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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划分能明确地反映出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能力,不仅有利于国家管理,而且也有利于企业间的经济交往。
除上述分类外,企业还可依据其他标准进行分类,如按企业规模大小的不同,可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可将企业分为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乡镇企业等。
二、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法律制度是指关于企业设立、企业组织、企业运行和对企业实施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
这些法律针对我国企业的经济性质、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组织机构、活动要求等分别作出了规定。
本章主要介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的内容。
公司法律制度将在第三章专门介绍。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这里的自然人只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出资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做主。
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较为简单,决策程序也较为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例2-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正确答案是B。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例2-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的有()。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须有企业章程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正确答案是CD。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②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④经营范围。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例2-3】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A.分支机构独立承担
B.设立分支机构的让独资企业和其投资人共同承担
C.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D.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正确答案是C。
(4)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比照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之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例2-4】2012年8月25日,甲出资6万元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
甲聘请A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A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10月22日,A未经甲同意,以乙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B购买价值3万元的货物。
10月24日,B将货物发至乙企业,但甲以A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限制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协商未果。
请问,A购买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解析】A购买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尽管A向B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B为善意第三人,因此,A向B购买货物的行为有效,甲应同意向B支付货款。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贷款,以供企业生产经营之用。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个人独资企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十分广泛的权利,如可以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或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
可以取得专利保护;
可以取得商标保护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以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例2-5】2008年3月8日,A出资5万元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同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
2012年8月31日,甲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的丙的债务。
A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9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丁作为清算人对甲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甲企业和A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①甲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欠丙80 000元;
②甲企业的银行存款20 000元,实物折价60 000元;
③A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0 000元。
请问A应如何进行财产清偿?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0 000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丙的债务;
其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丙12 000元,可用A其他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0 000元清偿。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2-6】花某于2007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同年7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10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28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
2008年1月该企业因故解散。
2008年5月,甲公司起诉花某,要求花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
下列有关此事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花某以个人财产承担28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花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花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10年1月届满
【解析】正确答案是ACD。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据此,花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甲公司有权请求花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13年1月届满,故ACD三项表述错误。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partnership)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generalpartnership)企业和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分为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普通合伙企业是通常的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而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partnershipagreement)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联合而成,属于人合企业。
作为人合企业,合伙企业对外的信用基础是每个合伙人而不是合伙企业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合伙协议为其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没有合伙协议,就不可能成立合伙企业。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是一种将出资、经营、收益和风险融为一体的营利性组织。
具体而言,合伙企业以共同经营为标志、以共享利益为动力、以共担风险为保证,其既是利益的共同体,也是责任的共同体。
(3)有一个以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由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企业的债务最终是合伙人的债务。
因此,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向普通合伙人中的数人或任何一个要求清偿全部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
(四)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
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我国调整合伙企业各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合伙企业法》。
在理解和掌握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
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但具体的如一些程序性的问题等,需要由国务院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二是每一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在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两人以上。
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完全由设立人根据所设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
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以下限定: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