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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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名称:

1.2工程账号:

1.3工程地点:

1.4工程规模:

1.6工程监理范围:

1.7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

2.合同价格

2.1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含税)。

具体价格构成详见附件1《监理费用》。

除发生下列情况外,合同总价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监理所必需的一切工作、条件和费用等,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改变合同价格:

2.2合同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予以支付:

(1)工程竣工完成后天内(含本数),委托方将合同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受托方。

(2)其他支付方式:

2.3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报酬前,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交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暂缓支付报酬,但受托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监理期限

监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止。

4.双方权利

4.1委托方权利:

4.1.1有对受托方调换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权。

4.1.2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交监理业务范围内的监理报告。

4.1.3发现受托方监理人员不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4.1.4其他:

4.2受托方权利:

4.2.1对承包人的工程分包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建议。

4.2.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提出建议。

4.2.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受托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4.2.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就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4.2.5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4.2.6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项目部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4.2.7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5.双方义务

5.1委托方义务

5.1.1尊重受托方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理工作的权利。

5.1.2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

5.2受托方义务

5.2.1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受托方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并应对工程量计量和费用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2.2根据委托方和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工作。

受托方被授权可变更被监理人义务的,对于可能对费用、工程质量或进度产生影响的任何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

5.2.3受托方及其委派的参与监理工作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及资格。

具体监理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监理人员名单》,除非委托方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受托方不得更换监理人员。

受托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及其委派工作人员的资质及资格文件、工作计划等。

5.2.4通过提供的服务使委托方减少或免除因任何被监理人索赔而造成的损失。

产生这种损失时,受托方应承担因监理原因引起的费用。

5.2.5制订监理规划、工程创优监理控制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方案。

5.2.6在施工图会检及设计交底前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检,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并报委托方。

5.2.7工程开工前,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提出审查意见。

5.2.8建立工程施工分包审查管理监理制度,对施工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对拟进场的分包商主要人员、施工机械、工器具、施工技术能力等条件进行入场验证;

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核查,发现问题后,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安全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施工分包安全监理;

通过见证、质量旁站和巡视、平行检验、工程转序验收和初检等监理手段及方法,实施施工分包质量监理;

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

根据项目部综合评价要求对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5.2.9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签认。

5.2.10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发并报委托方批准。

5.2.11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与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2.12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5.2.1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工艺”实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通过数码照片等管理手段强化施工过程质量和工艺控制。

5.2.14当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受托方应要求承包人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2.15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5.2.16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受托方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5.2.17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2.18配合各级质量检查、质量监督、质量竞赛、质量验收等工作。

5.2.19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5.2.20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2.21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5.2.22在监理报告中向委托方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委托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5.2.23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进行竣工初检。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

整改完毕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2.24参加由委托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

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5.2.25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监理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按时移交工程监理档案。

5.2.26对于因承包人原因签发工程暂停令的,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消除停工原因。

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受托方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方报告。

如出现紧急情况,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来不及当时报告的,则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报告。

5.2.27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2.28受托方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电力工程规章制度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

5.2.29受托方应负责的其他工作:

6.知识产权

6.1本合同所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

6.2委托方向受托方所提供的本项目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图纸、图表、数据等基础资料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委托方所有。

6.3受托方向委托方所提供的本项目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图纸、图表、数据等基础资料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委托方所有。

6.4受托方承诺在本项目下所提供给委托方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工艺技术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如果任何第三方向委托方提起侵权索赔,受托方应负责与之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6.5履行本合同中,委托方利用受托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单独所有。

6.6受托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单独所有。

6.7本条约定归委托方单独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

6.8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7.保密义务

7.1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工程文件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委托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受托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1.1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工程文件、资料及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7.1.2不得将上述工程文件、资料及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7.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保密资料和商业秘密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委托方书面解除受托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7.3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8.合同变更和解除

8.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8.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8.2.1受托方发生歇业、解散或破产、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8.2.2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8.2.3因受托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

8.2.4当受托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规、本合同和/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限期改正。

若委托方在受托方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受托方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委托方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受托方时本合同解除。

8.3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给合同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如下约定承担:

8.3.1因受托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受托方应退还委托方已付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8.3.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无故要求解除合同。

若委托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受托方应退还委托方已付全部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违约责任

9.1委托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受托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受托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9.2发生以下情况时视为受托方违约:

9.2.1受托方未按照双方约定配齐相关人员,或派遣的监理工程师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9.2.2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和各专业主要监理人员在工地现场累计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

未经委托方同意,监理人员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提供监理服务;

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和各专业主要监理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9.2.3建设期工程建设质量、工艺未达到电力工程优质工程标准,标准工艺应用率<

95%;

或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未实现工程“零缺陷”投运;

9.2.4工程未按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完成;

9.2.5在监理范围内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

9.2.6发生分包人员死亡事故,存在监理不到位以及未履行相应义务情况的;

9.2.7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和(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受托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受托方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9.3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受托方应当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3.1未按照双方约定配齐相关人员,或派遣的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或在监理资源投入上没有满足本合同约定和要求的,应向支付合同价格的%作为违约金。

9.3.2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提供监理服务或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受托方应按总监元/天,其他监理人员元/天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本项违约金累计超过合同价格的10%时,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9.3.3建设期工程建设质量、工艺未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9.3.4如受托方无法完成本合同内容,或工程未按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完成,每延期一天,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格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延期超过30日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9.3.5在监理范围内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每发生一次,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9.3.6受托方违反本合同第6条约定义务的,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且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委托方所有。

9.3.7受托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约定义务的,应向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委托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且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3.8若因受托方违约导致合同按约定解除的,则合同结算金额按经委托方确认后的受托方实际工作量予以确认,但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承担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9.3.9受托方非法将监理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第三人,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委托方所遭受的其他损失,且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3.10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价格3%向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9.3.11受托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委托方进行赔偿。

受托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合同价格为限。

9.3.12受托方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委托方向受托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由受托方承担。

9.3.13受托方因违约需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委托方有权从任何一期合同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9.3.14工程投运后,不满足设计寿命要求,或发现建设质量问题影响后续运行造成事故的,委托方保留追诉的权利。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0.2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0.2.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0.2.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0.2.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3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10日内(含本数)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10.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多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

合同各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10.5如果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120日(含本数),合同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10.6因政府行为、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合同一方或多方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

必要时,签订合同修改变更协议。

11.争议解决方式

11.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仲裁:

提交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2.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4.其他事项

14.1本合同一式份,委托方执份,受托方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14.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经办人:

EMAIL

电话:

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附件:

附件1:

监理费用

附件2:

监理人员名单

附件3:

规章制度清单

附件4:

……

序号

规章制度名称

发文单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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