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河北轿车强制报废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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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河北轿车强制报废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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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河北轿车强制报废新制度

  篇一:

20xx年河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20xx年河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作者:

夏俊峰时间:

20xx-06-12浏览量3665评论001

  20xx年河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根据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xx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152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87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023元。

  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住院天数《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xx】42号

  3、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计算公式: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6、交通费

  计算公式: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

  计算公式: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05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15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1

  

(2)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05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15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051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15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一般是国产)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02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58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02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58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02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58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伤残鉴定费

  12、后续治疗费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14、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52409元÷12个月×6个月

  14、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051元×20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152元×20年

  2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05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15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051元×5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152元×5年

  16、被抚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法同上

  17、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财产损失

  参照自20xx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分行业平均工资(元)

  农、林、牧、渔业19779元

  采矿业54862元

  制造业47660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82636元

  建筑业39899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7784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5675元

  批发和零售业38161元

  住宿和餐饮业32959元

  金融业94989元

  房地产业43184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027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71541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110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33543元

  教育58624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53317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6393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0310元

  3

  篇二:

20xx机动车报废年限表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

有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需提前一年及以上进行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的报废,不享受政府补助。

出租汽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老旧机动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报废老旧机动车车主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补助政策。

  机动车报废补贴标准: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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