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法律双专业经济法复习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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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所调整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

7.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⑴平衡协调原则⑵维护公平竞争原则⑶责、权、利、相统一原则8.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9.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与联系⑴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经济法独立与民法——这是由两者的区别决定的。

a.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b.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c.两者的主体不同d.两者的权利不同e.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f.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②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a.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这是由民法的性质决定的。

b.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这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

⑵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①经济法分离于行政法②经济法独立于行政法③两者的主体不同④两者的权利不同⑤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⑥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10.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4.政府规章5.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6.政策与习惯

11.经济法体系:

(1)经济组织法:

主要就是企业法,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主体,是经济管理的主要对象,所以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

(2)经济管理法:

是经济法的核心,主要是计划法和宏观调控法。

(3)经济活动法:

主要是对经济主体行为进行规制的法。

12.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和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种类:

①经济管理主体:

指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

a.政府及其管理部门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c.特殊企业和经授权的组织:

依经济法成立的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包括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和控股管理的企业。

如三大政策性银行②经济活动主体:

主要是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3)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复杂性b、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形式具有广泛性c、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间往往具有隶属性

13.经济法主体制度:

指在经济法范畴内,有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制度。

14.企业:

(1)概念:

是经营性的从事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

①企业具有社会组织性:

企业的组织性是与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的根本区别。

②企业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稳定、连续地进行经济活动的组织。

③企业具有经营性,是经营性的社会组织。

所谓经营性是企业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运作,考虑投入产出,重视经济核算,籍以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

(2)企业分类:

以企业的财产责任为标准,企业分为:

1、独资企业:

由一人出资经营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合伙企业:

由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协议出资,共同经营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法人企业:

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企业可以分为1、国有企业:

指财产归国家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主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1)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2)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即企业财产为国家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下,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集体所有制企业:

是指企业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由劳动群众民主管理,实行集体积累,按劳分配、适当分红的企业法人。

3、私营企业:

企业财产属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组织。

私营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以企业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企业可分为涉外企业和非涉外企业:

1、涉外企业:

及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参与设立或独资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非涉外企业:

又称内资企业指全部资本均来源于境内投资者的企业。

3、股份合作制企业:

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5.商业贿赂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②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自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③从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来看,商业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的。

④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确定其项目中标等交易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

(3)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①概念:

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暗中向交易相对人提供钱财或其他利益,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便利条件的行为。

②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a、法律性质不同b、回扣是帐外行为,折扣、佣金是帐外行为c、回扣是暗中进行,折扣、佣金则是明示行为。

16.虚假广告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虚假广告的主体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也包括广告的经营者。

(2)虚假广告必须发生在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过程中。

(3)虚假广告的内容或所起的效果与事实不符(4)虚假广告同时损害了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7.降价排挤行为: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构成要素

(2)例外情形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8.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①非公知性②管理性③经济性④实用性;

(2)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19.商誉诋毁行为:

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1)构成:

①主体是经营者②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誉权③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④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20.搭售行为:

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对方当事人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21.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

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不当有奖销售包括:

(1)欺诈性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2)巨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22.串通投标行为:

招标:

是指以公开方式、公平手段确定选择合适的投标人承包建筑工程或采购大宗商品设备的行为。

1、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2、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

23.限购排挤行为:

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行为

2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a.自愿b.平等和公平c.诚实信用d.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商业活动必须绝对、无条件的满足一切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而不是相反;

商业活动中禁止从事极端的不合经济伦理的行为。

(3)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区别:

a.商标法通过商标注册程序确认商标专用权,商标权是一种静态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从维护竞争秩序出发,在动态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b.两者效力范围不同:

②反不正当法和专利法③法条竞合时的法律适用—优先适用《商标法》和《专利法》(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制裁:

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a.监督、检查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26.竞争的概念:

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

27.竞争法的概念:

是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⑴经济主体间的平等竞争关系⑵管理性的竞争关系

28.竞争法的内容:

竞争法主要是由关于竞争的各单行法律组成:

(1)反垄断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最重要法律,是竞争法的龙头法,素有“经济宪章”之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竞争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3)维护公平竞争的其它法。

29.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反不正当法所保护的、而为行为人所侵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

(1)假冒行为:

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商业混同行为和虚假标示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①知名商品:

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商品。

一般来讲,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的,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a、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商品b、经国家有关机关和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c、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商品②关于特有: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经营者的营业标志,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体现了经营者通过付出努力和资本获得的无形财产,保护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主要是保护附于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中的商业信誉。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①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②伪造产地③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a.完全不真实b.在质量标识上文字含糊其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1.消费者:

是指为生活所需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①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②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③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是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④消费者是社会个体成员

32.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①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③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①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①商品的购买者②商品的使用者③服务的接受者④第三人(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表现为: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3.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义务

(2)经营者有接受消费者批评、监督的义务(3)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①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②对消费者的询问如实答复。

③应当明码标价(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在交易中只能使用自己真实的名称或营业标记。

(6)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

商品的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合同履行后,有向商品购买者或服务接受者出具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据的义务(7)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经营者的包修、包换、包退等善后服务义务(9)经营者不当免责禁止的义务(10)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的义务①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侮辱诽谤②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搜物。

③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34.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2)职能:

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⑤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⑦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3)禁止性规定: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35.争议解决的办法: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6.责任承担: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7.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致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②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③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①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④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⑤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⑥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⑦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欠或者无理拒绝的。

⑧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独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者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产品质量:

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

39.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产品质量监督关系

(2)产品责任关系

40.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积极性义务:

①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a.产品瑕疵担保义务b.产品缺陷担保义务②产品包装标示符合要求③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要求: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生产者的消极义务:

①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1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3)销售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42.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指生产者生产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责任则是一个特定化的法律术语。

(2)产品质量责任是一个综合概念,产品责任则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4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2)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简称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3)有因果关系

45.生产者产品责任免责: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6.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

(1)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请求权期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47.生产者、销售产品质量责任

(1)民事责任:

①违约责任: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b.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c.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②侵权责任:

a.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b.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48.价格:

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它反映的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

49.价格的范围和形式:

(1)价格的范围:

价格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广义的价格除此之外还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

(2)价格的形式:

《价格法》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划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①市场调节价:

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②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式:

一种是浮动价格;

另一种是最高限价;

再一种是最低保护价。

③政府定价: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50.价格法:

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51.价格法的任务:

(1)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3)保护经营者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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