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模板按取费费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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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约平方米

2

监理范围:

[工程名称]的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施工监理。

计划投资:

约万元人民币。

监理期限:

以施工合同时间为准。

投标报价方式:

按取费费率进行投标报价

3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

年月日~时

地址:

现场踏勘时间:

年月日时

集合地点:

招标答疑会议时间:

地点:

4

投标资

质要求

投标人资质: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3)要求项目总监具有一级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5

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万元;

截止日期:

6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7

投标文

件递交

时间:

年月日至时

地点:

8

投标截止即开标

投标截止即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9

投标

有效期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0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2投标须知

2.1说明

2.1.1招标工程说明

[工程名称]的招标,邀请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参加该项目投标的单位参加投标。

2.1.1.1工程概况

本招标工程概况详见前附表。

2.1.1.2工程计划

(1)招标人计划年__月签订合同和发布开工通知;

(2)开工日期:

最迟为年__月;

(3)计划工期:

总工期___日历天。

2.1.1.3标段划分

本招标工程监理标段划分为一个标段。

2.1.1.4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合格标准。

2.1.1.5交通运输条件

工程位于XX市区,交通运输条件良好。

2.1.2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合同项目下的合理支付。

2.1.3监理范围

本招标工程监理范围详见前附表。

对项目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2.1.4投标人的资格

投标人应是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并具有相关工程经验的监理单位。

2.1.5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投标准备和进行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

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6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2招标文件

2.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由下列各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须知;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条款,包括:

a、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b、工程建设监理标准条件;

c、工程建设监理专用条件;

(4)投标函;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辅助资料;

(7)设计图及施工说明书。

(8)按2.2.2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

招标人将根据其调查、了解或通过其他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气象、水文、地质等资料提供给投标人参考。

对于施工中将会遇到何种实际问题以及是否会受到现场不良地质条件影响等方面,均应由投标人自己作出判断和结论,并对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2.2.2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2.2.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2.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2.3投标文件

2.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5)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

(6)对该项目监理的承诺;

(7)监理工作大纲;

(8)投标保证金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据复印件);

(9)投标人按本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投标文件及相关函件均使用汉语文字。

2.3.2投标文件的编制

2.3.2.1投标人应具有足够的资源、经验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本合同,完成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为此,投标人在所递交的投标书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证明投标人法定名称、性质、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以及表明其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登记证书等)。

(2)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投标人的资源、经验、能力和财务状况的表格资料。

2.3.2.2不允许任一单位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3.3投标报价

2.3.3.1投标报价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文件[1992]价费字479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允许下浮,按取费费率进行投标报价。

即:

取费费率=

2.3.3.2投标货币及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2.3.3.3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应将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金额按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之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下浮20%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此项费用。

2.3.4投标文件有效期

2.3.4.1投标文件自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按前附表规定。

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3.4.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

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

若投标人接受招标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2.3.5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2.3.5投标保证金

2.3.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3.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2.3.5.3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3.5.4投标人应按前附表所述的金额和时间以转帐的方式提交投标担保,以换取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据:

收款单位:

开户行:

帐号:

2.3.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3.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由投标担保收款单位直接转交给招标人(不计利息)。

2.3.5.7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第2.3.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

(3)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

(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2.3.6投标的有关要求

(1)质量:

投标人应承诺按照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等级目标进行监理;

(2)工期:

投标人应承诺按照业主提出的工期目标进行监理;

(3)投标人为取得签约资格,应按业主要求提供所需的有效资质文件材料,以及拟派往该项目的主要人员及其资历,以证明其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该项目监理任务。

投标人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

(4)监理工作大纲:

是投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按照该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工作大纲;

(5)投标人对业主作出如下承诺:

a、不得分包、转包监理业务;

b、如果中标但在工作中未能完全尽职,业主在发出书面要求后仍无明显改变时,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c、现场监理人员应是投标文件所安排的人员,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如有调换应提前通知招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调换。

d、中标单位如在责任期内失职并使业主受到经济损失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酬金比率即为投标取费率)。

该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各条款,包括投标人认为其它应予承诺的内容,均应在投标书中给予承诺,不能接受的一并在投标书中声明,评标时予以参考。

2.3.7现场踏勘和答疑

2.3.7.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除必须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踏勘外,还可以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踏勘,踏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7.2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踏勘现场而需进入招标人所管辖的招标人的场地时,需事先经招标人同意。

除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踏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7.3招标人在现场踏勘中提供的资料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7.4招标人将按前附表安排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召开招标答疑会议。

2.3.7.5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在招标答疑会议上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答疑会上答复。

2.3.7.6答疑会后,招标人将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的书面答复意见(答疑纪要)发送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

2.3.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3.8.1投标人应按第2.3.1条规定的内容,并按前附表规定的份数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8.2投标文件应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所有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3.8.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在修改处盖章确认。

2.4投标文件的提交

2.4.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2.4.1.1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行密封。

2.4.1.2投标文件递交时密封最外层至少应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全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4.1.3如果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盖公章和印章的投标资料,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2.4.2投标截止时间

2.4.2.1投标人按前附表要求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2.4.2.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须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权力和义务亦将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4.3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4.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4.1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

2.4.4.2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2.5开标与评标

2.5.1开标

2.5.1.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安排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下同)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

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2.5.1.2开标会上将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若业主宣布的结果与投标书的内容不符时,投标人可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复查核实后,业主应重新宣布该投标书,否则,认为投标人已认可业主宣布的结果。

2.5.2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开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

投标人不应对招标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

2.5.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评标委员会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书中的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4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2.5.4.1在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就每份投标书是否原则上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鉴定,判断其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件、条款相符,有无重大出入。

2.5.4.2招标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

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2.5.5投标文件的评比

2.5.5.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2.5.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5.5.2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时,除了考虑投标报价的高低和合理性外,还将就其投标承诺、监理大纲、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评价与比较,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并向招标人依次推荐排名在前的一至三名合格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若出现综合得分相等,则“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和监理业绩”分项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

若亦相等,则“监理工作大纲”分项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

若再相等,则相等者中“投标报价”分项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

2.5.5.3招标人应依据评标报告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

当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则招标人应依据评标报告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

当排名第二的中标侯选人亦不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应依据评标报告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三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

2.5.5.4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5.5.5具体评标办法及标准见附件一。

2.5.6废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废标:

(1)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2)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3)无投标单位公章;

(4)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

(5)投标书逾期送达;

(6)投标书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而且未注明哪个有效。

2.6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2.6.1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2.6.1.1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6.1.2由于招标人原因中止招标,则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6.2中标通知

在第2.3.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其中标,同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履约保证金

2.6.3.1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6.3.2款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6.3.2履约担保金:

按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

2.6.3.4履约担保以履约保证金形式,转入招标人指定银行帐号。

2.6.4签订合同

2.6.4.1业主在给中标人寄发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中所附的合同范本及条款填写监理合同。

2.6.4.2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将合同填写签署完毕并送交业主签署,审定和签署合同也可以在业主指明的地点进行。

2.6.4.3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2.3.5.7款

(2)项所述的情况,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6.4.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

2.7纪律与监督

2.7.1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露一切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情况;

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出席投标人举办的任何活动,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7.2在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

2.7.3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活动,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合同标准条件

3.1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监理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

是指一个日历天。

(8)“月”:

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3.2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3.3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

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立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3.4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

若更换现场人员,应当用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进行调整。

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

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

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

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3.5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

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设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

这些人员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3.6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享有以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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