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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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用户分级与分类方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网站
根据一定的规则,使用HTML等语言制作的用于展示特定內容的相关网页的集合。
元数据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是用于定义和描述其他数据的数据。
基础数据basicdata
与地震观测数据获取相关的数据,包括观测环境、观测场地、观测设施、观测仪器、观测网络等方面的数据。
原始数据rawdata
由观测仪器直接产出的数据。
加工数据processeddata
对原始数据作必要的转换、规范化处理和质量检查订正后产出的数据。
数据发布datarelease
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和电话等各种新闻媒体和通信工具对社会公众宣布有关方面信息的服务活动。
4发布主体
按照《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为数据发布主体,包括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各共享分中心和各共享节点。
5分级分类与发布范围
数据分级分类
根据《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依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战略特性,将共享发布数据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数据:
凡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数据;
二级数据:
能够向国内、国外用户提供的数据;
三级数据:
可以向国内用户提供的数据;
四级数据:
只允许向特定范围的用户提供的数据。
具体数据的类别与级别参见《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
用户分级分类
根据数据的分级分类方案,对用户进行相应的分级分类,具体用户的类别与级别参见《地震科学数据用户分级与分类方案》。
6发布内容与格式
内容
根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发布的数据包括:
地震工作部门各单位收集并存档的各种地震科学数据,其他部门或单位为保障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而专门建设和管理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所收集并存档的地震科学数据。
具体包括地震观测台网运行产生的观测数据;
各类地震科技计划项目和任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观测、探测数据、实(试)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等;
按照不同需求加工整理的数据;
相关的基础数据、元数据等。
元数据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地震科学数据元数据编写指南》的要求。
格式
发布的地震科学数据的格式须符合《地震科学数据交换格式》的规定。
7发布方式
在线方式
一至三级数据以在线方式为主发布。
在线方式主要通过网站提供数据的查询、浏览和下载,具体参见《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规定》第二章和第三章相关内容。
离线方式
四级数据主要采取离线方式发布。
离线方式主要通过光盘和纸介质等媒体提供数据,具体参见《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规定》第二章和第三章相关内容。
8发布程序
数据发布机构或单位应制定详细具体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数据管理和发布工作程序,并报数据服务主管部门备案。
9发布要求
元数据的发布应为所有用户提供查询和下载服务。
发布原始数据或加工数据时,应同时发布与该数据集相关的基础数据。
●对于地震波形数据集,应提供台站经纬度和仪器传递函数等基础数据。
●对于前兆数据,应提供观测环境、观测场地、观测设施和观测仪器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发布加工数据时,应同时说明数据加工的方法和程序,以及使用的原始数据和基础数据。
鼓励发布与数据解释或应用所需的应用程序。
鼓励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和产品开发,并发布加工数据和产品。
发布数据时,应尽可能提供数据的可视化展示。
包括:
●地理数据的发布以WEBGIS方式发布,并应提供图形操作功能,如放大、缩小、漫游、信息显示等。
●时序数据应提供数据曲线图。
●地震目录应提供M-T图。
发布数据时,应采用国家标准物理单位,并说明或标明数据的单位。
发布数据时,应说明数据的质量信息。
10系统安全管理
系统安全管理参照《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细则》执行。
11发布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
数据的发布由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发布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四级数据的发布还应接受中国地震局保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地震科学数据一级数据发布规范
1总则
1.1范围
1.1.1为了更好地提供地震科学数据服务,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地为公众提供地震数据服务,推进地震科学研究,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制定本规范。
1.1.2本规范规定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一级数据发布行为,包括发布的内容和应遵循的标准和要求。
1.1.3本规范适用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一级数据的发布活动。
1.2原则
1.2.1公开性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一级数据的发布活动最大限度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
1.2.2共享性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一级数据的发布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促进部门之间互利互惠共建共享。
1.2.3效益性。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一级数据的发布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地震科学数据的效用价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或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B/T11.1-2006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
DB/T11.2-2006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
地震观测数据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数据发布规范》
《地震科学数据用户分类与分级方案》
3术语和定义
3.1
一级数据First-classData
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数据。
3.2
一级用户First-classUser
3.3
数据发布DataRelease
4发布对象
一级数据发布对象为一级用户。
5发布内容
一级数据发布内容遵循《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主要包括有:
地震震情与灾情数据:
地震速报数据、震情数据、地震灾害数据、地震目录、历史地震资料、地震现场图文图像等;
地震管理工作信息:
地震监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地震宣传、地震科普知识、地震应急预案、地震救援工作等。
6发布要求
6.1发布内容要求
发布数据时,应同时发布相应的元数据或文档说明,注明数据来源、内容、格式、时间属性(范围和分辨率)、空间属性(范围和分辨率)、制作单位等。
具体要求:
数据的来源:
注明资料通过何种方法得到的。
数据的内容:
列出各资料数据的名称及相应的单位等。
数据的格式:
详细列出数据的存放方式及各种编码说明。
数据的时间属性(范围和分辨率):
指数据的起止时间、数据的时间间隔等。
数据的空间属性(范围和分辨率):
指地理范围、行政区域等。
制作人员的单位姓名、质量控制人员的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如电话、电子邮箱的地址)。
6.2发布质量要求
6.2.1数据发布的可靠性。
应该使用一定方式(如元数据或数据说明文档)向用户说明数据可靠程度。
6.2.2数据发布的及时性。
及时发布各种地震数据,并区分不同类型资料,按照不同需求,在不同时限内发布。
6.2.3数据发布完整性。
在发布地震科学数据的同时必须发布与数据有关的说明。
6.2.4数据统计处理的科学性。
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数据统计处理。
6.2.5数据表征的通用性。
采用标准、规范、通用的数据格式来存储和表现数据。
6.2.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应使用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地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和县(市)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地名应使用中国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正式出版发行的世界地图中使用的中文译名。
6.2.7向社会公众发布地震数据时所使用的地图应采用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出版发行的地图。
7发布方式
7.1在线发布
在线发布是通过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网站(网址:
)发布。
7.2电子邮件服务
地震科学数据或相关信息可以利用电子邮件形式发至用户。
7.3专题定制服务
通过使用磁盘、光盘、纸介质等形式提供一级数据。
8发布程序
发布数据时,应遵循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部门颁布的数据发布程序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二级数据发布规范
1.1适用范围
1.1.1为了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二级数据发布行为,更好地提供地震科学数据服务,制定本规范。
1.1.2本规范适用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二级数据发布的机构,包括从事地震科学数据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数据汇集管理的共享中心和分中心。
1.2发布原则
3.2
二级数据Second-classData
3.3
二级用户Second-classuser
3.4
4发布主体与对象
4.1发布主体
数据发布主体为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包括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各共享分中心和各共享节点。
4.2发布对象
发布对象为具有二级以上用户权限的数据使用者,
5发布范围
各级政府,从事地震科学研究的科研事业和教育机构、其他从事地震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用户。
用户分级分类应遵循《地震科学数据用户分类与分级方案》。
6发布内容
各类地震监测台网以及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和通过政府间的国际合作实施的地震科技项目,通过观测、探测、调查、实验等方式产生的各种原始数据,以及由这些数据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各类数据产品等。
用户分级分类应遵循《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
二级数据以在线方式为主,离线为辅助的方式发布。
离线方式以磁盘、光盘、纸介质等形式向用户提供相应数据。
数据发布主体应建立数据汇集加工制度、质量检查制度和发布签发制度,保障数据发布的实施。
网上数据的制作(收集)由网站管理人员负责;
签发人员由技术把关人员和主管领导两级构成,负责数据级别和发布方式的审定。
9发布要求
9.1地震科学数据发布者必须保证所发布数据的可靠性、及时性、完整性、科学性和通用性。
数据的表征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9.2共享发布的地震科学数据,必须经过基本的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的基本质量。
必须同时发布相应的元数据或文档说明。
其中,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来源、内容、格式、时间属性(范围和分辨率)、空间属性(范围和分辨率)、统计处理方法、质量状况和质量控制方法、制作单位等。
10发布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
数据的发布由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发布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
地震科学数据三级数据发布技术规范
为了更好地提供地震科学数据服务,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地为科研人员和公众提供地震数据服务,推进地震科学研究,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制定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数据发布制度。
1、有利于地震科学数据使用效益最大有效发挥的原则;
2、尊重国际约定,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3、促进部门和行业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原则
4、与国家级数据共享发布策略一致的原则
3.5
3.6
三级数据third-classdata
3.7
三级用户third-classuser
4发布主体
包括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共享分中心和共享节点在内的各级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提供者。
5发布对象
三级用户
国内从事非盈利性地震工作的个人、国内从事省部级以上非盈利性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等均可申请成为地震数据共享服务三级用户。
三级用户在网上与数据发布单位签定数据使用协议,为数据的终端用户。
6发布内容与格式
6.1内容
根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之二《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发布的数据包括:
地震事件记录数据、地震震相数据、地震基本参数、地震震源力学参数、地震目录、地震观测报告、强震动事件记录数据、强震动事件校正记录数据、强震动三要素数据、强震动观测报告、前兆观测原始数据、地震探测数据、地震调查(考察)数据、地震实验与试验数据、地震专题数据、防震减灾综合数据中除去与地震预测有关的原始数据。
6.2格式
以在线方式为主发布。
8发布要求
共享发布的科学数据,必须经过基本的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的基本质量。
9发布程序
1)发布主体单位对汇交的数据质量进行控制。
2)对质量合格的数据整理入库。
3)按照数据分级的标准编制三级数据目录。
4)经有关专家审核数据分级无误后将数据信息发布。
10发布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
地震科学数据四级数据发布规范
为了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提供者对四级数据的发布行为,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同时,更好地为科研人员和公众提供地震数据共享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2原则
●保护国家利益原则
●最大限度发挥数据使用效益原则
●遵从国家相关标准原则
如果所引用文件或标准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研究是否可使用其最新版本。
《地震科学数据分级分类方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四级数据forth-classdata
根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只允许向特定范围的用户提供的数据。
关于数据的数据,是用于定义和描述其它数据的数据。
4发布内容
四级数据,指涉及国家安全或对国家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战略性保密数据,参照《防震减灾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可以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
泄露会引起全国或大范围(几个省)社会秩序发生混乱的地震预报意见。
如7级以上地震的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
(二)机密
1、泄露会引起较大范围(一个省)社会秩序发生混乱的地震预报意见。
如6.5级以上地震的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
2、年度全国地震趋势意见及地震危险区分布图。
3、国家等级控制点的台站精确坐标。
4、固定重力台、GPS连续观测站的原始观测资料。
(三)秘密
1、泄露会引起一定范围(几个市县)社会秩序发生混乱的地震预报意见。
2、流动重力、水准观测的重要数据。
3、有关核侦察等国防任务的地震观测资料。
4、省级年度地震趋势意见。
5、全国震情监视月报。
6、省、地级地震部门向政府上报的震情反映。
5发布方式
以网站在线方式发布数据的元数据,以国家规定的保密方式提供数据。
6发布要求
四级数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作,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后才能发布。
绝密数据只限于在国家规定的有限人员范围内发布。
机密数据可向国内公务用户发布元数据,按保密规定进行审批并提供数据。
保密数据可向国内用户发布元数据,按保密规定进行审批并提供数据。
在四级数据发布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
7发布程序
四级数据产生后,经相关保密机关的批准,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提供者发布数据的元数据。
用户提出数据使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经相关保密机关的批准,按照保密数据使用办法进行数据复制和使用。
8发布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
由中国地震局保密委员会进行四级数据发布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
地震科学数据用户分级与分类方案
一、总则
为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促进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使地震科学数据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制定本方案。
二、分级分类原则
1、有利于地震科学数据使用效益最大有效发挥
2、尊重国际约定,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3、促进部门和行业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原则
4、与国家级数据共享发布策略一致的原则
三、用户分级
1、依据用户对地震科学数据使用的不同需要,将地震科学数据服务针对的用户分为一级用户、二级用户、三级用户和四级用户。
2、一级用户
国内外公众通过上网,不需要进行注册,均可以成为地震数据共享服务的一级用户。
3、二级用户
国内公众通过网络在线方式申请,均可成为地震数据共享服务的二级用户。
二级用户在网上与数据发布单位签定数据使用协议,为数据的终端用户。
4、三级用户
5、四级用户
院士以及参与地震数据共享建设并与负责地震数据共享发布工作的部门达成特定资料交换或共享服务协议的机构和组织,或其他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或机构,可以通过以离线方式签订特别协议而成为地震科学数据的四级用户。
四、用户分类
依据对数据的使用性质,将用户分为四类:
公务用户、公益性用户、经营性用户和公众用户。
公务用户:
为政府部门开展公务活动而使用地震科学数据的用户为公务用户。
公益性用户:
科学研究、教育等为社会公益性事业非赢利性服务而使用地震科学数据的用户为公益性用户。
经营性用户:
社会中为赢利性活动使用地震科学数据的用户,为经营性用户。
公众用户: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地震科学数据的一般社会公众,为公众用户。
五、分级用户权限
1、一级用户可以在地震数据共享网站下载、浏览和查询一级数据。
2、二级用户可以在地震数据共享网站下载、浏览和查询一级数据和二级数据。
3、三级用户可以在地震数据共享网站下载、浏览和查询一级数据、二级数据和三级数据。
4、四级用户可以在地震数据共享网站下载、浏览和查询一级、二级数据和三级数据,并以其他离线方式(光盘拷贝、复印等)获得四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