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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森林公园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2.5森林游憩资源

以森林景观为主体,其他自然、人文景观为辅助的,具有游览价值与游憩功能,能对游憩者产生吸引力,并可产生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的总和。

2.6景点

由一个或多个的独立、完整的景物所构成,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2.7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2.8景区

在森林公园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2.9游览线

游览线也称游线。

规划为游客设定的在森林公园中的游览欣赏路线。

2.10综合分区

在森林公园规划中,根据资源类型特征、游憩活动强度以及功能发展需求等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具有相对独立特征的分区。

2.11生态容量

在保证森林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用于维持游客开展游憩活动的品质能力的极限。

2.12游客容量

在保持森林公园景观稳定性,保障游客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所能容纳的游客数量。

是限制某时、某地游客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2.13人口容量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森林公园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允许分布的游人、外来员工、本地居民数量总和。

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的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3一般规定

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3.1.1基础资料调查要求

3.1.1.1基础资料应依据森林公园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3.1.1.2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3.1.2基础资料调查类别

在收集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单位现有调查材料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分析,充分利用;

对于不足部分,进行补充调查。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1.地形图

小型森林公园图纸比例为1/2000-1/100000;

中型森林公园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

大型森林公园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特大型森林公园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专业图

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与管网等专业测图

1.气候资料

温度:

年平均气温,旅游季节平均气温,极端气温及其出现的时间,河、湖、海结冰期及冰层厚度,区域内小气候特征,可供疗养和避暑的季节等。

光照:

各季节昼夜时数,光照最长、最短时间出现的日期及热量,常见的自然光学特异现象及出现的时期等。

湿度:

森林公园内不同局部的湿度分布及年湿度最大、最小的月、旬、日等。

降水:

多年平均降水量,各月降水频率(天数)和降水量,暴雨频率及多发月、旬,旱期,水体结冰,降雪情况,霜期及对景观的影响等。

风:

主要风向,年平均风力,五级以上、八级以上大风日数及出现的月、旬及频率。

特殊的天气气候现象。

调查年均舒适游憩期日数。

2.水文资料

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没线;

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设施;

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

山区的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等

3.地质资料

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

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

4.植物资源资料

植被:

植物种类,区系特点,森林植物的垂直分布以及森林植被类型和分布特点。

观赏植物:

种类、分布范围及数量,花期、果期、观赏部位(花、果、叶、根、皮)。

古树名木:

所处位置、生境、树种、年龄、树高、胸径、冠幅、冠形及分布特点,编撰古树名木资源一览表。

5.动物资源资料

森林公园境内的动物种类、栖息环境、活动规律等。

1.历史与文化

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及地段

2.人口资料

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

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

游人及结构变化;

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

3.行政区划

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界及其他相关地界

4.经济社会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

森林公园范围的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相关专业考察报告及其规划

5.管理经营状况

经营状况:

调查森林公园(原林场、自然保护区)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固定资产与林木资产、经营内容、年总产值、利润、税收、职工年平均收入等。

旅游概况:

调查森林公园已开放的景区(景点)、游憩项目、游人结构、人次、时间、季节与消费水平等。

6.市场(客源)

森林公园主要客源所在地的有关资料。

各节、假日到森林公园游憩的人数、组成、居住时间及消费水平。

较长时间在本区内休养、疗养、度假人数,居住时间及消费水平。

宗教朝拜的时间、人数及消费水平。

港、澳、台、华侨和外国游客来本区的情况。

1.交通运输风

森林公园与周围大、中城市及相邻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交通现状,公园内部交通状况,记载其里程及技术等级。

2通信

通信设施种类、拥有量、便捷程度等。

3.供电

森林公园内的电源,现有输(变)电线路及供电设备,扩大供电的可能性及电力发展规划等情况。

4.给排水

森林公园内的水源、供水设备、扩大供水的可能性及发展规划;

调查排水及防洪设施情况等。

5.旅游接待设施

森林公园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

物、娱乐、保健等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现有宾馆、招待所、旅社分布情况,接待能力(高、中、低档床位数)、床位利用率、分档次的效益,饮食及商品零售网点的现状以及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等情况。

6.基础工程

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1.土地利用

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资料,土地资源分析评价资料

2.建筑工程

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

3.环境资料

多发性气候灾害:

暴雨、冰雹、山洪、强风暴、沙暴、尘暴、雪暴等气候灾害出现的季节、月份、频率、强度及对游憩、交通、居住的危害程度;

历史上发生的重灾例、频率、灾情及其发生原因等。

突发性灾害:

强烈地震、火山喷发、山崩、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出现的季节、月份、频率、强度及对游憩、交通、居住的危害程度;

其他:

森林公园及其附近恶性传染病的病源、传播蔓延情况。

不利于开展森林游憩的地方、民族风俗习惯及其他社会因素。

3.1.3森林风景资源调查

(1)地文资源

调查悬崖、陡壁、奇峰、怪石、雪山、溶洞等,记载山名(当地名)、海拔高度、母岩性质、坡度、相对高差、山势走向等。

对特异山(石)景,还应记载奇峰、怪石的位置、体态大小、生成原因、数量、分布特点(群状、零星或孤立景物或广布)。

调查溶(山)洞的入口形状、位置、形成原因、深度、广度、洞内景物等。

调查雪山位置、面积、坡度、海拔高度、常年积雪或季节性积雪(起止日)、积雪厚度等。

(2)水文资源

海湾、湖泊:

调查位置、湖泊海拔、形成原因、当地名称、水面涨、落时面积及水深(最深、最浅、一般)、水源、水质及可用性,季节变化,沉积物、水周边、岸水色,形成景观及游憩价值。

河、滩:

调查位置、形状、组成物质与滩面环境,滩底岩性及坡度(最大、平均)、坡向、海拔高度、相对高差、滩面面积与季节性变化,洪水及枯水期,游憩价值。

瀑布:

调查位置、母岩、成因、海拔高度、相对高差、水量及厚度(整体,断段),水源及季节变化,景观特点等。

溪流:

调查位置、长度、发源地、坡降、所属水系、流量、季节水量变化,水质可否饮用及开发方式与价值。

泉水:

调查位置、年流量、水量季节变化、水质(成分,水温)及效用(饮用矿泉,医疗矿泉),可否作一般浴泳温泉和疗养温泉。

对可远眺海、湖、河流、原野、林海、沙漠、日出、日落、云海、雾海等的位置及时间,也应调查记载。

(3)生物资源

植物景观:

对具有较高观赏价值的林分,调查记载森林景观特征,规模(面积),建群种以及观赏树种外观特点,叶形、叶色、花期、花形、花色、果形、果色、果实等观赏利用价值。

(4)人文资源

名胜古迹:

调查古建筑种类、建筑风格及艺术价值,建筑年代,历史及建筑状况,建筑物数量、分布情况及占地面积,有关建筑物的传说、故事及目前吸引游人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民俗风情:

调查一切具体固定物象或附着于固定物象的人文景物,包括神话、传说、故事、民族服饰、村寨风格、传统食品、风俗习惯等。

宗教文化:

调查宗教种类(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宗教建筑、影响范围及历史。

革命纪念地:

调查革命纪念地的文献记载、革命活动的文物位置、保护现状。

名人故居:

调查历史名人故居位置、保护现状及有关情况。

(5)天象资源

云、雾、雾凇、雪凇、日出、日落及佛光等气象景观的出现季节,持续时间、形状、观赏位置等。

3.1.4可借景物调查

在森林公园周围,具备观赏条件,对公园具有影响力的自然与人文景观。

记载可借景物的种类、名称、距离、景观价值及在本区域内可能吸引游人的数量等。

3.1.5现状分析内容

3.1.5.1现状分析应包括:

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

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

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

生态环境分析;

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

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

3.1.5.2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不足、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内容。

3.1.6开发条件分析

3.1.6.1森林风景资源的数量、品位、组合、集中程度和容量。

3.1.6.2客源地人口的数量、可支配收入水平、出游率。

3.1.6.3交通状况与可进入性(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线、机场、码头、车站等)。

3.1.6.5周边旅游资源的丰富程度、开发状况、与森林公园的关联度。

3.1.6.6当地政府和居民对旅游业的支持程度、旅游开发的优惠政策和诚信度。

3.2资源评价

3.2.1资源评价内容

资源评价应包括:

资源调查、资源筛选与分类、资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

3.2.2资源评价应符合下列原则

(1)必须在真实资料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的综合性评定。

(3)应根据森林风景资源的特性和相关程度,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进行分类、分级,对独特或濒危风景资源,宜作单独评价。

3.2.3资源调查

(1)明确调查要求,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内容调查。

调查过程强调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应做到内容简洁和量化,保证成果质量。

(2)组织调查队伍成员组成:

调查队伍一般应包括景观园林、旅游、林学、地学、生物、环境保护等专业人员。

根据本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必须对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2.4资源分类

森林公园的资源评价对象主要包括森林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两部分。

3.2.4.1森林风景资源分为:

地文资源、水文资源、生物资源、人文资源和天象资源五类。

(1)地文资源:

包括典型地质构造、标准地层剖面、生物化石点、自然灾变遗迹、名山、火山熔岩景观、蚀余景观、奇特与象形山石、沙(砾石)地、沙(砾石)滩、岛屿、洞穴及其他地文景观。

(2)水文资源:

包括风景河段、漂流河段、湖泊、瀑布、泉、冰川及其他水文景观。

(3)生物资源:

包括各种自然或人工栽植的森林、草原、草甸、古树名木、奇花异草等植物景观;

野生或人工培育的动物及其他生物资源及景观。

(4)人文资源:

包括历史古迹、古今建筑、社会风情、地方产品及其他人文景观。

(5)天象资源:

包括雪景、雨景、云海、朝晖、夕阳、佛光、蜃景、极光、雾凇及其他天象景观。

3.2.4.2生态环境资源包括:

大气质量、地表水质量、空气负离子水平、空气细菌含量、天然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水平等。

3.2.5资源评价要求

(1)按照本标准的生态环境资源和景观资源分类体系进行评价。

(2)森林风景资源采用打分、分级评价方法,评价由调查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完成。

评价体系及计分方法见《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标准)》。

(3)生态环境资源采用打分、分级评价方法,评价由调查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完成。

评价体系及计分方法见附件B。

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3.1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及外围控制地带

3.3.1.1确定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

森林风景资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

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3.1.2划定森林公园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森林公园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3.3.2森林公园的性质

森林公园的性质,必须依据森林公园的典型特征、游览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3.3.3森林公园的发展目标

森林公园的发展目标,应依据森林公园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森林公园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森林公园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布局、结构与综合分区

3.4.1森林公园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2)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

(3)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

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4)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合理组织各种功能分区,使其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5)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3.4.2森林公园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并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森林公园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3.4.3森林公园的分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3.4.4森林公园的综合功能分区应包括资源保护区、适度游憩区、高密度游憩区、接待服务区等。

(1)资源保护区是指指森林公园内的地质遗址、遗迹、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生态敏感度较高的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物种及其环境。

该区是严格限制游憩活动的开展,仅供观测研究和进行科学试验。

(2)适度游憩区是指指森林风景资源较为集中,景观质量较为良好,具有一定游憩价值的,可进行一定程度人类游憩活动的区域。

其开发程度介于高密度游憩区和资源保护区之间。

(3)高密度游憩区是指同时具有人文与自然景观,或是具有地方特色的游憩体验活动,较易吸引游客逗留,游憩密度较高的区域,多为已开发或具有较多人为设施的区域。

(4)接待服务区是指用于相对集中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区域。

3.5容量与人口

3.5.1生态容量

森林公园的生态容量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确定:

(1)既成事实分析法:

在旅游行动与环境影响已达平衡的系统,选择游客量压力不同调查其容量,所得数据用于测算相似地区环境容量。

(2)模拟实验法:

使用人工控制的破坏强度,观察其影响程度。

根据实验结果测算相似地区生态容量。

(3)长期监测法:

从旅游活动开始阶段作长期调查,分析使用强度逐年增加所引起的改变。

或在游客压力突增时,随时作短期调查。

所得数据用于测算相似地区的生态容量。

3.5.2游客容量

森林公园游客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

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客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2.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2.1的规定:

表3.5.2.1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用地类型

允许容游客量和用地指标

(人/公顷)

(m2/人)

(1)针叶林地

(2)阔叶林地

(3)疏林草地

(4)草地

2-3

4-8

15-25

<

70

5000-3300

2500-1250

660-400

>

140

3.5.2.2游客容量应由一次性游客容量、日游客容量、年游客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客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客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客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5.2.3游客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

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5.2.3

游客容量计算一览表

表3.5.2.3

(1)

游览用地

名称

(2)

计算面积

(m2)

(3)

计算指标

(4)

一次性容量

(人/次)

(5)

日周转率

(次)

(6)

日游人容量

(人次/日)

(7)

备注

.

3.5.2.4游人容量的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

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人。

(2)面积法:

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

其中:

主景景点:

50-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

100-100m2/人(景点面积);

(3)卡口法:

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3.5.2.5游客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客容量。

3.5.3人口容量

3.5.3.1 

森林公园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

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3.5.3.2 

森林公园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3.5.3.3森林公园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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