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期末考试重点题目LOL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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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假设考到简答题)
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种类法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
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好多呀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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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物权的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
(我是学渣我是学渣)
1、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包括:
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预防妨碍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白头搔更短,浑欲不胜簪(╯▽╰)
考点5物权的变动(有案例)
诗老师的原话,看一下变动形式(物权的变动形式),几种交付方式(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还有善意取得制度,注意添附(物权里的专业术语,类似于蘑菇的中毒效果)。
试卷里面的案例题需要结合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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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其(变动形式)具体包括:
1、物权的发生2、物权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Ⅰ、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Ⅱ、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具体体现为善意取得)
ヽ(ˋДˊ)ノヽ(ˋ▽ˊ)ノ°
(°
ˊД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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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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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Д╰)╭
重点的重点在下面
物权变动的种类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公式:
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1)公示生效主义:
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
2)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
(1)动产抵押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机动交通工具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
包括:
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
法律后果:
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
物权变动的公示
1、不动产的公示:
登记
注意:
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动产的公示:
交付3种交付方式愉快的找到了一个图
现实交付:
交付标的物
拟制交付:
交付权利凭证
交付
简易交付
观念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重点的重点在上面
动产所有权
买卖
互易
继受取得赠与
遗赠
遗嘱继承
所有权的取得
先占(无主财产)
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小心选择题考到捉瞎子
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我们要好好记住
添附补刀快乐
善意取得
防止选择题,善意取得制度和添附的相关知识点可能多一些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
(1)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原则上是无偿取回,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3)第三人为善意
(4)第三人支付对价
(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
(1)所有权人——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2)所有权人——取得人——物权排他性
(3)取得人——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总结归纳: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1.善意取得
【重点法条】:
《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提莫队长正在送命
2.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我不是个好辅助
3.表见代表
《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我叫王大锤
二、添附(《物权法》上并没有规定)
(一)概念
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加工而成一个新物的法律事实。
添附有如下三种情形:
1、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所需费用过大的事实。
附合可分为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2、混合
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种类物互相混杂不能识别的事实。
3、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使之成为新物的事实。
(二)法律后果
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
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个人共有,该种共有是按份共有。
考点6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顾名思义,按照份额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如公司的出资额不同,享有的股份不同;
共同共有,多人共同享有一个财产权,没有一定的份额比例,典型的如夫妻财产
1、按份共有:
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
1.所有权:
数人分份额的所有
2.使用收益:
按照份额行使——抽象份额而非具体份额
3.处分应有部分:
法律上处分(即并非实际的分割):
可以自由行使,处分共有物之整体:
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4.管理:
保存行为:
共有人皆可行使;
改良行为:
5.管理费用:
按份额分担
6.分割:
按比例分割,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外部关系
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连带债权,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权
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连带债务,例如饲养动物侵权;
内部具有求偿权。
2、共同共有
1)情形:
1.夫妻共同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继承发生后财产分割前的遗产
4.合伙财产
5.有家庭关系的推定共同共有
2)内部关系:
1.不分份额地共有
2.使用收益:
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处分:
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4.管理:
改良行为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3)外部关系: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两者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人的权利都基于共有物的全部。
但两者又在产生的依据和享有权利的范围上不相同。
 ̄ ̄0 ̄ ̄^ ̄ ̄ε ̄ ̄3 ̄ ̄ω ̄ ̄﹏ ̄ ̄△ ̄ ̄▽ ̄
(* ̄ー ̄)( ̄ー ̄〃)(@ ̄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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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7占有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
所有对自己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经所有人同意而取得占有的人为有权占有,而若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则为无权占有。
不同占有的分类的意义是不一样的。
(这真是废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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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占有的类型分为: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5.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6.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
下列占有中,属于有权占有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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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典权人对于典物的占有B.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C.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D.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
ABD..不是考试题目,只是在网上看到这到题目长得像考试题目,就拿来欺师灭祖
所谓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在于:
占有是否依据本权。
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典权、质权、留置权等。
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典型的就是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别(应该不会考吧,希望不会考,阿门)
1.使用利益: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
善意占有人无需对使用物的损耗负责;
恶意占有人负物被使用、消费的赔偿责任
2.费用: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
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
3.责任: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善意占有人仅对现存利益负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考点8所有权的权能(又称“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哪些国家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答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
++0++^++ε++3++ω++﹏++△++▽+
(应该是选择题,不然太逆天了+ω+)
考点9(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特征、内容)
(真多,这还是叫勾重点吗〒▽〒)
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成员权所组成的复合性的权利。
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和课本166页上的有4个有点差别...)
1、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的。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4、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①所有权。
所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往往被称为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②共有权。
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③成员权。
是指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队之一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考点10相邻关系
1、不动产相邻关系
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相互提供便利,接受限制。
相邻关系是无偿的,但造成损害应予以赔偿
1)用水排水
2)邻地使用:
袋地通行、管线通过、施工利用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风光关系:
通风采光日照
4)侵害防免:
开掘危险、建筑物危险、不可量物侵入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2、地役权
概念:
需役地——供役地之间的提供方便关系
特征:
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简化版)
1)性质:
独立的用益物权;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2)设定:
意定;
法定
3)登记:
须登记;
无须登记
4)内容:
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限制;
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
5)相邻与否:
无须相邻;
必须毗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豪华版)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内容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相邻关系为土地所有权内容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法定的;
而地役权则为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生之所有权扩张与限制,是意定的。
2、因此基于相邻关系而发生的所有权的扩张或者限制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发生,即若不进行该种限制或者扩张那么土地所有人就无法正常实行其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邻关系进行的调整是法律的底线;
而地役权则是于相邻关系之外土地所有人更进一步对自己权利的扩张,因为是基于合意设定所以其范围几乎是没有限制的。
3、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乃是为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而地役权则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4、因为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所以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不需要进行登记;
而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则需要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基于相邻关系所生之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不能单独的取得或丧失,即不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发生变动;
地役权则有所不同,地役权的取得需要有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地役权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等原因而归于消灭
考点11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直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而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为目的之他物权。
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3、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
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原则上是有期限物权
(通俗说,用别人的财产为自己牟利♡(b_d))
在我国用益物权有4种(怕是得死记下来的)
建设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勾重点时,诗老师只有说这四个字,如何具体重点是什么没说,伤脑筋o(‧"
‧)o)
考点12担保物权
(案例题。
涉及到最高额和浮动抵押等)。
(我也不知道这个“等”的其它意思░▒▬♦◊◦☼♠♣▣▤▥)
所谓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4、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三)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抗后来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四)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将来债权,但是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将债权予以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该抵押权就与普通抵押权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
《物权法》第206条:
最高额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浮动抵押权:
: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一般是动产,就是例如你的工厂有很多产品,你是用你得全部产品做抵押得,但是你得产品还是不断得销售和生产之中,是变动得。
具体数目得确定是再抵押权人使用其抵押权那一刻你剩下得产品算得。
这种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生产经营者提供融资,加速资金周转。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