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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使用货物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汇融生活广场4#楼

2.工程地点:

市新都区大丰镇

3.建设单位:

龙旺置业有限公司

4.施工单位:

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监理单位:

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6.建设面积:

58554.9m2

7.结构形式:

框剪

8.施工可证号:

2283

第二条货物的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

生产厂家

等级强度

计划数量

价格(元/吨)

干混抹灰砂浆

DP

CQ

300

备注:

1.以上价格为到站包干价格,数量按实际签收量。

1.货物质量执行标准:

普通干混砂浆按照DB51/T5060—2013《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颁布了新标准或对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则应按照新标准或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2.包装标准:

散装。

3.供应时间: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乙按照甲供应计划备货;

本合同期满后甲增加采购量的,双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并按照本条约定的单价执行。

甲连续15日未要货的,乙有权视同甲供应完毕。

第三条付款式

1.双约定按以下式付款:

(1)按进度付款:

施工进度完成地下室至16层为第一次付款时间,支付地下室至16层供货货款的80%。

施工完17至38层为第二次付款时间,支付17至38层供货货款的80%。

第三次付款时间为竣工验收以后90日支付剩余货款的100%。

每次付款前,乙需开具符合规定的相应金额的发票,若乙发票开具后3月甲还未付款,甲应退还乙所开票据。

第四条交(提)货式、时间和地点

1.交(提)货式:

乙或乙指定承运商送货

2.交(提)货时间:

甲应提前24小时向乙提出具体的书面供货申请,包括数量、强度等级以及送货时间。

经确认后,乙按甲具体的书面供货申请发货。

3.储运式:

干混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及专用立式流动罐

5.货物交接地点:

项目现场

6.收货人:

甲指定签收人收货,签收人在乙送货单上签字代表甲公司行为。

7.甲指定的货物签收人及票单签字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董丽

第五条货物的验收及检测

1.乙应当出具货物的合格证书和出厂检测报告,出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2.甲在货物交接时应对货物的品种、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查验,并在发货单上记录签字,对货物有异议的有权当场拒收;

也可在收到货物后三日向乙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核实属乙责任的,甲有权退货。

3.甲有权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质量进行复检;

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有权退货。

送检样品必须经双共同取样有效。

样品一式二份,每份样品的重量不少于40公斤,甲留存一份,乙留存一份;

在28天,甲对干混砂浆质量提出疑问需要仲裁时,双应将乙保存的样品送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封存样品以及复检的办法,应符合DB51/T5060—201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5.双约定复检检测鉴定机构省建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费由责任承担。

6.甲在收到货物40天未提出书面异议或已对货物实际使用的,视为对货物的认可。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法

散装干混砂浆数量以乙过磅单为准,甲指定货物签收人在乙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甲可抽查磅单,抽查过磅费由甲承担。

允磅单误差不大于1%,大于1%时,双应查明原因,若属于乙责任,则该磅单按甲抽查数量与乙磅单误差量的10倍扣减(磅差标准见DB51/T5060—201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中的第5.6.7条规定)。

特别说明:

罐体GPS计量装置是便确定配送量用的,不作为计量依据。

第七条立式流动罐使用办法

1.乙提供型号TY-20G或22G干混砂浆立式流动罐储存预拌干混砂浆,数量个。

2.使用时间:

自乙将储罐运送到甲指定的地点交付给甲之日起至乙干混砂浆搅拌及储料撤离之日止;

合同到期后甲需继续使用,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办理结算。

3.储罐交付式:

乙将租赁物资运输到甲指定地点并由甲在物资进出单上签字确认,即完成交付。

4.储罐使用前准备,保管与维修:

(1)在立式流动罐运抵甲工地前,甲须在实地上浇筑C25钢筋混凝土基础(详见图纸),厚200-400mm,平面度差≤2mm,地面耐受力>10吨/㎡,提供380V/30KM空气开关;

在罐体1m围有蓄水池(>1立);

地下室顶板上禁安放储罐;

运输车进出道路须硬化,车辆能便到达储罐围5m围。

(2)使用前须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罐的维护保养,每次使用完毕必须及时清洗,避免造成堵塞。

(3)必须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操作和保养人员。

(4)必须有清洁的水源,稳定的水压,稳定的水流量。

(5)储罐返还时,双检查验收。

如因甲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储罐受到正常磨损以外的损坏时,要根据损坏程度,由甲向乙偿付赔偿金。

如果造成储罐损毁,灭失的,依据同期同类物资的实际价格,由甲向乙偿付赔偿金;

(6)租赁期间,如需乙派人操作,甲按100元/人/天支付工资。

正常维护保养由乙负责,非正常使用导致的修理,甲按100元/人/次支付修理费,材料费另计,按实结算;

(7)使用期间,甲应承担储罐所产生的全部安全责任。

(8)使用期满或本协议提前到期时,乙负责将储罐从甲指定工地运回。

甲进行协助。

如因现场情况致使无法调运时,甲将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双其他义务

1.甲义务

(1)甲应按照干混砂浆计划用量时间表提前24小时就送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与乙进行确认,并在24小时任时段有收货的义务。

(2)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结算并支付货款。

(3)甲应按照乙提示的法,对货物妥善保管、搬运、使用。

2.乙义务

(1)乙应保质保量按干混砂浆计划用量时间表的计划按时供货。

(2)乙应对货物的保管及使用法进行技术交底。

(3)乙应当明确告知配套使用产品的保质期限或者有效期限。

(4)乙在收到甲全部款项后应当出具全部砂浆材料竣工验收资料。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违约责任

(1)甲逾期付款超过七日的,应按日逾期付款的万分之八向乙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全部结清,且乙有权暂停供货;

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的,乙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损失,买受不能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请求减少违约金赔偿。

(2)甲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的,应当按乙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甲原因导致货物交接地点或收货人错误的,甲应当承担由此给乙造成的损失,交货期限顺延。

(4)甲使用乙产品时,应按DB51/T5060—2013《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作业,不能同时使用其它厂家生产的预拌砂浆、自拌砂浆以及添加其它物质。

否则质量责任和不能按计划供货责任由甲承担,并且乙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溯甲违约责任的权利。

(5)甲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违约责任

(1)乙逾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交货价款的万分之八向甲支付违约金;

逾期交货超过七日的,甲有权解除合同。

(2)乙交货后被甲依合同约定拒收或退货的,乙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3)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甲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经双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一,应当自解除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以快递签收、公证送达等式通知式,否则丧失解除权。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1.双因履行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甲:

乙:

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

一变更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否则以原地址为准。

2.以邮寄式送达的,寄件人应当在邮寄详情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及简要容。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可以协商或向市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1)种式解决:

(1)向货物使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除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外,乙须按甲供货计划运送货物,若甲实际日需求量超出计划供应量时,需提前15天向乙协商;

因设备检修、停电等因素不能供货一天以上时,乙应提前一天通知甲,否则,由此造成甲的经济损失由乙承担。

3.本合同单价为现行市场价,当政府信息指导价、原材料价格、油价等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

5%),由双另行协商新的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出示各自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复印件交对备案。

如果合同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5.甲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应在1日出情况说明,乙在2日处理好,如甲私自处理货物(如倒掉),造成的损失,乙不予认可。

6.未尽事宜,双协商解决。

7.本合同自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份,乙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盖章):

乙(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栾法定代表人:

国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传真:

-6133232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账号:

账号:

805

签订日期:

2014年月日签订日期:

2014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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