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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如保兑余额超出我行对被保兑行的授信额度,须经总行追加授信额度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开证行)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后方可受理。

第八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

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查

第九条根据有关国际惯例,保兑行对任何方式的付款均无追索权。

各行在办理信用证保兑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单据,在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情况下,我行方可履行保兑行责任。

若单据存在任何不符点,我行应立即提出拒付,解除我行保兑责任。

第十条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我行对所保兑的信用证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我行保兑责任自动解除:

(一)信用证效期已过而受益人尚未交单的;

(二)开证行已付清信用证款项;

(三)受益人在每次出运货物后首次提交单据时,单据存在不符点的。

第十一条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后,我行必须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办理信用证保兑业务时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查相关的贸易背景,信用证涉及的进出口业务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一)信用证必须真实有效;

(二)我行必须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三)信用证不含限制在他行议付的条款;

(四)信用证必须为不可撤销的非转让信用证;

(五)信用证必须表明适用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通过SWIFT(MT700/MT710)方式开立;

(六)信用证不含对我行不利的条款。

开证行为境内机构的,可不受上述第

(二)、(三)条的限制;

第十四条开证银行如处于战乱、国际制裁或严重的政治、经济、金融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只能办理风险参贷方式下由其他参贷银行全额承担保兑责任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第十五条在受益人要求我行加具暗保的情况下,各行信贷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受益人资信情况。

原则上受益人必须与我行建有信贷业务关系,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为我行长期国际结算业务往来客户,在我行无不良业务记录。

第四章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六条我行在办理信用证保兑业务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三章的要求严格审查业务受理条件。

第十七条明保情况下,应填写《信用证保兑业务确认书》银行填写部分(附件2),明确我行作为保兑行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要求受益人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加保以及保兑费用的收取方式。

暗保情况下,受益人必须与我行签订《信用证保兑业务协议》(附件1)。

第十八条受益人同意保兑的,我行在正本信用证通知书上注明“此信用证已由中国ⅩⅩ银行加具保兑,且仅限在该行交单。

”字样。

明保方式下同时致电开证行说明我行已为该信用证加具保兑[2]。

第十九条我行作为第一通知行对转通知的信用证(MT710)同意保兑的,在转通知信用证中需要增加以下条款:

(一)注明“Attherequestoftheissuingbank,wehaveaddedourconfirmationtothiscreditinaccordancewiththestipulationsunderUCP500Article9[3]orUCP600Article8,(thecreditwillbeavailablewithusonlyafterreceiptofourconfirmationcommission.)”;

(二)注明我行地址;

(三)若原证规定保兑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则注明我行保兑费用及相关偿付途径。

第二十条对于不符合我行信用证保兑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我行认定不办理保兑的,信用证通知面函中应声明我行不加具保兑。

对于受益人在《信用证保兑业务确认书》规定时间内不要求或未确认要求我行保兑的,我行不承担保兑责任。

在明保方式下,我行应及时致电开证行告之我行不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经我行保兑信用证的修改通知,需逐笔确认是否扩大保兑责任;

凡涉及金额增加或期限延长的,各行要根据本办法第二、三章之规定确认是否加保。

如我行决定对信用证修改部分不加具保兑,则应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受益人及/或开证银行。

风险参贷方式下信用证修改的保兑,必须逐笔经参贷行书面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于受益人每次出运货物后首次提交保兑信用证项下单据,我行应严格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其他相关国际惯例审核单据。

如单内、单单、单证相符,我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同时应按《信用证保兑业务确认书》/《信用证保兑业务协议》中与受益人的约定,履行保兑行义务;

如单据有不符点,我行应书面提示受益人不符点,并声明解除我行保兑责任,持单等候受益人指示。

第二十三条在明保方式下,我行已解除信用证保兑责任的,应受益人要求向开证银行电提不符点或直接寄单索汇时,需在报文或寄单面函上声明我行已解除保兑责任。

第二十四条收到开证行付款后:

(一)若我行未履行保兑责任且未提供融资的,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收汇;

(二)若我行未履行保兑责任但已提供融资的,按照相关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收汇;

(三)若我行已履行保兑责任,应归还我行保兑融资款项。

第二十五条若到期未收到开证行付款,应将已保兑融资款项转入垫款科目核算。

第五章业务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我行应加强保兑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审核工作,切实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我行应落实专人负责对保兑信用证项下未收款项或银行垫款资金进行清收,并积极做好对外索偿工作。

第二十八条我行应加强信用证保兑业务项下的代理行额度管理工作,积累代理行资料。

如遇开证行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拖延付款、垫款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总行,并立即停止办理该行开立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第二十九条保兑信用证项下的垫款,应按信用证垫款处理,并纳入风险控制指标考核。

第三十条我行应建立信用证保兑业务台账登记制度,对加具保兑的信用证进行逐笔登记。

有关资料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行国际业务部门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保兑业务发生额、保兑信用证余额、保兑信用证项下未及时收汇金额、保兑信用证项下发生不良垫款金额及相关文字说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六章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办理信用证保兑业务的手续费须按总行中间业务收入相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手续费减免情况应按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减免幅度、减免总金额及减免原因。

第三十四条信用证保兑业务产生的手续费、邮电费等相关费用都应计入信用证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保兑费用应向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承担方收取,收取时机原则上为保兑时收取。

对于保兑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的,应根据《信用证保兑业务确认书》/《信用证保兑业务协议》的约定,在通知保兑时或收妥结汇时或以其它约定方式收取;

对于保兑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应通知开证银行我行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我行的保兑责任应自收妥保兑费用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信用证保兑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表外科目:

1.信用证加具保兑时:

借:

保兑信用证应收款

贷:

保兑信用证应付款

2.解除保兑责任时:

(二)我行履行保兑行责任付款时:

国际贸易融资—其他国际贸易融资

×

存款科目或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预扣利息及费用)

(三)收汇时: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信用证业务收入

(四)保兑信用证业务发生垫款时:

1.垫款发生时

垫款—信用证业务垫款

国际贸易融资—其他国际贸易融资

2.垫款收回时:

其他利息收入(逾期利息)

(五)信用证保兑业务收费:

存款科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开证行以外的第三家银行要求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在我行对开证行核定的代理行授信额度内,参照本办法谨慎办理。

第三十七条各境外分行办理信用证保兑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ⅩⅩ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4]1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信用证保兑业务协议

2.信用证保兑业务确认书

附件1:

信用证保兑业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中国ⅩⅩ银行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法定代表人:

应乙方请求,甲方对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信用证编号:

,金额:

)。

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订本信用证保兑业务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的信用证保兑业务遵守信用证规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其它相关国际惯例。

第二条双方同意,对于经甲方保兑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甲方具有独立审核权。

对存有不符点的单据,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可代为保管并听候乙方指示,或将单据退还乙方;

如乙方坚持要求甲方将存有不符点的单据寄交开证银行,甲方可按乙方指示予以办理,但甲方保兑责任随之解除。

第三条若开证银行以欺诈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或由于欺诈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命令被禁止或被限制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时,甲方有权对预先融资甲方款项行使追索权。

第四条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保兑责任自动解除:

(一)信用证效期已过而乙方尚未交单的;

(二)开证行已付清信用证款项;

(三)如果信用证规定一次装运,乙方在首次提交单据时,单据有不符点;

如果信用证规定可分批装运,乙方在每次出运货物后首次提交单据时,单据存在不符点的。

第五条如单证严格相符,甲方履行保兑责任,将所有单据寄给开证行。

第六条被保兑的信用证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只在原保证期限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若甲方同意扩大保兑责任,则该信用证修改同时必须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乙方承诺按以下规定的费率缴纳保兑费:

手续费费率为%,按季缴纳,单笔信用证保兑费不低于50美元。

融资利率为%,保兑期限为自甲方加具保兑日起至甲方解除保兑责任止。

融资期限为自甲方支付乙方保兑信用证项下款项起至甲方从信用证开证行收妥信用证项下款项时止;

第九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附件2:

信用证保兑业务确认书

(银行填写部分)

致:

(公司)

我行收到(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编号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同意对该证加具保兑。

作为信用证保兑行,我行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做出付款保证,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相关银行惯例,承诺在单内、单单、单证严格一致情况下,独立承担付款责任。

贵公司按以下规定的费率缴纳保兑费:

融资利率为%,保兑期限为自我行加具保兑日起至我行解除保兑责任止。

融资期限为自我行支付贵公司保兑信用证项下款项起至我行从信用证开证行收妥信用证项下款项时止。

对于开证银行已付清信用证款项,或在信用证效期内贵公司未向我行交单,或贵公司在信用证规定一次装运的情况下,首次提交我行单据时单据存在不符点,或在信用证规定可分批装运的情况下,每次出运货物后首次提交我行单据时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我行信用证保兑责任自动解除。

对于开证银行以欺诈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或由于欺诈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命令被禁止或被限制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时,我行对预先融资贵公司款项可行使追索权。

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我行只在原保证期限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若我行同意对该信用证项下的修改扩大保兑责任,则该信用证项下的修改为本确认书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若贵公司接受我行上述申明及条件,请填写《信用证保兑业务报价确认单》客户确认部分,在(日期)前回复我行。

否则我行将仅作为通知行履行通知义务。

中国ⅩⅩ银行分(支)行

年月日

-------------------------------------------------------

(客户确认部分)

对于上述信用证项下的保兑业务询价,我公司意见如下:

□不需要加保。

□接受贵行报价及上述保兑行声明,请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并

□授权贵行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收取保兑费用。

1.主动借记我公司账户,币种账号:

2.收妥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款项后主动扣收;

3.其它:

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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