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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村党支部在镇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

镇委负责协调村级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村级组织的地位、职责及其相互关系

  第四条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

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村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研究讨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等其他村级组织,支持和帮助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带领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领导和组织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培养和造就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四)负责抓好党支部和本村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大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不断完善农村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切实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

  (六)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搞好村务公开,领导和组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组织的民主选举,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规模、生产生活的实际和村民意愿,可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责。

主要有: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镇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镇人民政府及上级政府开展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领导和支持村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深化农村基层各项改革,引导村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热心为本村村民、外来投资者和外来劳务工服务。

  (四)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管理本村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源,管好本村集体资产,保证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五)调解民事纠纷,维持社会治安,协助村党支部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树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风尚。

  (六)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愿、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抓好本村和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设组织,主要职责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民小组的村务工作,村民小组必须接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党员人数在2人以上(含2人)的村民小组要成立党小组,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党小组是村民小组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提倡由党小组长由党员村民小组组长(或党员组干部)兼任。

  第八条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分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两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意见不一致,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委备案。

村党支部要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式,支持并保证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自章程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做到总揽全面工作而不包办代替。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的关系是协助关系。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村党支部的沟通协调,自觉置于村党支部的领导之下,依法管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支持、监督其做好工作。

第三章党务管理

  第十条村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研究讨论本村党务工作和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即“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

“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本村全体党员参加,由支部书记通报党支部工作情况,或讨论表决本村重大事项。

“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课”培训每半年一次。

  第十二条每年召开一次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的民主生活会,支委成员认真查摆在党性党风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十四条村党支部应积极配合镇委做好本村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抓好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为流动党员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村党支部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村干部和青年、妇女入党。

  第十六条对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村党支部要及时向全村党员、干部和群众传达,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对村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村党支部研究提出意见,按各自章程及有关规定推选产生。

对村其他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村党支部提出主导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报镇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对村干部的工作政绩考核,除由镇委、镇政府统一考核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由村党支部提出考核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党支部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配合。

  第十九条村党支部负责对村、组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严肃批评;

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报镇委、镇政府研究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村务管理

  第二十条村级政务是指村级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村级事务。

村级重大政务含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的制定、修改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村“两委”会议研究形成议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村民自治章程、村级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和村内有关制度的制定、修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两委”会议研究形成方案,最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村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规划与国土、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审批工作,由当事人向村民委员会写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报规划与国土部门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办理。

  第二十四条村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由“两委”会议研究确定,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项目审定后,严格按照基建工程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实行公开招投标。

施工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应抓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管,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安全完工;

如发生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村民委员会和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改和追究责任。

村民小组的基建项目等重大事情要报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及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由村“两委”会议研究制定初步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与当事人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条军烈属、困难户、“五保户”、“低保户”的照顾救济,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办理。

  第二十七条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由村党支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文明户的评选由村党支部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配合。

  第二十八条道路建设、电网改造、水利建设、自来水安装、学校建设等公益事业,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有关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数字统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分工专人搞好统计,经村“两委”集体审核、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五章村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草案,经村“两委”会议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后通过一定形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村委会村务公开工作,各村委会负责指导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的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十)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十一)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二)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三)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村务至少每半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村务,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

村务公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

  第三十七条 村务公开内容公布后,必须征求村民意见。

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

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

半数以上的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第三十八条 村设立由三至七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也可以由村理财小组人员兼任。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三十九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其职责是:

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一条 镇级人民政府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

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对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民主决策

  第四十二条凡村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错误做法。

  第四十三条对村及村党支部内部重大事项,应当由支部召集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决定;

对村级重大事项应本着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进行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四十五条研究村务一般应召开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委托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四十六条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先经“两委”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民主决策: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和投资项目;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包括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公司)收益的分配);

  (四)土地出租出让;

  (五)基建工程招投标;

  (六)村民宅基地安排;

  (七)需要村民负担的集资、统筹;

  (八)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九)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

  (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之前,由村“两委”研究议题,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并将议题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十八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

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18周岁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议题须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未通过的事项,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不得组织实施。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

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

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

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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