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著权知识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七章 著权知识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七章 著权知识Word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基本原则4条:
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
2.《世界版权公约》,产生于1952年,曾于1971年修订过一次,我国于1992加入,但加入时未签署“附加声明”和两项议定书。
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25年。
“非自动保护原则”及实施方式。
3.《TRIP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在1994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协议。
1)作
用:
第一个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范围的国际条约,对促进各国知识产权立法,起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2)立法目的:
总目的——减少国际贸易中的阻力,促进对知识产权实施充分有效的保护,并保证相关的保护措施于程序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具体目的——在于在原则、规则、纪律上建立多边结构,以处理国际假冒商品贸易问题。
3)内容要点:
7个部分,共73条。
其中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
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4.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25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33条,产生于1996年,我国于2006年12月加入。
1)产生背景:
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飞速发展。
7年制订。
2)主要特点:
主要解决数字化技术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
1*遵守《伯尔尼公约》,2*将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字作品保护;
3*保护任何数据或其他资料的独创性汇编物;
4*去而发行权和出租权,包括表演者和制造者的出租权;
5*按“三部检验标准”确定了对权利的限制范围;
6*重申《伯尔尼公约》所要求的追溯性保护;
7*摄影作品保护期延长至最短50年,8*规定了提供执法程序的义务。
5.《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在日内瓦签订,我国于1993年加入。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
(二)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
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权益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原始著作权主体:
1.直接意义上的作者,2.视为作者的组织,3.作者身份的确定。
(二)继受著作权主体:
1.著作权继承者和受遗赠者,2.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3.国家:
国家版权管理局。
1)作者生前将作品原件及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无偿捐赠给国家;
2)作者以遗嘱的方式表示愿在其死亡后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后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4)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人变更或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客体:
对象即作品。
(一)特征:
作品是文献、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2)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处理,使人们能够感知;
3)作品必须有独创性。
(二)保护原则:
1.国籍原则:
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来确定对作品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
2.互惠原则:
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
3.地域原则:
根据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
(三)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不予保护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
(五)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
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2.时事新闻:
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而通讯、报道、综述等可享受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一、人身权:
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隔、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三)
第四节
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
一、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二、某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演绎作品:
已有作品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有演绎作品作者享有。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保护原作完整性,忠实于原著主题、内容;
2.指明原作者姓名;
3.原作尚未进入共有领域,应当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
(二)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应尊重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2.原作尚未进入共有领域,应当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
3.使用汇编作品时,原作尚未进入共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汇编人和原作者支付报酬。
(三)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四)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五)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著作权保护的期限
(一)无期限保护: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适用于发表权和财产权。
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首次发表后50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摄影和电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四)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50年。
第五节
著作权限制
一、概念:
又称例外。
为了平衡作品创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立意,未了防止权利被盗用。
二、范围和主要方式:
(一)范围:
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方面的限制,诉讼时效上的限制以及公众利益的限制等。
(二)主要方式:
1.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包括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不包括曲艺、诗歌朗诵。
不能获取报酬。
声明不能使用的例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四)
第六节
一、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1.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仅仅是使用权的暂时转移;
转让则不同,受让人取得的是所有权,一般有时限。
2.被许可人只能按合同约定方式、地域好期限使用,未经许可,不得让第三人使用;
而受让人可自己使用也能转让第三人使用,无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
3.被许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当其权利受侵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取得专有使用权的才可以提起诉讼;
转让则不同,任何受让人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侵权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专有;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第七节
著作权侵权与法律保护
(一)类型:
1.财产权侵权:
1)直接侵权:
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直接使用有关作品而侵权。
2)间接侵权:
自觉或不自觉地为侵犯著作权的人实施了侵权;
有
1*帮助侵权:
第三人通过引诱、提供物质手段等方式,促使第二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代位侵权:
存在于代理关系中。
第三人应为第二人侵权承担责任。
3)违约侵权:
作品使用者未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中有关著作权的约定条款而构成的侵权;
2.人身权侵权:
侵犯财产权时也侵犯了作者人身权。
如,擅自将他人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发表权等。
(二)侵权的具体行为
1.只须承担民事责任:
(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A侵犯人身权的: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B侵犯财产权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C侵犯邻接权的: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D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还须承担其他责任的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侵犯财产权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侵犯邻接权的:
(1)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C与信息网络有关的:
(1)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侵犯专有出版权:
出版者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而取得的出版该作品的专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E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一)种
类:
著作权人之间、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之间等。
一般表现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
(二)处理方法:
1.调解。
2.仲裁。
3.诉讼。
(三)诉讼时效:
两年。
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四)诉前临时措施:
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
2.诉前证据保全。
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第八节
出版单位与著作权
一、依法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
(一)作品上应正确署名,
(二)对作品的修改要慎重,征得同意。
二、依法尊重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一)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
(二)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
1.付酬原则:
1)平等、2)公平、3)等价、4)协商一致。
2.付酬方式:
1)版税方式,“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
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基本稿酬标准:
(1)原创作品:
每千字30~100元
(2)演绎作品:
1.改编:
每千字10~50元,2.汇编:
每千字3~10元
3.翻译:
每千字20~80元,4.注释:
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
3)一次性付酬方式:
安装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一次性付清。
3.付酬方式的适用范围:
图书三种都适合,期刊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付酬方式多采用版税方式。
三、依法保护出版单位的权利
(一)出版社的权利:
1.专有出版权,2.修改、删节权,3.重印、再版权,4.版式设计权
(二)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
1.汇编作品著作权,2.版式设计权,3.禁止“一稿多投”,4.转载、摘编权,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文字性修改权;
6.非专有出版权。
(三)为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