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刑诉法核心考点知识点梳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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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刑诉法核心考点知识点梳理Word文档格式.docx

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在立案后,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5.自诉人对诉权的处分:

(1)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

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当事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

程序

1.并案审理: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调查取证:

(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2)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已收集证据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3.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

自诉人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4.和解或撤诉,审查自愿性:

(1)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

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2)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3)和解或者撤诉,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提起反诉:

(1)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③反诉的案件必须是第一类和第二类自诉案件

(2)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6.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审限(一般2个月,可以延长至3个月,死刑、附民、交集流广,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6个月);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二、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积极条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层法院管辖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消极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决定

适用

1.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1.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公诉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通知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4.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注意:

简易程序中虽然被告人自愿认罪,但认罪不等于认量刑,因此仍然有可能存在法庭调查和辩论

5.简易转普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6.被告人最后陈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7.宣判与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三、速裁程序

1.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不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3.应当出庭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审理程序

(1)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5.审限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6.速裁转普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7.二审

(1)被告人有权上诉,检察院有权抗诉。

被告人上诉的,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2)对被告人上诉的:

①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②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公安机关一般刑事案件

监察机关公职人员全覆盖

人民检察院(可以)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①侵犯公民权利犯罪:

拘搜逼暴虐。

②妨害司法公正犯罪:

失滥玩徇私。

(2)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职务犯罪:

省检察院决定后,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

亲告罪

侮暴虐侵

【注意】

(1)侵占罪只能是自诉案件。

(2)重婚案、遗弃案不属于亲告罪。

轻微案

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①遗弃案

②妨害通信自由案

③重婚案

④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⑤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

⑥侵犯知识产权案

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公转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司法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注意】此类案件不能调解,不能反诉。

可以并案

公检法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案件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①一人犯数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

③共同犯罪的被追诉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多名被追诉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管辖竞合

一般规则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检监竞合

(1)先与监委会沟通。

(2)沟通结果:

①全归监委;

②各管各的。

【注意】不可以全部交由检察院管辖。

(监可以管检的,但检不可以管监的)

二、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

国、恐、无、死、没、缺

的原则

(1)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

中级法院可以审理基层法院案件,但基层法院不能审理中级法院的案件。

(2)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人分案处理除外。

(3)区分“检给法”与“法给法”:

若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只能依法审判,不得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若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准备移送市中级法院审理,市中级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不接受。

(4)案件移送以检察院为轴心:

在第一审程序中,需要改变管辖的,不同法院之间不能直接移送案件材料,需要将案件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起公诉。

地区管辖

一般原则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包含行为地与结果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一般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

关于犯罪地:

①包含预备地;

②持续犯,犯罪持续经过的地区均有管辖权;

③网络犯罪,沾边就管。

关于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

管辖冲突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

情形

(1)管辖不明:

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

(2)管辖不宜: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院长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

争议

(1)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专门管辖

涉交通工具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涉外

(1)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罪犯

(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新罪):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脱逃又犯罪):

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海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

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登陆地,居住地)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初泊地,登入地)(3)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

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登入地,居住地)(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登入地,居住地)(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抓获地,登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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