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论自由大纲笔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密尔论自由大纲笔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密尔论自由大纲笔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在其15岁时创办“功利主义学会”,并成为该会的著名领袖。
1823年开始在英国向东方殖民的枢纽机构东印度公司任职,在该公司工作达35年之久。
1858年退休后当选为英国下院议员,以无党派身份抨击时政,力主革新,成为当时英国政界引人瞩目的人物之一。
就密尔本人而言,他既是一个资产阶级学者,又是供职于掠夺殖民地的东印度公司的文官,后来又直接进入资产阶级统治集团的内部,成为英国议会议员。
但是,他不是单纯地维护资产阶级的意志与利益,他常常反戈一击,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提出一系列社会改革和议会改革的主张。
密尔是当时英国比较进步的思想代表,曾任激进刊物《伦敦评论报》(后改名为《伦敦和威斯特敏斯特评论报》)的主编,以誓做一个“世界改革家”为奋斗目标。
他在美国南北战争中支持解放黑奴,对英国工人的大宪章运动亦抱同情态度,他始终坚持扩大选举权,坚持给予人民基本的自由与权利,主张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但是,密尔在晚年时也坦率承认,他只是一个民主主义者,“但绝不是一个社会主义者”。
密尔一生著述丰富,其中与法律有关的主要有:
《论自由》(1859)、《代议制政府》(1861)和《功利主义》(1863)。
他也是最早被严复介绍到中国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之一,他的《逻辑学体系》一书当时被译为《穆勒名学》,《论自由》被译为《群己权界论》。
成书背景
《论自由》一书是密尔自由主义法律观的主要代表作,同时也反映了19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英国资产阶级的政治与经济要求。
密尔生活的年代,正是英国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期,资产阶级政权已经稳固,经济已经发展成熟,并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
在国内,资产阶级进一步扫除封建势力残余,扩大统治权,在完成工业革命后工业生产已跃居世界第一;
在国外,资本家一方面要求保持前几个世纪掠夺到手的殖民地,另一方面还要求无限制的向外扩张,开拓更多的殖民地,攫取并垄断世界原料和市场,努力建立一个覆盖整个世界的“日不落帝国”。
在自由主义口号之下,资产阶级要求冲破一切束缚和障碍,实行自由贸易,以便肆无忌惮地追求利润。
资本家对自由的需求迅速扩张并演变为一种对自由的极端要求,即:
只要不涉及另一个资本家,他则要求对资本家的个人活动毫无限制。
在经济生活领域,资本家的主要口号就是自由放任-让自然界自然地发展,让人们做他们愿意做的事。
该领域盛行的学说是重商主义,其主要观点是反对政府干涉经济生活,国家对自然经济力量的自由发挥作用不得干涉。
用亚当·
斯密的话来说,就是“每个人,只要他不违反正义法则,就可以完全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就可以完全自由地以自己的勤奋和资本与其他任何人即任何阶层的人的勤奋和资本相竞争。
”在政治法律领域,资本家要求越多越好的个人自由,要求越少越好的政府干预,要求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
在那个时代的资本家看来,国家只能扮演消极仲裁者的角色,法律也只是消极的“守夜人”。
在创建和设计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他们逐步确立了与那个时代相适应的自由资本主义法制的三大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绝对自由和过错责任。
密尔的学说顺应了这种时代需要,是这个时期自由主义思潮在英国的理论代表。
作为一个功利主义思想家,密尔十分注意社会的经济效益。
他从思想自由和个性自由出发,进一步引申出竞争、贸易和工业生产等发展资本主义的自由,认为这些自由都是合法的自由,是有利于社会经济进步的自由,政府不应干预。
他对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要求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论证,并深信他的理论体系会获得大多数人的拥护,而且会渗透入社会制度和行为方式的组织,将影响新一代人的思想观念和生活信条。
密尔正是在社会处于不断变革的过渡时期,从有利于新思想的发展和使新思想比过去更能得到人们无偏见地接受的条件下发表《论自由》一书的。
他提出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新理论,认为完全的个人自由和充分的个性发展不仅是个人幸福所系,而且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原因之一。
《论自由》的写作目的就在于宣扬个人自由,为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进行辩护。
二、《论自由》的主要内容
《论自由》一书约11万字,分作五章。
第一章《导论》阐述自由的概念和范围;
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以相对主义的真理观为依据探讨了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乃发展人的个性和智慧所需;
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要素之一》论证个性的多样化发展是个人幸福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
第四章《论社会驾御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分析社会干预个人自由的界限;
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是全书的总结和具体运用的例证。
以下是密尔《论自由》的主要内容:
(一)自由的定义(导论)
密尔在《论自由》一书的引论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他所探讨的自由,不是哲学家讨论的那种与必然性相对立的意志自由,而是要探讨公民的自由,或称社会的自由。
他说,所谓社会的自由,即“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密尔认为,从社会意义上说,自由与政府的权力和权威是对立的,公民的自由即社会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
他说,政治统治者在过去的封建主义时代,指的是一个人、一个家族或者是一个世袭的阶级,即君主和贵族。
在英国革命之后,政府成为由选举产生的责任制机构,它在形式上已经成为“人民自治”的政府,或“人民施用于自身权力的政府”,即民主的政府。
但是,“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予的人民并不永远是同一的;
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个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
至于所谓人民的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
因此,这种政府也同样会像以往的专制政府一样地产生“暴虐”,密尔把这种民主制度下产生的暴虐称之为“多数人的暴虐”。
密尔认为,这种“多数人的暴虐”是一种社会性的暴虐,它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更为可怕,“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
因为,它依靠的力量除了行政的办法以外,还有“得势的舆论”和“习俗的势力”。
密尔提出,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虐”,政府和社会应当保障每个公民享有三种社会自由:
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即最广义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感想的自由。
也就是对各种问题进行思考、探讨和发表意见及感想的自由。
第二,追求个人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即每个人有自由订定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按照自己喜欢的去做,“这种自由,只要我们所作所为无损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荒谬或错误的”。
第三,个人之间相互交往和联合的自由。
这就是说,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和受骗,这些都是允许的。
这其实就是正当的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密尔认为,任何社会,以上列举的几个方面的自由应当是有保障的,否则它就不是一个好政府,它就是专制或半专制的。
如果这些自由不被尊重,就算不上是一个拥有自由的社会。
他说,上述自由乃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和道路去追求自己利益和好处的自由。
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身体、智力、精神健康的“监护者”,人们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决定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社会和政府不应该试图去剥夺人们的这种自由,不应该试图阻挠人们为取得这种自由所作的努力,人们亦彼此宽容,互相尊重彼此的自由。
基于以上分析,密尔给出了自由的定义,他指出:
因此,“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每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当监护者,不论是身体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这是精神的健康。
人若彼此容忍各按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在生活,比强迫每人都按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
”
密尔关于“自由”定义的核心在于:
其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行动的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其他人不得对这个人的行为进行干涉,至多只能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
其二,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
在此,密尔论及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个人的行为只要不危害他人就有完全的自由,他人和社会就无权干涉;
只有当个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时,社会才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法律才能对其进行阻止和惩罚。
因此,法律并不是限制个人自由,而是维护个人自由;
只是当个人行动超出了自由的范围,法律才对其加以限制。
(二)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
《论自由》第二章对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进行了详细讨论。
他认为:
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的根本目的是发展人的个性和智慧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一种观点或理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真理,需要自由讨论和论战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反,如果禁锢人的思想,用某种权威或教条压制各种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的发表,这是妨碍思想和社会进步的,应该制止。
密尔尤其强调讨论和思想自由,认为这种自由应是绝对的,“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的发表意见……这个自由若得不到承认,或者若无人不顾禁令而加以力主,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并从而也在人的德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
如何获得真知灼见呢?
密尔的回答是,“如果有一个人,其判断是真正值得信任,试问他是怎样成为这样呢?
这是因为他真诚对待他的意见和行为的批评。
这是因为他素习于倾听一切能够说出来反对他的言语,从其中一切正当的东西汲取教益,同时对自己,间或也对他人,解释虚妄的东西的虚妄性。
这是因为,他深感到一个人之能够多少行近于知道一个题目的全面,其唯一途径只是聆听各种不同意见的人们关于它的说法,并研究各种不同心性对于它的观察方式。
一个聪明的人获得聪明,除此之外,绝无其他方式。
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是为了争鸣,为了揭示事物的本来面目,靠强制或禁锢最终也是达不到目的的,它只是暂时。
密尔说:
“苏格拉底是被处死了,但苏格拉底的哲学如日在中天,光辉照遍整个的智识长空。
基督教徒是被投饲狮子了,但基督教令则长成一株堂皇繁茂的大树。
”这说明一条真理,任何客观存在的东西是不能窒息的,而人们的思想、信仰等都是如此。
他坚信:
“一个意见要是正确的,尽管可以一次再次或者甚至多次被压熄下去,但在悠悠岁月的进程中,一般总会不断有人把它重新发现出来,直到某一次的重现恰值情况有利,幸得逃脱迫害,直至它头角崭露,能够抵住随后再试图压制它的一切努力。
密尔提出,他关于思想和讨论自由的意见,扼要说来就是四点:
第一,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错误换真理的机会;
第二,假如那个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猛烈的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保持这个意见就像保持一个偏见一样;
第四,教义的意义本身也会有丧失或者减弱并且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
密尔认为,如果取消或限制人们在思想方面的自由,人将不不成其为人。
其理由是:
1、限制思想自由不仅压抑了伟大的思想家,而且使广大人民的精神发展受到限制
密尔认为,被压制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
压制不同意见的借口常常是被压制的意见是错误的,其实不然。
“每个时代都曾抱有许多随后的时代视为不仅伪误而且荒谬的意见;
这就可知,现在流行着的许多意见必将为未来时代所排斥,其确定性正像一度流行过的许多意见已经为现代所排斥一样。
”他批驳了给言论自由划框框的论调,指出,如果限制言论自由,不允许自由讨论,就意味着一方当了裁判者,就会出现苏格拉底式、布鲁诺式的悲剧。
其结果,不但产生不了伟大的思想家,民族的活力也就停止了。
密尔强调说,“不单单为着或者主要为着形成伟大思想家才需要思想自由。
相反,为着使一般人都能获致他们所能达到的精神体量,思想自由是同样或者甚至更加必不可少,”因为,“在精神奴役的……那种气氛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远不会有一种智力活泼的人民”。
他以反对异端为例,指出在思想恐怖的气氛中,“由于禁止一切不归结于正统结论的探讨,败坏最甚的还不是异端者的心灵。
最大的损害乃在那些并非异端者的人,由于害怕异端之惊,他们的整个精神被限制了,他们的理性弄的痉挛了。
”密尔指出,限制思想自由必然导致对伟大思想家的迫害和真理被宣布为异端邪说。
他说:
“我们看到了历史上一些难忘的事例,当时法律之臂竟是用以铲除最好的人和最高的教义。
”他认为,社会的每一重大进步往往是在原有的权威的枷锁被打碎以后,“我们若不再度力主精神自由,我们就不能期待什么新的进步了。
2、限制思想自由不利于发展真理
密尔认为,真理并不一定是掌握在多数人手中,而往往为少数人所掌握。
“真理像是摆在一架天平上,要靠两组相互的理由来较量。
”讨论使意见不成为教条而成为活的真理,而且还可以使自然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某些理论,经过讨论、反驳和批判而站得住脚。
真理的发展在于多种意见的相互磋商中,只有在讨论中,才能互相吸收和补充。
正确的意见也需要反对意见的刺激,才能充满活力,真理也只有在与错误意见的争论中才能广为宣传并深入人心。
密尔说“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全部是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认。
”真理与对立错误之间的冲突有助于人们对其正确性的明白领会和深刻感受。
即使假定被压制的意见绝对错误,压制仍然是一种罪恶。
因为压制不利于发展真理,使人们难以了解真理,丧失或减弱真理对品德和行为的影响力。
3、限制思想自由也不利于真正战胜异端邪说
密尔认为,用压制的办法对付“一些经不起这样讨论的异端意见,虽然会被遏制不得散布,却不会就此消失。
”只有在自由讨论中才能揭露异端邪说的错误,使人们了解它的危害性,从而使其失去市场。
当然,密尔也表明,思想和言论虽应当获得绝对的自由,但并不是说毫无限制。
“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有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需有节制,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
”人们不能进行漫骂,讽刺,人身攻击等,但这种限制不能动用法律和权威。
综上所述,密尔认为思想家们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把人民群众从精神奴役的气氛中解脱出来,打碎他们思想上的精神枷锁。
(三)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
密尔认为,一个进步的民主社会仅只允许人们有思想和讨论的自由是不够的,还应当允许人们有依照自己的观点在个人生活领域中行动的自由,也就是说,应当允许人们把自己的想法在生活中付诸实施,“只要风险和危难是仅在他们自己身上,就不应遭到同人们无论物质的或者道德的阻碍”,这就是要允许人们拥有发展个性的自由。
密尔指出,允许个性发展,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好处。
个性愈分歧,文化愈丰富,就愈需要自由。
实现个人自由的必要性在于:
1、人类是由个人组成的,没有不同个性的自由发展,就不可能有人类的繁荣和进步。
密尔说,人要变成高贵美丽的对象,就不应当把一切个性的东西都磨成千遍一律,而应在他人权利和利益许可的限度内把个性培养和发展起来。
相应于个性的自由发展,每个人会变得对自己更有价值,因而对他人也更有价值。
这样“他在自己的存在上有更大程度的生命的充实;
而当单位中有了更多的生命时,由单位组成的群体中自然也有了更多的生命”。
密尔认为,社会存在着一种“习俗的专制”,它是人类前进的一大障碍,它压抑和磨灭着人类的革新和首创精神,不仅使个人沉沦,而且使民族沉沦,密尔用西方的历史证明:
“一族人民是会在一定长的时期里前进一段而随后停止下来。
在什么时候停止下来呢?
在不复保有个性的时候。
”因此,密尔认为,允许个性的自由发展,不仅有助于培养个人的活力,而且有助于使社会和民族变得精力充沛,生气勃勃。
只有培养个性才能产生出发展得很好的人类。
当人们不再保持个性自由的时候,人类才能就枯萎,前进便会停止。
他认为曾一度站在世界文明前列的中国停滞、落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2、不同个性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的空气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
密尔强调,“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式铸造出来……不同的人需要不的发展其精神的条件;
不同的人不能健康地生存于同一道德的空气和气候之中,正不亚于各种各样的植物不能健康的生存于同一物质的空气和气候之中。
”密尔认为,同一种生活方式,对这个人可能是一种健康的刺激,但对于另一个人却会是痛苦的负担,因为人类在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性上存在着差异,“说一切人类存在都应当在某一种或少数几种模型上构造出来,那是没有理由的。
一个人只要保有一些说得过去的数量的常识和经验,他自己规划其存在的方式总是好的,不是因为这种方式本身算最好,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方式。
密尔进一步分析,自由也是天才生长的土壤,为了产生天才,就必须保持让他们生长的土壤,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的呼吸。
天才都是有首创性的,但天才又都是有较多个性、不同一般的。
“诚然,有天才的人乃是而且大概永远是很小的少数,但是为了要有他们,却必需保持他们生长的土壤。
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
有天才的人,在字义的命运下就是比任何人有较多个性的。
”他说,天才总是不屑于苟同的,总带有某些奇怪的癖性,但人们却指责怪僻,对拒绝向习俗屈膝的人施加暴虐,其实,“一个社会中怪僻性的数量一般总是和那个社会中所含天才异秉、精神力量和道德勇气的数量成正比的。
今天敢于独行怪僻的人如此之少,这正是这个时代主要危险的标志。
3、属于人的个性的各种因素和各种能力只有在自由的运用中才能迅速生长
密尔认为,人类的智力和道德取舍能力如同肌肉的能力一样,要在运用中才能得到发展,在选择中得到提高。
他说,“人类的官能如知觉力、判断力、辨别感、智力活动,甚至道德取舍等等,只有在进行选择中才会得到运用。
而凡因系习俗就照着办事的人则不作任何选择。
因而他无论在辨别或者要求最好的东西方面就都得不到实习。
智力的和道德的能力也和肌肉的能力一样,是只有经过使用才会得到进展的。
”密尔发现,凡只依据习俗或是听凭传统代替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除模仿力外,便再不需要其他能力,他的理智便会削弱,感情和性格便会趋于怠惰和迟钝。
反之,需要由自己去选择生活方案的人,就需要运用自己的观察力去作观察,运用自己的判断力去作判断,运用自己的思考力去作决定,这样,他的理智就能得到发展,性格就会变得活跃。
密尔说,在人的工作当中,在人类正当地使用其生命以求其完善化和美化的工作当中,居于第一重要地位的无疑是发展人的聪明才智本身,“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定的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
它毋宁像一棵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起来。
(四)论社会驾驭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在《论自由》第四章中,密尔论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的问题。
他说,“没有一个人是完全孤立的存在;
一个人若做了什么严重或永久有害于自己的事,其祸害就不可能不至少延及其左右亲人,并往往远及亲人以外的人。
”“每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于社会也就该有一种报答;
每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是必不可少的。
”在他看来,在一切这类事情上,每人享有实际行动而承担其后果的法律上的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
但是,如果行为超出个人自由的范围就必须受到限制。
密尔认为,限制个人自由的办法有三种:
一是厌恶和鄙视。
这主要是针对只涉及行为者个人利益的事。
“一个人会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所谓趣味的低下和堕落(虽然这措词并不是不易惹人反对的),这虽不能成为他人对他加害的正当借口,但必然也应当使他成为一个被人厌恶的对象,或者在极端的事情中成为被人鄙视的对象。
二是道德谴责。
这主要是针对违反道德的行为。
“侵犯他人的权利,在自己的权利上没有正当理由而横加他人以损失或损害,以虚伪或两面的手段对付他人,不公平地或者不厚道地以优势凌人,以致自私地不肯保护他人免于损害-所有这些都是道德谴责的恰当对象,在严重的情事中也可成为道德报复和道德惩罚的对象。
三是法律惩罚。
这主要是针对个人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
“如果他不论是个人或者是集体地违犯了保护其同胞所必需的法律,那就不可同日而语了。
这时,他的行动的罪恶后果就不是落在他自己身上而是落在他人身上;
而社会作为其全体成员的保护者就必须对他施以报复,就必须为着明白的惩罚的目的而给他以痛苦,还必须注意使这惩罚有足够严厉的程度。
”这里的惩罚就是对犯人的法律制裁。
他还认为,用道德和法律手段惩罚邪恶行为,并不是对自由的侵犯,而是对个人堕落的挽救。
密尔也指出,法律虽然具有保障个人自由的功能,法律惩罚又是实行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方法,但是,法律强制手段的适用也应限定在适当的范围内,对法律惩罚的滥用就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就此,他提出社会控制个人自由应绝对遵循自我防卫原则。
他认为,“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
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的行为与他人或社会利益毫无关系,即不受限制。
对于关系到并且有损于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才需对社会负责交待。
“事情一到对于个人或公众有了确定的损害或者有了确定的损害之虞时候,它就被提在自由的范围之外而被放进道德或法律的范围之内了。
(五)本文教义的应用
在《论自由》的最后一章,密尔用两句格言概括了全书的要义,这其实就是密尔所划定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
1、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待。
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避而远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能采取的正当步骤。
2、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待,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他自己的话。
三、总结与评价
密尔的《论自由》研究了如何在民主制之下保障自由的问题。
他努力发掘人类个性的崇高价值,阐述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对立统一关系,关心给予每个公民充分的机会,根据他们自己的利益和个性来决定自己的行动。
他设想的社会组织建立在对个性的极度宽容的基础之上,强调完全的个人自由和充分的个性发展不仅是个人幸福所系,而且是社会进步的福祉。
这些理念对于当时的资本主义发展和人类个性解放运动起着深远的影响,在人类思想文明史上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他有关思想言论自由、尊重个性和社会宽容的精辟论述,至今对人们如何认识自由以及如何保证个人免受“多数人的暴虐”,有着相当的参考借鉴价值。
另一方面,从总体上看,密尔学说的不足主要有两点:
第一,没有科学地揭示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错误地将意志自由与社会自由截然分开。
第二,颠倒了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关系,他以个人自由作为社会自由的基础,而不是以社会自由作为个人自由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密尔这种以个人为本位的极端自由观势必导致无政府主义,这也是密尔学说中所包含的危险因素,这后来成为无政府主义者的出发点和理论依据。
——完——
2008-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