,引火烧身,危及自身安全,甚至陷入一场混战之中,无法脱身。

2、“换位思考法”又称“情理交融法”。

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怪,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

我们要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

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此类纠纷特点:

双方当事人刚愎自用,固执己见,爱争强好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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