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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和业主委员会未聘选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使用房屋的物业管理先由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依法制定的临时规约以及出卖人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买受人在接受商品房交付时,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同意与出卖人所签订临时规约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继续履行并严格遵守,并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缴纳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五、部分建筑物权属的约定

  该房屋所在社区内的地下车位、地上车位、会所、人防工程等未作为公摊面积计入房屋建筑

  面积,开发建筑成本未计入房价,其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任何人不得占用、破坏、封闭。

  六、出卖人应按相关规定在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且完成备案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七、本补充协议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八、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除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

  九、合同及本协议自出卖人、买受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买受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交房标准

  1)外墙:

  2)车库、小棚、夹层楼地面:

  3)标准层、阁楼层楼面:

  4)室内墙体:

  5)房间内墙面:

  6)卫生间、厨房内墙面:

  7)户内顶棚:

  8)门窗:

  9)入户走廊、合用前室、走廊、楼梯踏步:

  10)楼梯:

  11)采暖:

地暖。

房款包含:

燃气、暖气开通费。

  12)厨房间、卫生间按图管道安装到位,各安装水嘴一个。

  13)计量表:

水表、电表为一户一个。

  14)安装开关、插座、安装灯泡。

  15)电话、有线电视、宽带预留接口。

  16)热水系统:

篇二:

购房补充协议(超级完备)

  购房补充协议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1、如果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冲突,以购房合同为准。

  2、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产权无任何瑕疵、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交易条件,房屋无抵押、无贷款、无冻结、无查封、无任何质量问题、房屋共有人书面同意出售、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以及无其他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保证该房屋不受合法追索,如因上述原因而导致本交易无法实现,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两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付款(包括定金),甲方另支付给乙方定金同等额的违约赔偿金。

  3、自购房合同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20XX年月日前让过户手续,乙方予以协助,如因甲方原因而逾期,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天。

约定期限逾期30日,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在乙方送达收到书面解除合同通知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全部房款及税金、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甲方另支付给乙方定金同等额的违约赔偿金。

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

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甲方承诺该房产无隐瞒违法情况,且无产权争议,房屋所有共有人都愿意出售此房产。

如出现产权争议或其他一切导致该房产无法正常过户的事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另支付给乙方定金同等额的违约赔偿金,甲方共有人负连带责任。

如过户后的交易过程中或交易结

  束后该房产受合法追索,甲方将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和办理过户相关税费足额补偿归还乙方,并赔偿乙方其他各项损失。

甲方保证在过户前不再改变约定交易价格,若改变交易价格,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需支付给乙方定金同等额的违约赔偿金,同时承担乙方所有相关费用。

  6、如因政策变化影响本条约定,合同自动解除,乙方不承担过户前发生的任何其它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两天内,退还乙方已交付给甲方的全部款项。

逾期超过两天,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100元/天。

  7、所述房屋内的各种电器、家具、设备、装修的价值均已包括在房屋交易价内,甲方在交接房屋前须保持完好并转交给乙方。

上述电器、家具、设备、装修包括:

热水器、电视、家俱、不锈钢或铝合金门窗、灶台、厨房设备、整体浴室等。

公共维修基金一并转让不另收费。

  8、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或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两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全部退还给乙方,并按乙方已付房款利率的1%赔偿乙方损失。

2.房屋交付期限逾期超过15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两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交付期限逾期100元/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退房,甲方按乙方已付房款利率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9、规划变更拆迁的约定。

一年内由于当地城建规划部门城建规划变更、拆迁,导致使乙方所购商品房拆迁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正式拆迁公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7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项全额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乙方已付款的1%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过户当天验房、收房,保证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完整无损坏。

甲方确保房屋产权人在过户当天或之前中止现房屋出租合同,保证现租户搬离,并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需按100元/天支付给乙方违约费用,如逾期超过五天乙方有权要求腾房,行使房屋的所有权,如现租户拒绝搬离,将交由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1、本补充协议上的印刷文字经双方签字(章)确认后与购房合同正文条款具有同等效力,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2、本补充协议共两页。

一式份。

其中甲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与购房合同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卖方代表)乙方:

(买方代表)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

(卖方共有人)乙方:

(买方共有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地址: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见证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鉴证日期:

年月日

  (以下无正文)篇三: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书.doc

  购房补充协议书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卖方)、乙(买方)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1、所有权人:

王成

  2、房屋坐落:

盐城市区

  3、《房屋所有权证》号:

第00002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第00001号

  4、房屋售价:

伍拾壹万捌仟元整

  二、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在房屋交付前,负责结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用。

  2、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过户登记手续。

  3、甲方负责将自己的居民身份户口迁出该房屋,协助乙方迁入居民身份户口。

  4、自购房款全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如房屋出现大面积质量问题(如:

屋顶漏雨、墙体大面积裂缝等),房屋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暂留购房款中的壹万捌仟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6、甲方过户手续办理完,一周内乙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支付甲方。

甲方如有违反,乙方按本协议不再支付履约保证金。

  三、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和见证方各持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见证方签字(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2日

  篇二: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第1章:

合同背景第2章:

广告与样板间第3章:

户型空间第4章:

房屋面积第5章:

建筑设备第6章:

电气部分第7章:

供暖与燃气第8章:

房屋质量与施工第9章:

装修标准第10章:

室内环境第11章:

室外环境与绿化第12章:

社区与公共服务设施第13章:

价格付款与工期第14章:

房屋交付第15章:

初步验收第16章:

房屋保修第17章:

所有权证第18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19章:

业主委员会第20章:

消费者权利保护第21章:

抵押担保第22章:

合同变更第23章: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24章:

退房程序第25章:

违约责任第26章:

买受人损失第27章:

争议与其他第28章:

合同附件第29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1章合同背景

  第1条合同原则:

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往往因合同内容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房屋一事达成本合同。

  【释义】这份合同依据了很多法律,但是我们在这里只说《合同法》,这是因为我自己认为《合同法》相对于其他几部法律来说,立法质量最高、性能最稳定,所以寿命可能会最长。

其实法律与其他商品一样,也是一种物品,只不过这种物品是由政府来生产制造,而且可以不限次数的大量使用,其内容更为抽象罢了。

但无论如何,法律既然是一种物品,就会涉及功能、质量、价格成本问题。

法律的质量与商品不一样,电视好看不好看可以立即发现去退货,但法律的质量却只有法律人才能感觉出来。

好的法律可以救世救人,使天下由混乱归于太平,像刘邦的《约法三章》;

坏的法律则能杀人不见血。

我希望这份合同依据的是一部良法,希望那些本着善良的目的进行交易的人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说到“受法律保护”,大家常说自己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至于其中的含义是什么可能未必人人都理解。

我认为此话的本义是说:

如果一份合同是合法的,那么合同本身就是法律,只不过仅能约束合同双方罢了;

违反合同就是违反法律,所以要受到制裁。

因此我们都希望自己的合同,特别是对自己有利的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

  第2条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方、买受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等系指目前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房屋,其房屋性质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3)本合同中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房屋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公共服务设施”亦称为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本社区内目的为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设施及设备;

  (5)本合同中所称“总房价”,是指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银行贷款、保险金、维修基金等;

  (6)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的社区;

  (7)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后,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权利交还给出卖人的行为。

  【释义】合同中最复杂的就是文字的定义。

在签订合同以前,大家都知道房屋是指什么、楼房是指什么、第十六层是第十六层,因为那时交易还没有达成,弱者还不是弱者,强者也不是强者,一切还都是平等的。

但是当合同签字后,特别是消费者付款后,强弱之间的地方全部都确定了,这时就会有人想从中获得除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最好的就是既可以拿钱又不办事,这时一个比较常用的方法就是“混淆是非”。

合同可以混淆的东西太多太多了(否则怎么会有那么多的案件?

),其中最多的就是对概念的不同解释。

你说十六层是从地面正负零的地方开始计数,我说的是从地下两层开始计数。

虽然大家心照不宣,但是总有一方要达到自己的目的。

要想避免这种情况,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合同签字以前对概念先解释一下,此时多花一分钟,可能就会节省几个小时的法律辩论,我认为还是值得的。

  【释义】为什么消费者明知不签订一份完善的合同会产生危害,但仍然会有很多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呢?

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房地产业危害结果基本上没有显性;

第二是消费者自身对危害结果没有明确的预期;

第三是轻信能够避免,看到自己的楼盘很多人都在购买,也认为自己大概没有问题,总是想如果有问题人家都会去闹的,但是不知道很多人都这样想,以为别人会反抗,认为自己可能从中受益。

这样消费者不但对自己的受害没有预期,反而对自己受益却有高度的预期,这种放任心理使自己受到了伤害。

  第3条合同标的:

本房屋位于市区(县)路号楼层室,房屋所在楼房共有单元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单元层,朝向为,目前处于正在施工(或已经完工)的状态,施工进度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释义】房屋合同最重要的首先就是房屋的地址,这本来不必多说,但是不少人还是敢在这上面打主意,此处写得明确一点,好像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有的房屋建在几个行政区划的边缘地带,这时就涉及户口及子女入学的行政区划问题。

有的开发商在做广告时只笼统地说个大地名,等到入住后办户籍手续时,你可能会发现房屋的实际登记区域并不是你想要的地方。

此处以条款明确,发生纠纷时可以以合同为据。

004

  合同目的第4条合同目的:

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房屋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房屋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释义】商品房消费者是消费者吗?

从1995年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法学会就在不停地进行讨论。

讨论的目的有三个:

一是确定商品房消费者的消费者身份;

二是确定商品房买卖关系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三是当商品房消费者受到欺诈时,能够获得双倍的赔偿。

现在八年已经过去,大家还在讨论与呼喊,但是这个目的仍然没有达到。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个司法解释,有人就以为目的已经达到,认真看一下才发现解释里说最高赔偿一倍,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说最低一倍,两者差远了。

  此条的目的虽然无法直接说明消费者的消费者身份,但是可以说明我为什么要购买此处的房屋,是对合同目的的解释。

为什么要说合同目的呢?

因为在合同的履行中,可能会出现因合同解除而退房。

有时判断是否需解除合同的依据,就是看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如果实现了,就是有违约可能也不会导致合同解除;

如果没有实现,就是一方把大部分事情都做好了,也要解除。

  此条还涉及一个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国的合同法有一个预期损失的规定,是说如果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这种赔偿有时是针对直接的损失,有时则是针对间接的损失,例如购买房屋以后进行出租获得的房租,就是间接的损失。

过去法庭对间接的损失赔偿请求支持的比较少,但是我看到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这一点。

  第5条使用限制: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本楼内其他房屋仅可作为住宅使用;

为保持居住环境的安静与安全,除非经过买受人书面同意,本楼内其他房屋绝不作为公司办公之商业用房。

  第6条房屋历史:

出卖人承诺本房屋内未发生过自杀、死亡等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心理安定的行为,并承诺房屋内部及周围不可能存有违背买受人宗教信仰的现象。

  【释义】20XX年7月31日星期四,我在广西南宁参加广西省消费者协会举办的“房地产合同霸王条款点评”,期间刘俊海博士讲到美国的一个案例,说一名消费者购买房屋后,得知原来在该房屋里发生过一起死亡事件,于是要求退房,结果出卖人很痛快的答应了退房要求。

我认为此现象应当写入合同,当时我与广西意远律师事务所王锦意律师坐在一起,他说还应当加入宗教信仰的内容,此为本条的形成过程。

  第7条购买过程:

买受人此前曾希望购买第楼室,但出卖人声称已经与其他第三方签订了该室买卖合同,致使买受人重新选择了目前本合同所约定的房屋。

如果买受人发现原选住宅的买卖合同晚于本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则视为受到出卖人的歧视与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为每平方米一千元,或向买受人支付总额不低于十万元的赔偿款。

  【释义】现在卖房子有个习惯,就是先卖不好的后卖好的,所谓凡事从难入手。

所以一个楼盘的广告一出来,你去看往往好的房子已经没有了,这就会让你很着急,看到这么多好东西没有了,只能根据售楼员的建议选择一套了,是不是受骗了只有在入住的时候才能发现:

原来自己买得最早、买得最差、买得最贵,即使是这样如果有此条款在此,能够得到10万元的补偿,心理也算平衡一点。

  第8条协商地点:

本合同目前的签订地点为市区(县)路号楼层室,合同的履行地点为房屋所在地;

考虑到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可能较为漫长,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出卖人选择的地点为出卖人销售场所市区(县)路号,买受人选择的地点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区(县)路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时间与成本。

  篇三: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

  房号:

  合同编号:

  第一条费用承担

  1、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包含该商品房套内部分的土建结构、附件所列的装修材料和

  设施、以及由该商品房分摊建筑面积的其所在楼栋公共部分、公用房屋部分。

  2、买卖商品房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卖人承担的外,其他均由买

  受人承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签约手续费、办理产权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及法律及政府部门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及时缴纳,不得拖延。

  第二条付款基本规定

  1、买受人须按买卖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楼款及相关费用的责任。

买卖合同签署后,买受人未

  履行约定义务或变更付款方式,将不再享有任何认购优惠,出卖人除有权按买卖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外,买受人还需支付差额部分楼款。

  2、买受人以支票、汇票或转帐形式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的,若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最

  后一天是出卖人开户银行法定休息日,则该付款日顺延至法定休息日后第一个营业日。

  第三条按揭付款规定(适用于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

  1、买受人承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或取得银行同意贷款的批准文

  件,如买受人逾期超过30日仍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15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2、买受人办理抵押贷款的年限、金额、利率等以银行批复为准,若按揭银行批准的抵押贷

  款不足房价款余款时,买受人须在签订买卖合同后30日内将上述不足部分的款项缴付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3、买卖合同签订后,如非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审批同意的,买受

  人须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0日内选择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但不再享有任何认购优惠,并需支付差额楼款(如有)。

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4、因买受人未按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按总楼价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还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买受人追偿。

  第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1、买卖合同第五条所指的“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图纸上所记载的套内

  建筑面积。

  2、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3、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不含本数)-3%以内(含本数)的或虽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超过3%但买受人不退房的,受买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办理面积补差手续的30日历天内办理补差手续(不计利息);

若买受人超过30日历天办理的,买受人按照其应补交的面积补差款每日千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滞纳金。

  3、《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记载的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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