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审查要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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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
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独立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
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
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贸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
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
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
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
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违约不能履行。
因此,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
度的采购等合同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
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是当前普遍的、可行的方法。
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第三方面:
可行性审查过程。
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缔约目的,综合考虑组织所处环境、软硬件条件、操作习惯等,对合同标的、设定履行方式、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可操作性审查,确保合同履行能实际履行的过程。
该项审查责任部门为企业职能机构和法律事务机构。
1、合同标的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
合同的标的是最能体现缔约目的、合同性质的核心内容,相当于我们写文章时所表述的文章中心思想。
所以,我们在起草合同时,最好要单独写明“合同标的”这样一条内容,以便让人一看便知合同的大概内容。
从法律功用角度讲,通过“合同标的”条款还能够更好地界定合同的性质。
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含混不清。
如对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一定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切忌只写“购买沙子一车”之类的含糊描述;
如对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一定要写明服务的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切忌只写“按照行业的通常标准提供服务或达到行业通常的服务标准要求等”之类的描述。
否则,一旦纠纷产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的状况。
2、合同的履行方式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围绕缔约目的设定的合同双方的履行方式、操作流程是合同标的实现的关键,不同性质、类别的合同在履行上有不同的方式,如采购合同的货物转移;
工程施工合同的进度施工;
技术开发合同的知识产权转移;
安装合同的设备交付使用等,但各类合同的履行也有其共同的地方,根据合同双方履行的一般过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标的完成(运输)方式、保险、付款方式、质量保证等等,这些内容的设定一定要结合组织的实际来进行,如期限要和相关项目紧密配合、地点设定要遵循便利原则、付款要以促进标的完成为目标、质保期和质保金要合理有效等。
3、对合同相关事项内容要有相应约定。
相对于合同主体、标的、技术标准等重要合同内容来说,有些合同内容很容易被忽视,甚至在合同中完全没有体现,如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术开发、质量保证等等,其实从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上来说,这些也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不可抗力发生的机率就非常之高,而因此损失的承担是一个需要严格界定,而又没有相关统一标准的,容易产生纠纷的内容之一,因此对其进行周密的预计,和详细的规定也就成为提高合同可行性的需要了。
同样道理合同保密、质量保证、技术开发等内容虽然不和合同标的直接发生联系,但是却是有违缔约目的的内容,需要从缔约目的和后期利益的角度对其相关条款加以重视和完善。
第四方面:
合法性审查过程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缔约项目性质、行业操作规定,对合同标的、条款内容、法律术语、签订方式、履行条件、要否登记等相关事项是否与之冲突,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进行审查的过程。
该项审查责任部门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1、不同合同性质类别具有各种特殊性。
依据缔约目的的性质,合同法把合同分成了15个大类,并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具体规定,对合同起草者或审查者来说,这是法定依据。
其实在日常合同具体事务中,我们还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合同进行更加具体的分类,便于事务操作。
合同的类别不同,合同的性质自然也就不同。
对合同进行分类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充分认识到不同类别合同的特殊性,从而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提醒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某些合同内容或要素,如合同的主体资格、生效要件、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及保密事项等条款内容。
另外,针对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还可以就各方的权利或义务作出一些特别的约定。
对这些特殊的约定一定要尽可能地表述完整准确,要注意其合法性问题,避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或冲突。
2、法律用语的准确是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属于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件,其中许多内容需要以法律术语加以界定和规范,使合同的内容明确、清晰,不会产生歧义、异议,另外对有些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用法律语言都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文件的一些书写标准或要求去做,其中包括尽可能地使用或推广大家共同认可的一些规范性法律//教育法律用语,以避免大家在理解合同时产生不应有的歧义。
如在审核合同时,发现一些常见的法律用语错误像“定金”与“订金”不分、“权利”与“权力”混淆、“抵押”与“质押”混用的情形等。
另外,还发现不少合同中出现类似“一方对另一方
罚款”等明显违反“合同各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用语或表述。
其实,上述每个法律用语都是有其特别含义的,随意滥用可能要闹笑话,甚至直接影响到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和当事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大小。
第五方面:
风险性审查过程
依据缔约性质、类型、习惯以及市场情况,对缔约目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等方面进行风险预测评估,并作出相关调整修改的过程。
该项审查责任部门为企业最高决策机构,法律事务机构以及相关职能机构提供咨询建议。
1、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买卖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必须能够体现这些法则。
我们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切忌只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忽略其义务或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忽略其权利的情形。
因为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对价”的基本要求,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必须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基础。
法律禁止以强凌弱的“不平等条约”存在;
对责任分担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赋予受不公平条款约束的一方当事人一定期限内的合同撤销权。
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数人利益的“霸王条款”出现。
因为在合同约定中,若各方责任分担不合理,不仅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而且一旦产生纠纷,此类条款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从而毁坏商家的信誉,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条款。
2、注意交易实施的安全。
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保证交易实施的安全。
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能够保障交易顺利实现的条款内容。
如当事人选择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条款、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
尤其是在大宗货物买卖、不动产买卖和国际贸易类的合同中,这些条款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有关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如交货地点等)、标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纠纷的管辖地、解决方式等条款内容如何约定也直接关系到交易的能否顺利实现或交易的安全,在给当事人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同样不要忽视此类条款内容。
3、注意考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
篇二: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对企业而言,合同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重要的商事活动。
合同审查应尽量做到“绝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应树立以下立约观念:
“事先防范、过程跟踪、事后补救”。
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通过法律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同样也能赢得可观的效益。
本人总结审查合同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如下,和大家一同交流学习。
第一节、第二节简单引出合同审查目的和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三节重点阐述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在第四节单独列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并在第五节中结合实践,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几个问题做一些归纳总结,并提出初步探讨意见。
第一节合同审查的目的
一、
二、
第二节合同文本通用条款
一、鉴于条款
二、合同目的和范围
三、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保证履约条款
四、结算、支付条款
五、知识产权条款
六、保密条款
七、违约责任条款
八、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九、争议解决条款
十、法律适用条款
十一、合同期限条款
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十三、通知送达条款
十四、合同附件条款
十五、生效条款
十六、合同文本条款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要点
1、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常见问题:
(1)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2)未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
(3)缺乏立项审批、超标审批;
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4)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定(如:
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
行招投标)。
(5)流程选择不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
(6)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提示:
审查授权委托书,可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
2、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
(1)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
果文件、对方资质证明等。
(2)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
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
体不一致等。
(3)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
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
3、合同文本形式要文字准确;
表述严谨;
格式规范;
前后逻辑一致。
常见问题:
(1)合同结构不完整(如缺少开头、正文、结尾);
(2)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不正确(如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
致;
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缺漏等。
(3)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如:
把租赁写成承包;
把借款写成投资)。
(4)法律用语不准确(如“定金”错写成“订金”,“权利”写成“权力”。
使用“大约”、“相当”等模糊词。
(5)前后逻辑不一致
①称谓前后不一致(如:
甲方乙方、买方卖方均出现,且没有指代关系);
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分期付款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等;
③期限表述不一(如:
“期限一年”与“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
④序号、附件指代矛盾;
⑤签订日期前后不一致;
⑥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合同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⑦所盖章非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
合同上盖财务专用章)。
二、实质审查要点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
常见问题:
合同主体不具备签约、履行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
(1)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3)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
(4)连续两年未年检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
(5)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不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
(建筑承包资质共四级,只能承包与其级别相符的工程。
通信类、供电类还要经过特定审批)
展开说明企业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
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民事诉讼法意见》
中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具有缔约能力,可作为合同主体。
但应结合该分支机构规模衡量其履约能力,对于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从安全考虑,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
如果是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会被确认无效。
如其事后经法人追认,可视为法人行为。
因此,尽量避免同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2、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条款效力
(1)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存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或约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的,未跟踪了解合同是否向有关机关办理批准或登记备案
(4)涉外合同约定公证生效的,没有实际办理公证。
(5)约定的生效条件、期限不合法。
提示:
需审查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并审查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至等。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1)缺少《合同法》要求的基本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缺少依合同特点须具备的条款
①知识产权条款。
②保密条款。
③对方使用我方商标的合同,没有明确限制商标的使用方式及范围。
4、合同付款条款
(1)原则:
把价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防控对方违约风险结合起来,把价款的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各阶段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通过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点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合同对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付款条款的风险控制作用。
付款条款通常与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具有密切关系,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质量、实现合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2)常见问题:
①不应一次性付款的合同选择了一次性付款;
②分期付款的合同,付款比例不恰当,首付款比例过高;
③付款条件未与制约对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相结合等。
(3)不同的合同应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
通常用于合同期限较短且对方没有后续合同义务履行问题的合同(如:
礼品、宣传品或其他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等),可约定到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但一般设备或中小型的采购合同,应留有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分期付款:
对于设备采购(涉及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检终检等)、技术开发类、租赁类、广告发布类合同、维护服务类或合作类的合同,由于合同期限有较长的持续性,合同对方有需要后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篇三:
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合同编号:
-SJ-004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技术审查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签订日期:
20XX年月日
技术审查咨询合同文本
甲方(委托方):
乙方(审查咨询方):
设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委托方委托审查方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审查咨询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XX)2号“关于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要求。
.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法规。
第二条.工程规模
√,总面积约平方米。
本工程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
.工程结构类型
本工程属砖彻体结构□,框架结构√□,底框结构□,轻钢结构□,钢结构□,√,框剪结构□,剪力墙结构□,单层建筑□,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或其它类型:
幕墙□,构筑物□,室内装饰装修□,节能设计□,地基处理□,或其它技术咨询/。
.审查内容
.是否符合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是否合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工程建设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及签字。
第三条委托方应向审查咨询方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审查咨询方应向委托方交付的文件及时间期限第五条审查咨询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审查费人民币¥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审查
合格后如遇重大修改则费用另议。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
.属幕墙、基坑支护等特殊项目,其他特殊情况咨询审查收费另议。
.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在乙方交付甲方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时一次付清余款。
第六条审查咨询方责任
.审查咨询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审查咨询职责。
.审查咨询方应及时向委托方通报审查咨询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不得私下与勘察设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法规、规范等。
.审查咨询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第四条的内容,交付相应的文件,并对审查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
.审查咨询方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七条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审查咨询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审查咨询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咨询费的一半支付;
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咨询费的全部支付。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审查咨询方支付审查咨询费用。
如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延,委托方均应按条规定支付审查咨询费。
.审查咨询方对审查报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
由于审查咨询方所提供的审查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审查要求而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损失,审查咨询方除协助勘察设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外,审查咨询方按照建设部134号令第15条承担相应审查责任,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审查咨询费,并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的审查咨询费,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委托方支付的全部审查咨询费。
.由于审查咨询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
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审查咨询费的百分之二。
.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乙方要妥善保管,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向外泄露。
.合同生效后,审查咨询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审查咨询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审查咨询费。
第八条其他
.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和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委托方应及时组织协调、论证。
仍不能解决的委托方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咨询和论证,经裁决后由责任方支付相应费用。
.由于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六份,委托方四份,审查咨询方二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方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