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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相城法院专门成立调研小组,对该院2009年审结的516件刑事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分析。

2009年度,苏州相城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516件,涉及被告人741人,其中审结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为261件,涉及被告人437人。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50.58%,涉及的被告人占全部被告人的58.97%。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以侵财型犯罪居多。

新生代农民工高发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强奸、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其中侵财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

在261件新生代农

民工犯罪案件中,以侵占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案件如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共计209件,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总数的80.08%,其中以盗窃最为常见,达到125件。

(二)共同犯罪特征明显。

从犯罪形式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从众性和团伙性。

在261件案件中,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有159件,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总数的60.92%,表现出显著的共同犯罪特征。

(三)犯罪年龄低龄化。

在437名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犯罪时年龄不满25周岁的共计315人,占总人数的72.08%,其中还包括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17人,占总人数的3.89%,犯罪年龄呈现明显的低龄化。

(四)已成为涉性犯罪案件的主体。

在2009年相城法院受理审结的18起强奸案中,犯罪分子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就有14件。

此外在强制猥亵妇女、强迫卖淫等涉性犯罪案件中,新生代农民工也占有相当比例。

虽然此类案件数量不是很多,但是社会影响比较恶劣,处刑也较重,已成为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不可回避的问题。

(五)大多数无固定收入来源。

从就业状况看,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流动频繁,就业状况较差,大多数无固定收入来源。

在437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分子中,犯罪时处于无业、待业或打临时工状态的有341人,占人数的78.03%。

(六)暴力倾向凸显。

暴力化倾向严重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又一重要特点。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多是年轻人,做事易冲动而走向暴力化。

如出于对消费的欲求和对财产的占有欲,他们往往通过抢劫、抢夺等暴力手段达到目的。

在2009年审结的67起抢劫案件中,有65件是新生代农民工所为,比重达到惊人的地步。

(七)惯犯、累犯占有相当比例。

在437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分子中,为惯犯或累犯的共计51人,占总数的11.67%。

虽然这部分人相对数量不是很多,但由于他们往往很难彻底改造,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的危险性都很高。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

(一)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原因

1.整体素质不高。

有调查显示,1986年农村外出劳动力中,小学教育水平占37.2%,初中占21.2%。

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末期,农村外出务工经商的劳动力中,初中水平的比例上升到50%以上,且有进一步的上升趋势。

根据这个调查,我们不否认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程度比第一代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这只是相对于教育极其贫乏的上一代农民工而言的,总的来说新生代农民工所受的教育还十分欠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导致他们整体素质不高。

在437名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只有48人,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为389人,高中及以上学历者仅占总人数的12.34%。

在当今大学生就业尚且困难的背景下,素质偏低的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从事最底层的工作。

这些工作往往收入低、环境差、不稳定并且缺乏保障,长期从事这种工作,势必让他们感到失望和厌倦,不良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法制意识淡薄。

在庭审时,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都表示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向犯罪的,这其实是他们的成长环境造成的。

首先,新生代农民工进城之前生长在环境相对封闭、法制观念落后的农村地区,接触法律的机会很少。

其次,虽然他们都或多或少地接受过教育,但一般只涉及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几乎是空白,法制意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

再次,他们的父母大多在外谋生,使得他们成长中缺乏必要的管教,长期的放任自流导致部分人自控能力较差。

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和缺乏自控能力这两方面的原因,新生代农民工难免会一时冲动而走上歧途。

3.过于注重享乐。

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年轻所以喜欢追求时尚,消费观念比父辈更加开放,也更加注重享乐。

根据2007年的一个调查,农民工尤其是青年农民工对高档商品和时尚商品的消费有较高的渴求,其中有5.79%的人购买国外高价手机,18.68%的人购买国产高价品牌手机,6.31%的人购买流行服装,2.72%的人购买高档品牌。

不过,新生代农民工在接受城市消费观念,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他们的工资收入却没有随之增长,加上攀比心理作祟和理财能力上的不足,他们常常入不敷出,经济上陷入困境,这就是为什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要是侵财型案件的原因了。

4.易受不良风气影响。

前文提到,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初中阶段即已完成学业,还未成年就踏着父辈的足迹进入城市谋求发展。

因为他们年龄尚小,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接触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后,他们往往会因无知而加以效仿,这些不良恶习又会逐渐在他们之间交叉感染,最终导致一部分意志薄弱的人走向犯罪。

例如一份对在监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调查显示,95%以上的罪犯都承认自己有“赌博、抽烟、酗酒、欺负别人、吸毒、嫖娼等”中的某一项以上恶习,其中尤以赌博、抽烟、嫖娼等排在前面。

这表明易受不良风气影响是新生代农民工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二)社会层面的原因

1.就业不平等和继续教育机会缺乏。

我国工资报酬最低的5个行业是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贸易服务业、采掘业、建筑业和制造业,这些行业的工资都低于平均工资水平。

而新生代农民工却在这5个行业的就业比例中占82.5%。

如果说这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导致的话,那么他们在相同工作中却不能与本地市民享受同样的待遇则说明就业的不平等。

据调查,有28.7%的农民工与本地职工同工不同酬,有55.1%的没有社会保障等职工福利,分别有18.6%和34.1%的没有被给予与本地职工同等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机会。

不过,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入城以后很难有机会接受继续教育。

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父辈的显著之处,是他们更想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而谋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

所以,他们希望在平时能不断充实新知识、学习新技能,但由于微薄的收入难以支付购买学习资料和参加培训的费用,加上自身学习能力的不足,他们的继续教育更依赖于流入地政府的帮助。

现实是,虽然这些年一些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指示,开办了一些农民工培训学校,但大部分都是走过场、搞形式,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这就使新生代农民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愿望化为泡影,只能长期从事底层工作并忍受种种不平等(他们中很多人试图通过频繁跳槽来改变这种状况,但往往只是徒劳挣扎),逐渐产生出对城市社会的对抗情绪,从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2.社会保障和救济不足。

在我国,户籍附加了很多的功能,捆绑了像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许多保障性福利,这些福利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

但是在现阶段,进城的农民工却很难享受到这些福利。

如我国教育体制是“分级办学,属地管理”,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子女就难以享受和城里孩子同等的教育条件。

又如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一般不包括农民工,但其实他们的居住条件才是最恶劣的,是生活在城市中最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的一类人。

除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足以外,农民工权利受到侵犯时所能得到的救济也十分有限。

调查显示,有75.9%的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工资拖发、克扣和拒发的现象,有70.6%的人发生过因公受伤而用人单位不给钱医治的情况等。

对于这些不公正待遇,只有43.6%的被调查农民工表示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这虽然有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的因素在里面,但我们不可否认政府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上的缺失。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还将农民工视为扰乱治安的罪魁祸首,对他们实施歧视性管理,给他们制造更多的麻烦。

由于这种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的缺乏,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很少求助于当地的政府及其他正规组织,而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或拉帮结派等形式来维护权益,常常不依照法律行事,给治安带来隐患。

如2009年相城法院受理的18起聚众斗殴案件,全部是由新生代农民工结成的小帮派群殴而引发的。

3.户籍限制和社会歧视。

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户口本上是农民身份,但其中很多人都是从校门直接走进城市,属于一批没有务农常识和经验的农民——不务农的农民(我国户籍制度意义上的农民)。

这些农民在最容易受环境影响的年龄走进城市,他们逐渐接受城里人的生活方式,对城市也越来越迷恋。

但现行的户籍制度却把他们排斥在城市体系之外,他们无法享受到各种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还不得不承受着因“乡下人”身份而带来的各种白眼和歧视。

虽然长期生活在城市里,但又不能和城里人“平起平坐”地交往,自尊心使他们与城里人形成一种交流屏障。

有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中,经常与市民交往且关系融洽的仅有16.2%;

很少往来,关系一般的有64.7%;

几乎没有往来也没有冲突的有17.4%。

还有1.8%的人与市民存在很大矛盾并有过冲突。

这种交往的隔阂造成他们缺乏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产生一种过客心理,常表现在行为上偏重私利、忽视是非、关注结果而不计手段等,反映出来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就不足为奇了。

四、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一)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增强农民工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

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是农民工面前最坚硬的一道制度壁垒,也是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阻碍。

改革户籍制度已是必然的趋势,正如温总理与网友交流时所说,“如果说最症结的问题,就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那些长期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民工融入城市”。

当然,户籍制度改革也要遵循发展规律,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和政府财政的支付能力。

若在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操之过急,盲目进行城市人口扩容,将会导致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瘫痪等很多问题。

所以,我们可考虑将拥有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优先开放城市户口的对象,因为他们更渴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也更符合城市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不但增强了自身的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必然成为其他农民工积极学习、效仿的对象,激发越来越多农民工建设城市的热情,从而实现农民工和城市的双赢。

所以,改革户籍制度,让进城农民获得在城市发展的机会,才符合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才能不断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才能让他们更加热爱城市,主动维护城市的每一片安宁。

(二)完善社会保障措施,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

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使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帮助,促进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

保障措施要涵盖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各方面,要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

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

要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体系,使其与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

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医疗卫生投入,帮助他们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要继续加大廉租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当然,需要解决的远不止这些问题,农民工失业救济、养老保险、参与政治生活等问题都需要一一解决。

我们期望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的实行,不久之后即能实现温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描绘的那样,“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也期望能尽快消除城乡歧视,让农民工在城市里有尊严地生活下去。

(三)加强法律道德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调查表明,很多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是因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对自己的行为放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首先,司法机关要肩负起对农民工法律宣传的任务。

要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如举办法律讲座、巡回审判、法律咨询等,形成长效普法机制。

要重点对农民工进行诉讼辅导,改变他们非正规的纠纷解决方式,培养他们依法维权意识。

还要对经济困难的涉诉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政府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

可以农民工技能培训学校或继续教育学校为平台,在教授农民工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开办思想道德课程,帮助他们树立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升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追求,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纠正他们的享乐思想和不理性的物质追求,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来实现人生价值。

(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扶新生代农民工罪犯重返社会

对于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司法机关要正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首先,对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或是惯犯、累犯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刑罚的威慑力,教育和警告社会上的不安分子,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其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消除他们因一时犯罪而给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他们落下的不良印记,降低他们的再犯罪率。

再次,对在监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应贯彻教育挽救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充分运用社会帮教力量,鼓励他们积极接受改造。

同时着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尽量让他们在服刑期间学到一技之长,使他们出狱后能自食其力而顺利回归社会。

最后,对新生代农民工要从心理上根除他们攀比,好吃懒做的不良思想。

因为新生代农面临的不仅仅是生存意义上的融入城市,更要在自我认知、生存方式乃至价值观等文化认同上融入城市。

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社会,提高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控制情绪的能力,缓解普遍存在的消极、自卑、压抑、孤独等不良情绪,以此增强心理抗挫能力。

针对严峻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形势,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应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打击与挽救并举不可或缺。

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对待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与其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之后“打击、保护、挽救”,不如给他们一个平等的成长环境更能显示出社会的善意。

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根源,各相关部门共同协作,优化社会环境,加强社会管理,合理分配社会教育、医疗等社会资源,加大对他们心理上的辅导力度。

为新生代农民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使外来农民工能在当地安居乐业,融入社会主流文化,降低农民工及其子女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同时不断提高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让他们承受住日益增长的工作生活压力,早日成为心理健康的新人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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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春光.新生代流动人口的社会认同与城乡融合的关系.社会学研究.2001(3).

[3]李锡伟.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与对策.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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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长健,陈占江.新生代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及其控制.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6).

[5]余辉胜.对初犯且情节轻微的民工犯罪应宽容.今日中国论坛.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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