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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由于特殊环境的影响,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才确认对外开放的政策,2001年才正式加入WTO,现在又成为“世界加工制造厂”,对外贸易发展非常迅速,同时风险很大,被欺诈的现象比较频繁,然而对外贸易理论研究却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就我国目前而言,关于贸易欺诈问题主要研究成果有:

一、分析其中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差、警惕性不高及操作不规范和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的后果;

二、在防范对策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贸易法律法规政策,同时要对职工加强风险意识教育,提高抗风险能力。

通过实际案例得知,国际贸易欺诈行为往往是在屡屡出现后才加大力度进行研究和提出应对措施,因此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所以本文将在国际贸易欺诈行为上进一步分析与探讨,并试图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内容

提要

实施

方案

本文大概分为三个部分来写:

第一部分:

概括介绍国际贸易欺诈的特点及其影响。

第二部分:

具体分析国际贸易欺诈行为的原因及其对策。

第三部分:

总结国际贸易欺诈及其展望未来。

主要观点

主要

技术

指标

随着政府的高度重视及其企业界的加强警惕,我国在对外贸易中被欺诈的事件不断减少,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贸易欺诈对国家、企业、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国际贸易海上运输欺诈、汇付结算欺诈、信用证欺诈和银行保函欺诈等方面我国政府和企业界应该齐心协力共同防患未然。

笔者认为,防范以上欺诈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风险意识和自身素质,提高自己抗风险能力;

同时要掌握各类欺诈的特点及其规律,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

及时做好事先的资信调查;

熟悉和了解贸易合作伙伴;

采用担保的方式,保证对方合同履约;

合理选择贸易中的术语同时加强海运警惕。

1、杨长春.国际贸易欺诈案例集[M].北京:

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

2、蔡磊.国际贸易欺诈及其防范[M].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

3、张钧.防止利用合同欺诈指南[J].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1995年5月

4、鹿士臣.国际贸易中的欺诈及其防范技术[J].枣庄市台儿庄区教委,2001年10期

5、胡耀民.国际贸易欺诈及防范措施[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报,2001年6月02期

6、高杉.我国外贸企业应谨防国际贸易欺诈[J].黑龙江对外经贸出版社,2005年09期

7、陈琳.浅谈国际贸易欺诈及其防范措施[J].商场现代化,2006年8月(上旬刊)475期

8、蔡磊,刘波.国际贸易欺诈及其防范[M].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

9、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杜,2006年6月

10、韩梅.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及其对策[J].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09期

11、辛晴,苑韬.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J].山东财政学院,2007年11期

12、白丽影.试述信用证欺诈与防范[J].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07年04期

13、陈刚,兰海华.信用证软条款欺诈及其防范[J].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127期

14、安杰.国际贸易中的欺诈及其防范技术[J].山东经济学院报,,2000年12期

15、王一如.论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J].对外经贸出版社,2006年6月

16、庬红,尹继红,沈瑞年.国际结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

摘要

当今中国已被称为“世界制造厂”,中国同世界交流越来越紧密,同时对外贸易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以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重要的一支力量。

在加强同世界各国经济交往、互通有无获得利益的同时,由于国际贸易交易中存在着许多漏洞,造成国际贸易欺诈现象频频发生,屡禁不止,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而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人,侵犯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的法则,损害了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欺诈的特点、类型及其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在国际贸易中应注意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方案。

其目的为了保证我国国际贸易正常进行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关键词:

国际贸易、欺诈、对策

ABSTRACT

TodayChinahasbeencalledthe"

worldfactory"

China'

sincreasinglycloseexchangesintheworld,whileforeigntradewasanunprecedenteddevelopmentandbecomeanimportantinternationaltradeactivitiesintheforce.Instrengtheneconomicexchangeswithcountriesintheworld,supplementeachother'

sneedsatthesametimebenefit,astheinternationaltradetransactionsinalotofloopholes,causinginternationaltradefraudphenomenonoccurfrequently,seriouslyinterferedwiththenormalorderofinternationaltrade,directlyorindirectlyengagedininternationaltradeaffectedeachindividual,againstthestate,enterprises,individualownershipofpropertyandtrampleonfairmarkettransactionandtheruleofgoodfaith,undermine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stability,andsecurityofthemarketeconomictransactionsascourge.

Basedonthecharacteristicsofinternationaltradefraud,andthereasonsfortheanalysisofthetypepresentedininternationaltradeshouldpayattentiontotheproblemandaddresstheseissuesandputforthconcretecountermeasuresprogram.ThepurposeofinternationaltradeinordertoensurethenormaloperationofChina'

snationaleconomyasawholeandhealthyandstabledevelopment.

Keywords:

Internationaltrade,Fraud,Countermeasures

目录

引言1

第一章国际贸易欺诈概述1

1.1国际贸易欺诈的含义及其特点1

1.2国际贸易欺诈的影响2

第二章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原因及其对策3

2.1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含义及其类型3

2.2分析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原因4

2.3应对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对策5

第三章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欺诈的原因及其对策7

3.1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欺诈——信用证欺诈7

3.1.1简述信用证的特点及其欺诈形式7

3.1.2总结信用证欺诈的原因9

3.2.3提出信用证欺诈的应对措施10

3.2国际贸易其他结算方式欺诈——汇付、托收、银行保函欺诈12

3.2.1利用汇付方式欺诈12

3.2.2利用托收方式欺诈13

3.2.3利用银行保函方式欺诈13

第四章国际贸易海上运输欺诈的原因及其对策15

参考文献19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速度,已成为“世界制造工厂”,我国对外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对外贸易额年年递增,在获得巨大的成就,同时存在很大的风险,国际贸易欺诈行为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人,侵犯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其中主要表现为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国际贸易海上运输欺诈、汇付结算欺诈、信用证欺诈和银行保函欺诈等,为了更好地避免巨大的损失,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我国政府和企业界要齐心协力共同防患未然。

第一章国际贸易欺诈概述

1.1国际贸易欺诈的含义及其特点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依据这一规定,国际贸易欺诈也就是在国际贸易在各个环节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而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其中的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获得其中利益的一种非法行为。

总结国际贸易欺诈实际案例表现出以下特点:

1、国际贸易欺诈行为表现出高智能、高科技和组织化。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不断丰富化,国际贸易欺诈行为中进行的人都是有组织地,经过周密策划且手段隐蔽、狡猾、专业性强,通晓国际贸易惯例、规则及其程序,使被欺诈行为人防不胜防,造成巨大损失。

2、国际贸易欺诈行为具有涉外性。

国际贸易发生是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之间贸易,所以交易方不具有同一国籍,或双方的住所或业务中心分布在两个不同国家,或欺诈行为地、被欺诈人的意思地与损害发生地不在一国等等。

这样欺诈人得成后就可以很好地逃避法律责任。

3、国际贸易欺诈的主体多样化形成内外勾结。

由于国际贸易过程较为复杂,涉及的环节非常多,因此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被欺诈行为人所利用。

国际贸易欺诈的主体不仅涉及合同双方,而且关系到生产商、中间商、代理商、银行、保险公司、船长和船员等。

他们利用贸易之间的漏洞进行欺诈,获得不义之财。

4、国际贸易欺诈案件的复杂性。

国际贸易欺诈行为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及其相关人,所在国籍的法律法规不同,就产生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等问题,因此处理起来非常复杂且需要各国相互配合。

5、国际贸易欺诈一般以通用商品为主且具有多重违法性。

国际贸易欺诈的目标对象一般是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及其他产品等,这些产品具有通用性,一旦得成就可以销赃灭迹进行转手倒卖,危害性极大。

6、国际贸易欺诈呈现新意性。

违法者利用各国汇率差异性,在汇率上做文章,进行多国汇率转换使其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

1.2国际贸易欺诈的影响

通过联合国贸发会的统计资料显示欺诈案件平均每月就有3~10起发生,而每年因欺诈损失的金额高达130亿美元。

据我们国家不完全统计,2007年1~3月,仅投诉尼日利亚贸易欺诈的中方企业就有13家,涉及金额高达400万美元左右。

国际贸易欺诈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人,侵犯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守信的法则,扰乱国际经济正常秩序,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总结国际贸易欺诈的主要类型有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国际贸易结算欺诈和国际贸易海事欺诈等。

通过对三种主要欺诈类型研究和分析,来应对和减少我国乃至世界的损失。

第二章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原因及其对策

2.1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含义及其类型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是指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或中介公司利用合同当事人之间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就经常利用皮包公司与影子或者低注册资本公司和对方签订贸易合同,最后造成合同的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不符而逃避可能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最终达到欺诈的目的,获得不法利益。

在国际贸易中,要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最主要的是要经过双方的当事人的确认才能有效,因此就有可能存在合同主体的欺诈,分析其主体的欺诈的形式有多种,而最常见的有:

(1)虚构合同主体欺诈。

一些不法分子注册皮包公司或者是影子公司与合同当事人进行洽谈达成交易后申请公司破产骗取钱财货物逃之夭夭,造成被欺诈人钱财两空的局面,损失巨大,甚至导致公司破产的局面。

(2)变更合同主体欺诈。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其中的环节比较复杂,其中间环节存在许多的中间商,不法分子变更合同主体也是常有的事情,一般违法分子声称自身无法履行合约建议由第三方代为履行,并且提出比较优厚的条件作为变更的条件,在这诱导下,当事人由于没有及时对第三方资信进行调查就答应变更,使其自己被骗。

(3)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欺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特点是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给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他(她)们通过低资本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国际上进行欺诈,当被欺诈人进行法院诉讼时,法院只能判其以公司注册资本赔偿给当事人。

那些资本根本无法弥补其损失。

另外还有存在合同条款欺诈,其主要是对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标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支付方式、运输、包装、法律条款和仲裁申诉等条款的欺诈。

通过实际案例总结出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利用这种“影子公司”进行欺诈的现象比较多而且容易得逞。

一种是指在国内设立的贸易公司利用中介的资格,以根本不存在的“影子公司”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签订贸易合同并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来骗取保证金和货物。

还有一种是指某些公司利用一些国家特殊的公司法律法规制度而在该国设立的皮包公司,而皮包公司都是名义的,其公司并没有实际注资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不进行任何实际经营活动。

然后这些皮包公司会在其他的国家依法设立“影子公司”,然后以“影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国际贸易合同。

当对方当事人交货或付款后,皮包公司就会故意违约以诈骗对方当事人的财货,而对方发现被欺诈后,却很难向原来公司追回财货,因为皮包公司可以说合同的当事人是“影子公司”而不是自身,逃避其追究责任,转嫁给“影子公司”,被诈骗的当事人只能向“影子公司”追讨。

然而追讨起来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影子公司”根本就没有或仅有很少的资产。

因此,我们要认清公司法人所具备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公司法人资格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认可的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作为民事参加活动的物质基础;

有自己的民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2分析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原因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屡屡得逞,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其中原因归结为:

(1)缺乏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

由于我国存在中小型企业比较多,为了拓展业务,壮大公司规模,特别是近几年对外贸易环境发生了变化,不利我国中小企业,使得一些企业在得到业务时忽视对对方的资信调查(资信调查主要包括:

道德品质、偿债能力、资本实力、担保人、经济环境),迫切地与对方签订合同,酿成大祸,损失巨大。

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会骗造出种种理由,比如声称自己无法履行或谎称银行户头发生了变化,向对方提出要求由第三人代为履约,此时欺诈方会第三人履行有优惠条件吸引对方信任,当事人看到了如此好的利益,不及时对第三人的资信调查,便轻易地相信同意变更合同主体,导致被欺诈。

(2)未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对或者规定本来就不明确。

例如,因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规定不明确而遭损失。

中国大陆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购买600台X型IBM微型机,为了明确交货的具体要求,双方签订一份附表:

①主机600台原装IBM;

②显示器600台(未注明原装IBM);

③键盘600台(未注明原装IBM),大陆公司就以全部原装IBM付款。

然而香港公司看出了其中不足,因此就开始利用其中的空隙,发货大陆公司主机为原装IBM,而其他的就用另一种的代替,当大陆公司收到货物时发现X型IBM微型机不全是原装,因此到仲裁去,然无足够的证据要求全部为原装IBM,最终只能自己损失。

(3)风险意识差,警惕性不高,一些业务员因急于出口业务获得业绩,或未对国际是市场上风云变幻的局势估计不足,或者认为是自己的老客户,因而放松警惕,上当受骗,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存在责任心不强和粗枝大叶的态度,由此给不法分子机会。

2.3应对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对策

针对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出现的原因,当事人应该及时做出相应的对策:

(1)通过资信调查,掌握交易对方公司的真实资料,从而确定与对方签订方式,达到减少交易风险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查:

1、通过银行进行调查;

2、通过驻外使馆或参赞处进行调查;

3、通过当地的商会或同业协会进行调查;

4、通过专业的国际资信机构进行调查。

国际资信机构一般都能提供客户公司的公司概要、法律性质、财务状况、业务运作和股东及其管理人员的背景等。

(2)加强审核合同条款,保证合同条款中的内容符合客观要求。

特别是签订出口时,应尽量签订CFR或CIF条款,尽量拒绝FOB条款,避免受外商指定的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应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

总的来说,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自己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安全性比较高。

另外,还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3)提高风险意识教育,加强抗风险能力,针对工作人员进行素质教育,增强责任感。

(4)当国际贸易欺诈发生时,应该及时请求工商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介入进行调查。

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察觉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就请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为无效。

假如在合同双方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就要注意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发现不法分子可能处理和转移履行的财物,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的保护和冻结帐户;

然当发现不法分子隐匿或者携款潜逃,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就要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和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破案,减少损失。

第三章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欺诈的原因及其对策

3.1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欺诈——信用证欺诈

3.1.1简述信用证的特点及其欺诈形式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所发生的货币表示的债权与债务的清偿的行为或资金的转移行为。

由于发生的国际间的结算业务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主要的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援助等。

其中国际货物贸易结算最为复杂且比较多,因此国际上通常把国际货物贸易结算叫着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包括汇兑、信用证、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等。

其中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结算最主要的方式,据统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额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不例外我国大部分的结算方式也是采用信用证,然而信用证的体系并不是十分完美,其中存在许多漏洞,因此,不法分子利用其缺陷,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现象。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是指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做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的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时期限内支付金额的书面文件。

它的特点有:

第一: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只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第二: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UCP500》规定:

“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由此可以看的出来,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对贸易合同没有审查和监督的义务,贸易合同的修改、变更甚至是失效都丝毫不影响作为信用证的效力。

第三: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UCP500》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

”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交易所付款”,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由于信用证的特点存在特殊性而导致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总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

1、对买方的欺诈。

在使用信用证付款时,银行结汇完全凭的是各种单证,所以买方遇到的其中的风险都与单证有关。

对买方欺诈的一般表现形式是受益人伪造与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的单据,甚至制作假单据从银行骗取款项,买方在这方面的风险较大。

欺诈的具体的表现有:

(1)提供虚假的清洁提单。

如果提单附加了不良批注为不清洁提单,而《UCP500》规定银行只能接受清洁已装船提单,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假如货物存在瑕疵,卖方常常会请求承运人不要把外表瑕疵写于提单,而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保证补偿承运人回签发清洁提单可能招致的损失,以利其顺利结汇。

正是这样,国际货运业务中常发生以保函换发清洁提单的情况,表面上看来这不会有什么问题,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出口商与承运人串通起来对收货人共谋欺诈的行为。

例如:

某土特产公司在厦门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某远洋公司所属的A轮承运,总重量20000吨,由于其中的一部分木薯片已经霉变,某土产公司为了如期履行合同,遂要求船方出具清洁提单,船方担心买方不接受货物,要求某土产公司出具保函。

某土产公司就向船方出具了保函,保证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

某土产公司因此顺利地用单据换取了信用证,并收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而买方却因此而遭受了损失。

(2)伪造提单。

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对单据是否经过伪造或变造不予过问。

这就使一些不法之徒趁机混水摸鱼,这样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将根本不存在的货物载人假造的提单中,向银行骗取货款。

当进口商发现时,也无处寻求赔偿,遭受巨大损失。

2、对卖方的欺诈。

(1)使用伪造信用证对卖方的欺诈。

伪造的信用证通常是缺乏必备条件的虚假信用证,它主要有两种情形:

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的信用证;

二是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的假的信用证。

由于银行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义务,因此伪造或涂改的信用证很容易被识破。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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