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详细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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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详细版Word下载.docx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是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具有法定检验性质。

监督检验工作应在压力管道安装现场,且在安装施工过程进行。

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受监督检验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并应承担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责任。

  第四条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由具有资格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单位)承担。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压力管道安装进行安全监察,并加强对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分工范围对监督检验单位进行资格认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授权;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授权。

  第二章 

监督检验单位、人员与职责

  第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在取得监督检验资格认可并得到相应监督检验工作任务授权后,方可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验单位必须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监督检验人员)经压力管道安全检验技术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颁发的检验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检验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九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保证监督检验工作中出具的监督检验记录、监督检验报告的真实性,监督检验确认和监督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对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条 

监督检验单位及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保守与监督检验工作有关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单位在发现受监督检验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质量问题时,应要求其整改,问题严重的,报授权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由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验单位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由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验单位进行限期整顿、暂停监督检验工作并予以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由资格认可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吊销其监督检验资格。

  1.监督检验能力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督检验任务;

  2.多次发生监督检验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3.由于监督检验单位责任而导至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事故;

  4.向无《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以及超出许可证范围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提供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监督检验人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督检验工作失职,由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或监督检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监督检验工作;

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发证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吊销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1.受监督检验单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已发现但未提出意见或及时报告;

  2.安装单位存在超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所规定的安装范围情况,监督检验中未发现或未报告;

  3.经监督检验确认的项目,有影响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严重质量问题;

  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督检验而签字确认或出具伪证;

  5.由于监督检验人员未事先通知安装单位又不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工作,而影响压力管道安装施工正常进行。

  第三章 

受监督检验单位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受监督检验单位的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管理行为、技术文件、安装安全质量均应接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的检查和检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管理者,应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2.压力管道安装开工前,填写《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其它压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向监督检验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相关的监督检验手续;

  4.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应负责为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配合监督检验人员协调相关工作等;

  5.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协调、见证工作。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应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提供的材料、设备、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并妥善保存必要的施工记录及见证文件;

  3.接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

  4.配合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工作,为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包括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及时通知监督检验人员作业施工进度等;

  5.压力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向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其它压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监督检验单位、监督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监督检验单位可直接向其提出,也可向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或投诉。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验单位及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工作中提出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问题或可能影响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问题,受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督检验内容与方法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工作应在压力管道安装全过程中进行,针对不同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特点和安全质量要求,确定监督检验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条 

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3.是否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4.是否有效实施了对压力管理安装施工的管理;

  5.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理安装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6.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7.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安装单位、防腐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安装单位、防腐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安装资格和资质;

  2.安装单位是否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5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保证师、专业工程师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配套,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5.在焊接管理制度、焊接工艺评定、焊接作业指导书、持证焊工及持证项目等方面是否满足安装要求;

  6.是否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7.是否按设计及标准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或本单位所购材料等进行检验;

  8.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进行各种检验与试验,对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是否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9.是否有违规分包、转包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行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是否在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是否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2.是否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5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监理机构的专业人员是否配套,是否责任落实;

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4.是否全面、有效地履行监理责任;

  5.是否制定并认真实施监理计划;

  6.现场采用的监理方式是否合理可行,监理人员是否及时到位;

  7.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进行分项工程(工序)验收;

  8.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现象及发生的质量事故,是否及时督促和配合其他相关单位整改处理;

  9.监理单位有无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10.是否有其它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检测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是否按检测单位资格等级及许可的经营范围承揽任务,是否以其它检测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业务;

  2.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检测专业配套,结构合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4.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是否制定并认真实施检测计划;

  5.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及时、正确;

  6.是否有其它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重点是在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对安全质量有影响的活动及其结果。

主要内容应包括:

  1.管道元件及焊接材料的材质确认;

  2.管道焊接或其他固定连接和可拆卸连接装配质量;

  3.影响管道热补偿和热传导的支承件安装质量;

  4.管道防腐质量;

  5.管道焊接、防腐质量检验检测质量;

  6.管道附属设施和设备安装质量;

  7.管道穿跨越、隐蔽工程等重要项目安装质量;

  8.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工业管道为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下同);

  9.管道通球、扫线、干燥;

  10.管道的单体试验及整体试运行;

  11.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

  上述所列内容是对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经监督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等级和技术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验的方式。

其中:

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为现场监督检验项目,监督检验员必须到安装现场监督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专项报告。

其它监督检验项目一般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为保证监督检验结果的客观、准确,监督检验人员在确定抽样方案时,应考虑抽样的数量和代表性,合理确定抽样方案。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进行,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1.采用查阅有关文件、记录或有关证据;

  2.观察安装或施工活动过程;

  3.抽样进行检验检测;

  4.必要时,也可进行有关的验证试验;

  5.会议或与有关人员交谈的书面记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

  6.其他方法。

  第五章 

监督检验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验单位在接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授权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后,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建立相应的项目监督检验组织,指定项目监督检验负责人,并配备必要的监督检验人员。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检验负责人应在认真阅读项目有关文件,掌握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针对项目的具体特点,明确监督检验的内容、监督检验方式,组织编制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仅对小型项目),在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中,必须确定“停检点”、“必检点”和“巡检点”。

监督检验大纲或计划必须得到监督检验单位负责人的批准并通知受监督检验单位。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大纲要经过专家论证,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督检验的准备工作,包括调集人员、收集相关标准、配备设备、建立工作程序、与有关方面建立联系等。

  第三十条监督检验工作开始前,监督检验人员应按照监督检验大纲的要求,针对具体情况熟悉相关规范、标准,编制监督检验工作所需记录表格。

  第三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监督检验大纲所列出的内容和方法进行,包括检验、检测、观察、确认质量记录、交谈等方法收集监督检验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应要求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改进,并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监督检验单位,由监督检验单位向受监督检验单位发出《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和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四条 

接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后,受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要求,对《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所列出的质量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存在的问题。

整改完毕后,将有关见证材料报监督检验单位。

  第三十五条 

接到受监督检验单位的质量问题整改见证材料后,监督检验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抄送建设单位和报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有怀疑或抽查结论为不合格时,监督检验项目组有权要求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复验或补充试验。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验员将收集到的监督检验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判定,为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提供正确的判定依据。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验项目组应整理监督检验工作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验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3)作为压力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

没有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完工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及时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督检验技术法规、标准依据;

  3.监督检验单位及人员,监督检验工作起止时间;

  4.监督检验工作情况;

  5.对建设、监理、安装、检测等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的评价报告;

  6.管理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专项监督检验报告;

  7.安装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8.对遗留安全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

  9.监督检验结论。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验报告由监督检验人员填写,经监督检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压力管道竣工验收之前,监督检验单位应将《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正本1份交建设单位,并将该报告的副本报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1份、抄送安装单位各1份。

  第四十三条 

压力管道工程完工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及时将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项目的监督检验资料和记录分类、标识、编目,建立监督检验档案。

监督检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检验档案封面,注明工程名称、建设、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单位名称、开工日期及档案编号;

  2.档案目录;

  3.申报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的有关资料,包括《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安装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防腐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4.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

  5.受监督检验单位的资格及有关人员资格审查记录;

  6.监督检验记录,包括监督检验交底会议记录、《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及整改报告、历次监督检验记录;

  7.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记录;

  8.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

  9.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10.《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验档案应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监督检验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受监督检验单位与监督检验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进行仲裁。

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仲裁仍有异议的,可向其上级行政部门申请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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