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手册内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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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股东支付的红利。

7.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7条除第六条的第2点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现金使用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部经理同意,报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三节现金限额管理

第8条公司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9条财务部要结合本公司的现金结算量以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10条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代表公司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核定。

第11条对于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13条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时应将超限额部分当日送存银行。

如因特殊原因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四节现金收取与支出管理

第14条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

1.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支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2.除出纳和财务部得到授权的人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企业办理结算业务。

3.出纳不准以白条充抵现金。

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4.出纳不得擅自将公司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企业,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企业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出纳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不得私自委托。

第15条有关现金收取工作的规定

1.出纳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

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误收假币。

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出纳应承担一切损失。

2.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企业财务部和企业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现金离开企业。

否则,发生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3.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4.及时将企业每天的现金收入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将其用于直接支付本企业自身的支出;

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

应将《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第16条有关现金支付工作的规定

1.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公司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经会计、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同时批准。

2.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不得办理。

3.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会计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其是否符合企业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4.出纳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名。

5.支付现金后,出纳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个人章,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

公司员工因公借款按《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规定,需填写《借款单》(如下表所示)。

《借款单》应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会计审核,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后方可支取。

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企业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借款单

借款部门/人

使用部门/人

借款日期

年月日

款项类别

现金□支票□支票号码

借款理由及用途

借款金额

万仟佰拾元角分¥

还款方式

审批意见

部门经理审核

财务部经理审核

总经理审批

附件名称及张数

备注

7.办理现金报销业务时,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如下表所示),注明用途及金额。

出纳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应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支出凭单

所属部门

日期

第号

支出用途

金额

会计

出纳

收款人

财务总监审核

8.支付个人的临时工资、顾问费等时,出纳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9.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第五节现金保管

第17条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

出纳应由诚实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18条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公司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19条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的抽屉内,其余均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配有铁栏杆和防盗门。

第20条应将限额内的现金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将其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保险柜密码由出纳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

若出纳调动岗位,应更换使用新的保险柜密码。

第21条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22条对于纸币和硬币,应实行分类保管。

出纳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硬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进行分类保管。

第23条应将现金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而使现金发生损失的,由出纳负责。

第24条出纳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先填写《现金提取单》(如下表所示),填写时,应写明用途和金额,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提取。

现金提取单

提取人

提取日期

现金提取用途

提取金额

取款银行名称

取款银行地址

财务部经理审核意见

财务总监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批意见

第六节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第25条出纳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检查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26条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会计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核对,确保一致,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经理、出纳、会计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27条出纳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28条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发现长款或短款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因出纳自身原因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29条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地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节处罚

第30条对由于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要求其作出经济赔偿。

第31条凡超出规定范围或限额使用现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以及私存公款的,除给予有关财会人员行政处分外,还应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32条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八节附则

第33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34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部分银行存款制度

第1条为保证银行存款收付准确、使用合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办理银行存款的各项业务。

为保证本公司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确保有效使用银行存款,避免营私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3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二节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4条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5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6条公司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

公司开设账户审批程序图

第7条公司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账户,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的账户,此账户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

此账户是公司为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8条资金专员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时要依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

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账户,特殊情况下需开立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9条开立银行账户时,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信誉和服务良好的大银行。

第10条对于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

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清理、销户。

第11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而转移。

第12条由财务部经理牵头组织资金主管与审计人员组成审查小组,不定期地审查银行账户,发现私开账户或没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账户等问题时,须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13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选用银行本票、支票、汇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

第14条为了及时掌握公司货币资金动态,公司应指定专门的负责人与公司各开户银行保持联系,并及时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第15条银行存款的收款、付款凭证都必须附有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结算凭证。

公司应设专人对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稽核,并严格审查,以防套用、挪用资金,杜绝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16条银行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和签发,出纳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2.不能签发超出时间规定的支票,即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能将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个人代为签发。

4.不能签发印鉴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票。

5.不能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公司或个人使用。

6.不能将支票用做抵押。

第17条公司可对符合审批程序、手续完备、核实无误并有用款计划的付款业务签发支票。

如有银行支票遗失或被盗等意外发生,出纳必须及时向财务部经理、保卫部门报告,同时向开户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18条撤销账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原开户银行注销。

第三节银行存款结算业务管理流程

第19条授权办理业务

业务部门经理根据公司的规定和需要授权业务经办人员办理涉及银行存款收支的经济业务或收付往来账款事项。

第20条签订《结算合同》

业务经办人员办理业务时,应与对方商定收付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并以合同或其他契约的形式加以明确。

第21条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业务经办人员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作为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书面凭证,如购货发票、销货发票等。

第22条审签原始凭证

业务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填清业务内容并签字盖章;

业务部门经理或公司指定审核人员审核签字,批准办理结算业务。

第23条填制和取得结算凭证

会计根据已审签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规定手续和结算方式填制或取得银行存款结算凭证。

第24条编制记账凭证

会计根据审签的计算凭证及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收付记账凭证。

第25条登记日记账

出纳根据审签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26条登记明细账及总账

分管会计根据审签的记账凭证,登记相应的明细账;

总账会计按照规定的核算形式登记总账。

第27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出纳应根据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下表所示)。

出纳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报财务总监审批,审批通过后据以调账核对。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企业名称

编制日期

开户银行

币别

银行账号

银行对账单金额(截至年月日)

加:

公司已收,银行尚未入账事项的金额

其中

1.

2.

3.

减:

公司已付,银行尚未入账事项的金额

调整后银行对账单金额

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截至年月日)

银行已收,公司尚未入账的事项及金额

银行已付,公司尚未入账金额

调整后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

财务总监审批意见

第28条核对账目

由非记账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有关明细账、总分类账,如发现误差应上报,经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四节网上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29条开办网上银行账户时,应严格按照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流程办理。

第30条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审批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普通银行存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31条至少应设操作员、复核员与转账员三级对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管理。

第32条电子银行卡与密码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卡交予其他人员,需定期更换密码电子银行卡丢失时需及时挂失、上报,否则一切后果由保管人员自负。

第五节附则

第33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34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部分票据管理规范

第1条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

第二节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第3条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必须得到资金主管与财务经理的授权审批。

第4条出纳人员领取的票据额必须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

第5条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

第6条企业的各类业务往来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的,则需上报财务经理批准。

第7条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第8条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

第9条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第10条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第11条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

×

天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第12条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第13条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第14条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

第15条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经理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第16条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票据填写日期必须是支票签发当日,不得推前或推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

第17条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不得无理拒绝付款或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18条为方便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部定于每月×

日停止签发票据,各相关票据领用人要安排好票据的使用,提前或推后请签。

第三节票据的遗失处理与核销

第19条票据的保管、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

第20条部分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

1.持票人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措施。

2.持票人持有的转账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联系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

3.持票人的银行汇票若遗失,持票人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

银行不予挂失的填明收款单位与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持票人遗失此类银行汇票时,立即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并请求协助。

第21条票据的核销必须经过相关管理层的批准并指定核销日期,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票据。

第22条票据核销时由财务经理、审计人员与票据保管员共同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等,确保票据是使用过的或已缴款的,并编制核销票据登记薄进行记录。

第23条票据核销后,票据保管人应盖上“作废”章并随同记账凭证,按照票据的本号与序号的相应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在保存期之前禁止销毁。

第24条核销后的票据保存期限为×

年,与票据相关的领用凭证、核销凭证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四节票据的结算

第25条业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时,经手人必须审核票据的内容,确认其为有效票据。

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

1.票据填写是否清楚。

2.票据内容是否齐全。

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

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

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第26条使用支票结算时,有效支票的标准内容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要求不能写错或遗漏一个字。

2.填写的日期必须在十日以内。

3.交款企业的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财务负责人章齐全、清晰。

4.支票用碳素笔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

5.支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

第27条票据背书的规范。

1.背书要连续,背书粘单上的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符合规定。

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3.背书粘单上必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或财务负责人章。

第28条财务部相关人员收到的现金支票、银行现金本票等要及时存入银行,当日不能存入银行的,需请示财务经理后妥善保管,于第二日存入。

第29条若银行退票,票据业务经手人应立即到签发单位进行更换,同时企业将对经手人与出纳的工作过失进行严肃处理。

第30条票据管理员需注意承兑汇票的日期,在到期之前提醒财务经理。

承兑汇票到期后,财务经理对汇票进行背书,由出纳人员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第五节票据管理的其他规范

第31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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