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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复工疫情防控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无门卫值守的出入口暂时关闭。

加强工作区域人员和车辆进出登记管理工作;

应暂时停用触摸式人员身份识别设备,采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时,应在入口处对人员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人员较多时,可在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楼宇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检测体温超过37.3℃时,应隔离报告并禁止进入工作区域;

要尽量减少非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人员进入本区域,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者方可进入。

  

(2)出现疫情传播并划为疫区的物业项目。

可按照要求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

协助有关部门关闭物业管理区域内影院、新商业等公共场所;

必要时按当地政府要求通知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业暂时停工。

  (3)对于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应首先做好疏导和解释工作,仍不配合的可禁止其进出物业管理区域、上报社区街道,严重影响秩序的,应及时上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6.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公共区域疫情防控工作?

  室外公共区域清洁和消毒。

应按要求对室外公共区域进行消毒。

进行物业管理区域消毒作业前,应提前告知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做好人员防护工作。

  室内公共区域清洁和消毒。

应加强停车场、设备间、大堂、走廊、卫生间、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管理和空气流通。

应重视门把手、门禁和电梯控制面板、楼梯扶手等常触易传染病毒部位的消毒工作。

应适当增加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的消毒次数,做好消毒记录并公示。

  电梯消毒。

电梯轿厢和电梯门应每日不少于3次使用消毒液或医用酒精喷洒擦拭消毒并记录。

电梯轿厢通风系统应处于常开状态,并确保正常使用。

发生疫情病例的建筑物,所有电梯轿厢、井道、层站和电梯机房,应全面消毒后再使用。

  保障洗手设施正常运行。

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规范垃圾收集处理。

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清运并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公共活动设施消毒。

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等室外休闲活动设施要保持清洁卫生,每日进行消毒并记录。

  7.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疫情期间餐厅管理?

  适当延长餐厅供餐时间,通过错峰就餐、分散用餐、送餐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避免面对面就坐,最好是同向坐,相隔距离一米以上。

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

  8.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空调和通风设备的使用和消毒?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管理指引》要求,进行有关空调通风系统日常运营管理。

要根据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配置情况及使用要求,通过开启送排风系统、提高空调系统新风量、合理开启外窗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强建筑物的通风换气能力。

要根据空调使用要求和疫情非常时期的特殊情况,增加过滤器的清洁消毒和更换频次。

  地下车库的通风系统应增加开启频次,确保区域内空气流通。

  9.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人员聚集场所管控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工作场所、会议室、餐厅、电梯、卫生间、通勤工具等人员聚集区域,应设专人负责定期消毒;

应引导人员使用通道、电梯、楼梯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

应减少会议次数,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

建议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的工作方式。

  10.物业管理区域发现疑似症状人员及单位,应如何应对处置?

  发现疑似症状人员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活动区域,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场所以及员工住处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

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发现确诊病例后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疫点消毒等工作。

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停使用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使用。

  二、复工复产期间政策指南——人力资源篇

  1.员工被传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

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期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上海等地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当地的医疗期标准)

  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

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0年1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5日至4月4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2.员工在医疗期可以获得什么医疗待遇?

  依据国家卫健委和财政部发布的政策,对于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享有以下医疗待遇:

  

(1)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3)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但是,如果员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则应当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待遇费用将由单位承担。

  3.员工被政府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中也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第三条中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所以,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4.如果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应该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中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所以,如果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延长假期吗?

  鉴于疫情形势,为了更好地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让员工有更长的时间在家休息,减少感染的可能性,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之上再延长假期。

  在国务院放假通知基础之上的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延长假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年休假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期间为年休假,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

如果按照年休假方式延长假期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通知。

  

(2)以补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即为原有加班的补休,单位也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

  (3)以轮休调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应当纳入综合计算工时之周期,进行工作时间的计算。

单位可先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然后纳入2020年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进行工作时间数的结算。

  (4)以待岗方式安排的,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待岗期和工资待遇,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

  (5)以停工、停产、歇业方式安排的,则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但是,如员工在单位放假之前已经申请并获得批准有假期,应当作如下调整:

  

(1)员工之前已经申请事假的,则该事假应当撤销,纳入公司正常放假(包括国务院延长的假期在内)处理。

  

(2)员工之前已经申请病假的,若该病假超出公司放假安排的,则公司可继续执行病假待遇,若该病假假期在公司放假期内的,建议按照公司放假处理。

  6.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口罩吗?

如不能提供,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但对于一般行业的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所以,一般行业及岗位的员工不能以单位未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工作。

但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因此,对于积极返工的员工,在不能自行供给口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主动提供,以保证防疫期间员工的人身安全,也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和爱护,有利于员工安心工作。

  7.企业员工能否拒绝在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后复工,如员工拒绝到岗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所以,如并非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自身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到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劝导无效的,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按照法定程序对员工予以处罚。

  8.对于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回公司上班的员工,应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职工,其未能及时返司的原因可能是在隔离,或在治疗,或因疫情而无法乘坐交通工具(如湖北多地航班、火车停运),则应当分别对待,不可一刀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职工,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加班劳动者补休以及鼓励员工无薪事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待岗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如北京的规定是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9.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的,不属于工伤。

  10.企业如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的,员工工资该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1.用人单位可否拒绝曾患病的员工回单位上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所以,如果员工已经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用人单位不可以此拒绝其回单位上班,这种行为涉嫌用工歧视。

  12.对于劳动纠纷,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或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可以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时效中止。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2)审限顺延。

  13.对于劳动纠纷,受疫情影响涉及诉讼时效,应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虽然有疫情的存在,但并不代表全部合同的履行都发生了不可抗力,故应当收集证据以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因疫情这种不可抗力事件,且发生在诉讼时效6个月内的,则可主张不可抗力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三、复工复产期间政策指南

  ——政策扶持篇

  

(一)财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多条政策,政策涉及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主要有以下条文: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此上述公告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二)企业扶持政策

  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出台了疫情期间对物业服务的补贴政策。

比如深圳市、杭州市等地明确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

湖北省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15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财政补助。

成都市规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独立法人物业服务企业可获30%不超过10万防疫物资补助。

  海南省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在管户数每户10元/月的标准补助给企业两个月,还要求切实保障物业防疫物资供应。

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防疫物资纳入全省防疫物资统筹分配范围,通过集中配发、特许优先购买等方式,充分保障物业防疫物资供应。

浙江省多条新政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要求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

以及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

  其他地区虽未明确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扶持政策,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适用各地政府对企业的各大支持政策。

比如上海市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以及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四川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减负、金融、财税和稳岗各个方面给予企业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把握好当地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尽力降低疫情对自身的影响,以度过此次疫情的难关。

  四、复工复产期间政策指南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1.增值税方面

  

(1)作为物业服务企业,2020年2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到28号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

  答: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2月28日。

  

(2)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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