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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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三)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职责分工。

监督范围按分级主管,各司其职的原则划分。

鹿城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除省厅质监局、市质监局为主管监督外的工程。

第三章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监理;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

(八)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或质量鉴定。

第十三条质监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质监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质监人员对其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应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质监机构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者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妥善保管质量监督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质监机构投诉、举报。

第四章 

质量监督程序

第十八条项目前期的质量监督

(一)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时,有关单位应邀请质监机构派员参加。

质监机构应对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职责分工,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时,质监机构应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备案。

(三)规定限额以下的小型项目如直接委托社会监理的,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前,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会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携带下列材料,到质监机构汇报监理工作初步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1、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2、监理服务合同商定稿;

3、拟选派的监理人员名单、分工、主要监理人员工作经历及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执业管理手册;

4、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监理服务合同应根据项目类型分别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三十日,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乡村桥梁改造、联网公路、乡村大中修公路可打包办理监督申请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申请开工。

第二十条办理质量监督申请书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概况表;

(二)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等),施工图纸;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复印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六)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确定监督计划和质监人员,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被告知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工程项目,经整改完善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二十二条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质监机构报备现场组织机构及质量保证体系,并按《质量监督通知书》的要求及以下规定,分阶段及时向质监机构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施工单位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自检程序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自检负责人及自检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二)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质量控制程序及监理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三)工程变更设计及批复文件;

(四)分阶段招标的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文件及资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若在施工现场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必须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通过考核认证。

工地临时试验室未通过考核认证的,不得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临时试验室考核认证程序按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五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质监机构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报送有关材料:

(一)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按规定格式、内容,分别向质监机构报送工程月报、工程监理月报或试验检测工作月报。

(二)质监机构需要的文件、材料或报表。

(三)对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等重要质量指标,经检测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质量标准要求时,检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质监机构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

第二十六条工程实施过程中,质监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监督通知书》及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及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八条质监机构在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如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监督抽查意见书》。

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

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

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按交通运输部及省厅发布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意见书》中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认真落实整改或返修,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并向质监机构书面反馈整改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各级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报告,同时在接受事故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交通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程序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工程完工后、竣(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书面提出竣(交)工质量检测(或鉴定)申请。

未经竣(交)工质量检测(鉴定)或经检测(鉴定)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交)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或质量鉴定报告)。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或质量鉴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管理及监理工作的评价结果提交质量监督机构审定。

第三十三条工程试运营期(或缺陷责任期)满后、申请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书面提出竣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申请。

未经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或经质量鉴定(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检验并出具竣工质量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条件的试验检测单位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监机构作出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质量检验)结论或监督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质量检测、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报告或监督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质监机构申请复核。

质监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质监机构对有关复核申请,经复查认为原工程质量检测、质量鉴定(质量检验)结论或监督报告有不适当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十六条交通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主管质监机构签发项目(合同段)质量鉴定证书和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五章 

其 

第三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经费。

第三十九条因监督工作需要,质监机构或其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鉴定所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质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鹿城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一: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

附件二: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催办单格式;

附件三: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

附件四:

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

附件五:

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附件六: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

附件七: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

附件一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鹿城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鹿城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向你单位提供该工程概况的有关资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1.工程概况表;

2.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等),施工图纸;

3.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复印件);

4.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6.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工程概况表

(一)

一、工程基本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依据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通信地址及电话

负责人

从业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设计单位

施工

单位

一标

二标

三标

四标

监理单位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概算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量

建设规模

技术等级

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表

(二)

二、各从业单位主要人员一览表

主要人员

姓名

职称

资格证书及编号

项目设计负责人

总监代表

监理员

第标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安全员

三、目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

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

3.施工图设计

4.设计招投标执行情况

5.监理招投标执行情况

6.施工招投标执行情况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确认表

编号:

工程地址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万元

建安工作量

万元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批文

(2)初步设计批文

(3)规划许可证号

(4)勘察、设计合同

监理合同

施工合同

中标通知书号

(共二页,第一页)

参与单位资质

勘察单位

资质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质量目标

合格()

优良()

本工程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监督规定,现提供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月日

你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基本符合规定,我站同意受理申请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质量监督规定,实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鹿城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共二页,第二页)

注:

本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质监站各留存一份。

附件二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催办单

(鹿)交质监字( 

)第 

号: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鹿城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应接受质量监督。

请接到本通知10日之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其附件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鹿城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章)

 

附件三

编号:

平(交监)  

鹿城区交通工程

质量监督通知书

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发出时间: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鹿城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站受理 

 (工程项目名称)  的质量监督。

由 

(监督人员) 

对本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

一、监督依据;

二、监督范围;

三、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四、监督计划

(一)工程开工前

(二)工程施工阶段

(三)工程交工、竣工验收阶段

五、其它内容。

      鹿城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章)

本通知书主送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从业单位由建设单位转发。

附件四

工程第合同段(单位工程)~第合同段(单位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

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及《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向你站申请交工(中间)质量检测。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总结

2.主要工程量清单(附表)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下列各阶段建设单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中间质量检测,未经中间质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1.路基工程完工后进入路面施工前;

2.路面基层(底基层)完工后进入面层施工前;

3.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和梁板在梁板安装前;

4.交通标志材料进场后安装前。

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数量:

其中大、中桥座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投资额(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本表按合同段为单位统计;

2.单位工程按照《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划分

附件五

公路工程竣(交)工质量鉴定(检测)申请书

工程于年月日完工,现已做好(交)竣工质量鉴定准备工作。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要求,现向你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检测)。

1.质量鉴定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该表格由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内容各参建单位配合提供)。

2.建设、设计、施工(以合同段为单位)、监理等从业单位总结(各单位总结盖单位公章,附件内容需汇编成册)。

年月日

质量鉴定(检测)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农村联网公路(或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合同段

(一合同)

×

………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及驻地监理

设计单位及设计负责人

 

建设规模及内容

公路等级

公路里程

路幅布置

路面结构

主要材料用量

施工工期

计划起止

实际起止

批准概算(万元)

中标价(万元)

决算价(万元)

支付情况  (比例%)

工程变更

施工单位对质量自评价

监理单位对质量评价

桥梁改造工程

一合同

二合同

桥跨布置

桥梁宽度

下部结构形式

上部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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