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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无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24、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除可自行辩护外,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但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经公安机关许可。

25、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或者通信。

26、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时不被监听。

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可以视情派员在场。

27、辩护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由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办理。

28、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9、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承担。

30、公安侦查机关通过测谎手段得到的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1、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在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2、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3、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排除。

34、侦查人员出于对犯罪的气愤而责骂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轻微损害,由此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应当排除。

35、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可以不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6、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有重要事务在身的,可以不出庭。

37、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证人。

38、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关司法机关可以给予补助。

39、《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因此,被告人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40、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侦查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4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42、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人民警察的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人民警察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应当出庭作证。

43、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是证据()

4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45、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进行纠正后,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6、对于通缉在案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47、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8、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49、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对于采取保证金方式的,应当没收全部保证金。

50、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直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1、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其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

5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53、取保候审,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案件侦办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54、被取保候审人无违反取保候审法定要求的情形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是在取保候审结束时。

55、甲有两个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儿子和一个生活无法自理的妻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有证据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仍可以依据“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这一情形对甲采取监视居住。

5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

57、对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58、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是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情形之一。

59、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案件侦办机关。

60、符合逮捕条件是适用监视居住的前提。

61、甲无固定的住处,对甲的监视居住,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6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6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64、犯罪嫌疑人赵某被监视居住,赵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与他人通信,无论情节轻重,都可以对赵某先行拘留。

65、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可以中断案件的侦查工作。

66、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前提条件之一,据此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予以逮捕。

67、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可以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配合。

68、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69、执行逮捕后,应当在12小时内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70、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7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7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73、公安机关对于有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7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所聘请的辩护人。

75、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

76、多次作案,是指二次以上作案。

77、结伙作案,是指三人以上共同作案。

78、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12小时内进行讯问。

79、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外市、县继续作案。

80、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8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82、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复议期间,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继续羁押。

83、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但公安机关认为确有犯罪嫌疑并有羁押必要的,不必立即释放。

84、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当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85、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86、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或者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87、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88、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89、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有碍侦查的除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90、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对在24小时内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91、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9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长决定。

93、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不得进入特定场所的规定。

94、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

9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9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

97、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9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尽快移送主管机关。

99、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100、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101、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进行录音、录像。

10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10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104、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只需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0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106、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察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107、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108、公安机关可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怀疑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109、对于不是必须要拘留、逮捕的案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10、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11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11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113、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114、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15、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应当由看守所工作人员看守。

116、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117、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118、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19、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交其阅读,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20、《讯问笔录》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文书,也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载体,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2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12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123、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124、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12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尽快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126、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征得家属同意后,才可对尸体进行解剖。

127、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128、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129、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30、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131、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13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3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待身份查清后才可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取证。

134、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135、被害人如果拒绝人身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13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但询问证人不一定需要。

137、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38、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定的方法转化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39、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140、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141、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人民法院同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不得协助。

14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4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除外。

144、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人民法院批准。

145、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146、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罪犯所在单位或罪犯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协助执行。

147、管制不再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是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

14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49、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

150、讯问女性未成年证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151、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152、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次日起计算。

153、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54、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155、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 

156、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157、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158、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159、公安机关在办理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16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162、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二、单项选择题

1、今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正式施行

A、2012年5月1日B、2012年6月1日

C、2012年10月1日D、2013年1月1日

2、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对一切公民在立法上一律平等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意思自治原则

D、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是()

A、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C、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4、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的比例应当不少于()

A、四分之一B、三分之一C、二分之一D、三分之二

5、在侦查阶段出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

A、作出侦查终结决定

B、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C、作出不移送审查起诉决定

D、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6、下列案件中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是()

A.侵占案B.非法拘禁案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盗窃案D.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侵犯知识产权案

7、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诈骗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贪污行为,则应当()

A、将该贪污案件一同侦查办理

B、将该贪污案件移动人民检察院处理

C、将该诈骗案件和贪污案件一同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D、待该诈骗案件侦查完毕后,在将该贪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8、对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管辖权,对于其中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

A、有;

一并受理并给予行政处理

B、没有;

依法受理并给予行政处理

C、有;

不予受理,只受理刑事部分

D、没有;

不予受理,并告知相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铁路建设施工工作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B、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公安机关管辖

C、林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D、走私珍稀植物案件由海关缉私部门管辖

10、在我国没有侦查权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D、监狱部门

11、对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决定

A、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B、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D、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2、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的是()

A、证人B、书记员C、翻译人员D、鉴定人

13、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

A、向原侦查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B、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C、向原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D、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若被驳回,可再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14、对公安机关聘请的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决定

A、公安机关

B、同级人民检察院

C、同级人民法院

D、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15、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担任辩护人。

A、律师 

B、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人民团体推荐的人 

D、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

16、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在多少小时内安排会见()

A、48小时 

B、72小时 

C、4天 

D、5天

17、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那项人员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A、甲某,因侵占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仍在缓刑考验期

B、乙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已假释,但仍在假释考验期间

C、丙某,17岁,在读高中学生

D、丁某,系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系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被辩护人

18、关于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下列权利,那项表述是错误的()

A、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B、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C、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辩护律师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19、关于诉讼代理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公安机关自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C、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D、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0、下列人员中不得接受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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