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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2.2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企业区域的外来施工作业单位。

3 职责

3.1安全环保部

3.1.1负责制订本企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1.2负责督促工程主管部门、生产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1.3参与较大风险施工作业方案的会审。

3.1.4检查监督用火作业票证的签发、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2机动部

3.2.1负责组织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3.2.2牵头组织较大风险施工作业方案的编制与审查。

3.2.3负责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方案。

3.3生产部

3.3.1参与较大风险施工作业方案的会审。

3.3.2组织编制工艺安全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方案。

3.4工程管理部

3.4.1负责组织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3.4.2牵头组织较大风险施工作业方案的编制与审查。

3.4.3负责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方案。

3.5保卫大队

3.5.1负责根据生产单位出具的安全教育合格证明,核发出入证,加强外来施工人员出入管理。

3.5.2负责办理机动车辆进入厂区“临时通行证”,负责车辆、物资的安全检查,履行查证登记手续。

3.6保卫部

负责检查督促社区服务中心保卫大队落实门卫登记检查管理制度。

3.7检验中心

负责对用火作业区域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进行采样分析。

3.8生产单位

3.8.1负责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8.2负责对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3.8.3负责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填写“安庆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3.8.4负责指定专人对用火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3.8.5用火作业完工后,负责检查确认,并在“安庆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3.9施工单位

3.9.1负责组织人员接受安全教育。

3.9.2持施工任务单,到生产单位申请办理“安庆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3.9.3负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3.9.4负责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填写“安庆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3.9.5负责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3.9.6用火作业完工后,负责检查确认,并在“安庆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工作内容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用火过程。

4.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4.3用火作业前必须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安庆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4.4用火作业管理的范围

4.4.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4.4.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4.4.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4.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及使用非防爆的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4.4.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5用火作业分级

4.5.1特级用火作业

4.5.1.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米以内区域的用火作业。

4.5.1.2液态烃码头泊位停靠气船时,禁止一切用火作业;无气船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阀门平台及向管线上游外延15米以内区域一律按特级用火作业办理。

4.5.1.3节假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5.1.4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进行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5.1.5在运行的液化气罐区、液态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用火作业。

4.5.1.6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4.5.2一级用火作业

4.5.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5.2.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4.5.2.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5.2.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5.2.5油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以外70米以内的区域;油码头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4.5.2.6液态烃码头泊位无气船停靠时,阀门平台向管线上游外延15米以外区域(包括距管线两侧15米以内的区域)。

4.5.2.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5.2.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4.5.2.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4.5.3二级用火作业

4.5.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5.3.2工艺系统管网。

4.5.3.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5.3.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且已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5.3.5油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米以外区域;油码头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从主靠平台边缘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区域。

4.5.3.6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包括操作室、变配电室、办公室等)。

4.5.3.7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5.3.8生产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5.4三级用火作业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4.5.5固定用火区

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域。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4.6“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6.1办理程序

各级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生产单位[固定资产所在单位的设备或工艺科(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安全科(组)会同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逐项检查落实,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安排用火监护人,经生产单位领导或有关负责人按审批权限签发批准后实施。

4.6.2审批权限

4.6.2.1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发。

4.6.2.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主管领导或相关领导签发。

4.6.2.3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安全科(组)长或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签发。

4.6.2.4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安全科(组)技术管理人员或基层单位安全员签发。

4.6.3有效时间

4.6.3.1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4.6.3.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4.6.3.3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4.6.3.4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4.6.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

固定用火区的设立,由施工、检修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生产、设备科(组)会签,由各单位安全科(组)审查批准,并报安全环保部和消防大队备案。

固定用火区应设明显标志,严格管理。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4.7外来施工单位在本企业生产区域内施工,由固定资产所在生产单位按本规定“4.6”要求申请并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施工和相关单位意见”栏上签注用火审批意见(其中特级用火作业应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注用火审批意见),双方各派出一名监护人员。

固定资产涉及到另一生产单位辖区内的,还应经涉及到的辖区单位负责人在“施工和相关单位意见”栏上签注用火审批意见。

4.8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用火时

由用火地点所在生产单位按本规定“第八条”要求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注用火审批意见(其中特级用火作业应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注用火审批意见),双方各派出一名监护人员。

4.9电气、仪表、计量设施用火

4.9.1生产装置所辖区域内的电气、仪表、计量设施用火,由该设施所在生产单位按本规定“4.6”要求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电仪部或计量中心协助生产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双方各派一名监护人员。

涉及特级用火作业时,电仪部或计量中心处级领导必须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施工和相关单位意见”栏上会签,其他用火作业由电仪部或计量中心科级领导会签。

4.9.2生产装置区操作室、控制室内电气、仪表设施以及其他变配电间、计量室(间)等特定封闭管理区域内电气、仪表或计量设施用火,由电仪部或计量中心按本规定“4.6”要求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所涉及的辖区单位负责人会签,双方共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按用火等级审批。

4.10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4.10.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4.10.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特级、一级用火。

4.10.3各级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10.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4.10.5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应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要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4.10.6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4.10.7采样分析合格后,1小时内必须用火。

否则,应重新检测或取样分析。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验中心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4.10.8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或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4.10.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4.10.10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和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4.10.11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熔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4.10.12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11用火作业人职责

4.11.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4.11.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有权拒绝用火。

4.12用火监护人职责

4.12.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12.2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本单位安全科(组)组织的用火监护有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用火监护工作。

4.12.3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12.4用火监护人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4.13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液化气、液态烃、油品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罐区、栈台、码头等生产区域应遵循以下条款

4.13.1因施工、检修需进入以上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阻火设施。

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临时通行证”。

4.13.2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易燃易爆生产区域的管辖单位对车辆阻火设施、“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临时通行证”进行检查确认,结合易燃易爆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审查批准并规定行车路线后,方可准许进入。

4.13.3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生产区域。

4.14“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4.14.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4.14.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4.14.3“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安全科(组)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6.1 《安庆石化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6.2 《安庆石化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6.3 《安庆石化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6.4 《安庆石化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7附则

7.1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7.2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8附录 

8.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8.2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8.3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8.4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8.5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附录8.1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工作流程

主管(协管)

依据文件

相关文件记录

生产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作任务单

施工单位

检维修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许可证

生产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

用火作业许可证

检验中心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用火作业许可证

生产单位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用火作业许可证

生产单位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用火作业许可证

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用火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

生产单位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用火作业许可证

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用火作业许可证

生产单位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用火作业许可证

附录8.2

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No: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用火装置设施部位及内容

施工单位

用火人姓名

特殊工种类别

特殊工种证件号

用火人姓名

特殊工种类别

特殊工种证件号

监火人姓名

监火人工种

采样检测情况

分析项目

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

采样点

分析结果

采样时间

分析人

采样人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单位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设备内部物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生产单位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生产单位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生产单位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生产单位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施工单位

6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生产单位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施工单位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施工单位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危害

识别

生产单位

补充

措施

生产单位

申请用火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施工和相关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生产单位

安全科(组)长意见

生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备注:

上述作业许可证中的“生产单位”系指资产分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各作业部(业务部)。

附录8.3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No: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用火装置设施部位及内容

施工单位

用火人姓名

特殊工种类别

特殊工种证件号

用火人姓名

特殊工种类别

特殊工种证件号

监火人姓名

监火人工种

采样检测情况

分析项目

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

采样点

分析结果

采样时间

分析人

采样人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单位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设备内部物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生产单位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生产单位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生产单位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生产单位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施工单位

6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生产单位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施工单位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施工单位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危害

识别

生产单位

补充

措施

生产单位

申请用火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施工和相关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意见

主管领导或相关领导

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备注:

上述作业许可证中的“生产单位”系指资产分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各作业部(业务部)。

附录8.4

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No: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用火装置设施

部位及内容

施工单位

用火人姓名

特殊工种类别

特殊工种证件号

用火人姓名

特殊工种类别

特殊工种证件号

监火人姓名

监火人工种

采样检测情况

分析项目

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

采样点

分析结果

采样时间

分析人

采样人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单位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设备内部物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生产单位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生产单位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生产单位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生产单位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施工单位

6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生产单位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施工单位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施工单位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危害

识别

生产单位

补充

措施

生产单位

申请用火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施工和相关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生产单位安全科(组)长

或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备注:

上述作业许可证中的“生产单位”系指资产分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各作业部(业务部)。

附录8.5

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No: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用火装置设施部位及内容

施工单位

用火人姓名

特殊工种类别

特殊工种证件号

用火人姓名

特殊工种类别

特殊工种证件号

监火人姓名

监火人工种

采样检测情况

分析项目

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

采样点

分析结果

采样时间

分析人

采样人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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