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章仅更新事项0209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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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核定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6)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7)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8)提示纳税人网上认证、抄报税办理和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发行事宜。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2)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
(3)提供网上区域通办服务。
(4)提供免填单服务。
(5)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4—060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用票单位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市级业务;
省级业务。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传递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
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1)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可由其总机构选择向总机构所在地省、市税务机关申请。
(2)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6—062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
(5)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6)提示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变更事宜。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
3.1.8—064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通知经办人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到服务单位领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2)纳税人领购金税盘(税控盘)后即时办结。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9—065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相关变更信息,符合的即时变更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信息;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不予受理原因。
(2)变更的内容包括:
纳税人名称变更;
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
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
因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损坏,而对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进行变更;
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
3.1.10—066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收缴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2)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注销报税后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注销,收缴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并转下一环节处理;
3.2 发票开具
3.2.4—072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审核后开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13。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份。
(2)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发放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经办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通过网络上传《信息表》的,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2.5—073 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核对后开具。
(1)《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发放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通过网络上传《信息表》的,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5 发票相关服务
3.5.3—082 发票真伪鉴别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
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
(2)本级税务机关鉴别有困难的,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别发票的,税务机关告知鉴定结果。
(4)行政执法部门申请鉴别发票的,鉴定结果为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鉴定结果。
(1)提供互联网络发票鉴别服务,纳税人在网上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相关数据,反馈鉴定结果。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移动终端发票鉴别服务,纳税人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信息或扫描二维码,系统自动比对数据,反馈鉴定结果。
(3)提供固定电话语音或人工发票信息查询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