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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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2008);

(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3)《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

(7)《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7-2007);

(8)《建筑幕墙》(GB/T21086-2007);

(9)《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2008);

(10)沪建建[2003]65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1)沪建建管[2005]2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12)沪建交〔2006〕765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13)《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二、三批);

(1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15)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程。

2、设计指标

(1)建筑体形系数;

(2)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3)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热惰性指标D值:

A、外墙;

B、屋面;

C、外窗(各朝向);

D、户门;

E、分户墙和楼板(包括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F、遮阳;

G、天窗;

H、阳台隔墙(窗)。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对建筑的不同结构部位所需的相应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外墙采用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的技术措施说明;

(2)屋面形式(坡屋面、平屋面)及保温构造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外窗采用节能型窗户的技术措施说明;

(4)遮阳的技术措施说明;

(5)户门采用双面金属门板加填充、木或塑料的隔层门及其它能满足传热系数要求保温型的户门;

(6)分户墙采用保温墙体材料或复合保温墙体的技术措施说明;

(7)分别提出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底部不通风的架空楼板、楼层间的楼板传热系数要求及技术措施说明。

(三)设备节能设计

1、暖通设计

(1)根据当地能源情况、设备用能效率及运行费用综合考虑采暖通风方式及设备选择;

(2)空调系统能效比、综合性能系数;

(3)冷热水管和空调风管绝热层厚度及节能设计技术措施说明。

2、照明及其他

(1)建筑照明设备功率密度值;

(2)灯具效率;

(3)节能镇流器选用;

(4)照明光源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5)高效率节能灯具和附件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6)照度标准值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7)照明控制方式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给排水

(1)太阳能热水设计;

(2)热水系统管道保温措施说明。

4、其他

附件2:

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一、基本要求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中是否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以及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中是否包括建筑节能所需费用列入审查范围。

(一)审查依据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4、《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

5、《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7-2007;

6、《建筑幕墙》GB/T21086-2007;

7、《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2008

8、沪建建[2003]65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9、沪建建管[2005]2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10、沪建建管[2005]076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等实施文件的通知;

11、沪建交〔2006〕765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12、《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二、三批);

13、《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14、国家、本市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程。

(二)建筑热工设计

1、建筑热工设计规定指标

(1)屋面传热系数;

(2)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平均传热系数;

(3)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

(4)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其中:

A、各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窗墙面积比;

B、传热系数;

C、遮阳系数(包括外遮阳);

D、可见光透射比;

E、气密性;

F、可开启面积;

G、透明幕墙的通风措施。

(5)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面积百分比;

(6)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热阻限值;

(7)地面热阻限值;

(8)当建筑热工设计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指标要求时,应当承诺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阶段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

2、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屋面形式(坡屋面、平屋面)及保温构造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保温类型(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等)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透明幕墙保温、通风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4)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5)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型材、玻璃、遮阳等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6)外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7)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8)建筑中庭夏季利用通风、排风等降温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三)暖通节能设计

1、暖通节能设计规定指标

(1)冷热源设备效率指标;

(2)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

(3)空调水系统输送能效比。

2、暖通设计、设备选用及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选择及其系统设备配置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空调区域合理划分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空气调节系统型式选择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4)新风及排风能量回收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5)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节能设计技术措施说明;

(6)冷却水系统节能设计技术措施说明;

(7)风机、水泵选用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8)冷热水管和空调风管绝热层节能设计技术措施说明;

(9)可再生能源、余热利用等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0)有条件时,需提供水冷式电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符合性能系数IPLV。

(四)建筑照明节能设计

1、建筑照明节能设计规定指标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2、照明设备选用及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照明光源设备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高效率节能灯具和附件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照度标准值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4)照明方式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五)电力节能设计

(1)变配电所位置选择;

(2)节能变压器的选择等节能措施。

(六)给排水节水措施

(1)洁具节水措施的选择;

(2)雨水、污水等中水回用技术措施的选择。

(七)能源系统运行与管理控制

(1)各种能源的独立计量功能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集中空调与通风系统的自动控制设计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公共照明的自动控制设计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材管理署

联系人:

李展东联系电话:

地址:

浦明路1229号3F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2006〕765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综合指标计算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进行。

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无法满足现行节能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必须在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后,方可进行节能综合指标计算。

(一)居住建筑

1、屋顶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K)。

2、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5W/(㎡.K)。

3、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35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K)。

4、无外遮阳措施的东、西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其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0.3。

5、对设有屋顶天窗的建筑,其天窗洞口面积不得大于屋顶面积的4%,天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50。

6、当低层建筑因体型系数不能满足现行节能标准的规定性指标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屋顶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6W/(㎡.K)。

(2)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8W/(㎡.K)。

(3)各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K)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第4款和第5款的要求。

7、进行围护结构节能动态计算时,应当以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作为判断依据,其中:

(1)多层居住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上海地区的限值指标55.1kwh/㎡。

(2)低层居住建筑应当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进行比较,其计算所得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3)高层居住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小于等于上海地区的限值指标55.1kwh/㎡外,还应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进行比较,其计算所得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4)参照建筑确定的原则是:

其形状、大小、朝向、内部房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其体型系数和各部分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以及遮阳系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其中窗墙面积按设计建筑取值,当窗墙面积大于40%时按40%取值。

(二)公共建筑

1、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7W/(㎡.K)。

2、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K)。

3、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4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0W/(㎡.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50。

4、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0W/(㎡.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40。

二、建筑节能设计补充要求

(一)进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建筑和暖通专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相关规定。

建筑照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相关规定。

对上述标准中尚未涉及的给排水和电气专业,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相关规定。

(二)建筑外墙不宜设置凸窗,当建筑设计确需设置凸窗时,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凸窗的传热系数应当比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降低10%,且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8W/(㎡.K)。

2、凸窗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和侧板应当采取保温措施,其保温层厚度应当大于等于外墙的保温层厚度。

3、当外墙设置凸窗时,凸窗面积可按其洞口面积进行计算。

当外墙设置转角凸窗时,其凸窗面积应当按照不同朝向的洞口面积分别计算。

(三)窗墙面积比可按单一朝向进行计算,其比值应当将该朝向的外窗总面积除以该朝向的立面面积(不包括女儿墙)。

(四)居住建筑的封闭式或者敞开式阳台,其室内与阳台间的墙体和门窗,应当符合建筑物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要求。

(五)建筑保温材料的热工设计计算应当采用计算值,保温材料检测所得的热工性能参数,不得直接用于设计计算。

保温材料的计算修正系数,可参照现行的国家《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的规定。

保温材料应按照计算结果确定选用厚度,但不得小于《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规定的最小应用厚度值。

(六)幕墙建筑中的非透明幕墙,是指由金属、石材或者由内衬保温材料的彩釉玻璃以及内衬阴影盒的不可视玻璃等材料组成的非透明幕墙。

非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该建筑的外墙热工性能要求,且保温材料与幕墙构件之间应形成密闭的保温层。

(七)对无采暖空调环境要求的独立的汽车库、自行车库、机电设备用房、能源站以及为其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其围护结构可不进行节能设计。

对非独立的封闭式汽车库、自行车库和机电设备用房,其与相邻功能房间的楼板及隔墙,应当采取节能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0W/(㎡.K)。

三、其他要求

(一)凡在2006年12月1日以后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二)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说明,应当包含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

其中,对建筑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围护结构各部位的节能措施和热工性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门窗表”应当明确门窗的型材、玻璃及空气层厚度、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性等技术指标。

对机电设备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采暖空调、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节能设计参数及其相应的节能措施。

(三)设计单位或者节能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计算书,必须同时具有计算人、校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并加盖计算单位的出图章或者公章。

同时,还应当具有主持工程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认可,并加盖注册章。

(四)建筑节能的计算软件应当通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并按下列要求从事相关业务:

1、软件编制单位及其授权经销单位在承接软件转让业务时,应当同时向用户提供有效的鉴定证书,并实施专业培训。

2、软件编制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以书面形式发布计算软件的修订信息,并报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

对新增计算功能、核心及关键计算方法改变、因节能设计标准修订而修改软件等重大修改时,计算软件应当重新通过原鉴定部门的技术论证,并报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完成对原用户的业务指导。

3、软件编制单位应当对开发的软件产品质量负责,凡节能计算软件存在不属上述重大修改范围的其他问题,应当免费予以更换。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确因工程项目需要进行部分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重新备案后方可施工。

同时,应到原建筑节能备案部门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手续。

(六)建设工程现场使用的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和新产品,供应单位可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申请新材料、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认定,并应当向用户出具相应的产品标准、应用规程和由相应检测资质机构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沪建交〔2008〕828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加快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的贯彻执行,我委配套制定了民用建筑设备专业(暖通和电气)的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暖通空调专业

  

(一)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

  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包括:

  1、建筑物总冷(热)负荷计算值和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

  2、采暖空调室内外设计参数,冷(热)源形式及其设备配置(规格、数量),冷(热)媒参数。

  (当本条在设计说明的其他章节中已有表述的,应当说明其所在章节)

  3、主要冷(热)源设备,包括冷(温)水机组、热泵机组、锅炉、单元式空调机等的能效比(EER)、性能系数(COP)和热效率等。

  4、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和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

  5、对采用集中采暖或者空调的每栋民用建筑、冷热源站房、需要独立计费的使用单元等,应当说明其用水、电、燃气、燃油和其他能源消耗的分系统、分项计量措施。

  6、室温控制与显示、系统监控等自动控制节能设计措施。

  7、水管和风管绝热层材料的热工参数,如导热系数、厚度和热阻等。

  8、能量回收、再利用和能源梯级利用等措施。

  9、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利用的装机容量和技术措施。

  10、其他有利于节能运行管理的技术措施。

  

(二)施工图阶段采暖空调冷(热)负荷计算要求

  1、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详细计算。

  2、负荷计算应当采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中的计算方法,并在计算书中说明其来源、出版日期等。

  3、计算采用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当依据建筑专业设计的实际参数取值。

  4、负荷计算的打印文件中应当包括:

原始输入数据(围护结构热工参数、人员密度、人均新风量、照明、用电设备指标等)、每个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结果及汇总表。

  (三)施工图设备表及设备选择计算书要求

  1、冷(热)源设备、风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0m3/h的风机和空调箱等主要用能设备的选择,必须通过计算确定,空调箱的选择计算应当有h-d图,并在计算书中予以表示。

  2、采暖、空调水系统循环泵的扬程应当通过最不利管路的水力计算确定,并在水泵设备表中明确运行工作点(变频泵应为经常性工作点)的最低效率要求。

  3、当空调水系统的输送管道长度小于500m时,空调冷水管道、四管制和两管制热水管道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应当分别为0.0241、0.00673和0.0072。

  当空调水系统的输送管道长度超过500m时,每超过100m,其最大输送能效比(ER)的允许增加值分别为0.0019、0.00058和0.00015。

  4、对于采用二次变频泵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在计算水系统输送能效比(ER)时,水泵计算扬程应当取一级泵和二级泵扬程的叠加值,温差取二级环路的供回水温差值;

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允许增加14.3%。

  5、风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0m3/h的空调箱和平时使用的风机应当进行单位风量耗功率(Ws)计算,并在设备表中列出最大允许值。

  (四)其他施工图设计要求

  1、冷(热)源主机和空调设备的性能除满足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外,部分设备性能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1)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应当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表5.4.5中的规定值提高一个等级。

  

(2)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时、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2004)中的3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最小能效等级标准值。

  (3)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综合能源效率,不应低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中的2级标准。

  (4)房间空气调节器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中的3级标准。

  2、重力循环采暖系统管路应当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使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机械循环的水管路应当按最不利环路的计算压力损失选择水泵扬程,并设有水力平衡措施。

  3、当采暖或者空气调节系统采用谷时电力蓄热作为热源时,应当在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5.4.2条要求同时,进行设计日热负荷的逐时计算,并进行相应的设备选择计算和系统运行分析说明。

  4、当空调系统采用设有蓄冷装置的冷源时,应当根据设计日冷负荷,结合蓄冷装置,计算确定制冷设备的装机容量。

  5、空调系统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当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对医院、涉外宾馆或者工艺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建筑,可从其标准规定执行。

  6、冷(热)源站房、采用区域性冷(热)源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需要独立计量的用户单元和需要补充水的各种系统,应当设有冷(热)量或者用水、用能的计量装置。

  7、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气调节机组的配管长度宜控制在50m内,最长不应超过70m。

  8、除变频供电的电动机外,单台大于550kW的电动机(含电制冷机组),应当采用10kV(6kV)电源供电;

单台额定功率大于350kW的电动机(含电制冷机组),宜采用10kV(6kV)电源供电。

  二、电气专业

  

(一)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基本要求

  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包括:

  1、不同套型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计算容量(kW/套)。

  2、大于或者等于10kV(6kV)电压供电的公共建筑变压器总装接容量(kVA)、单位建筑面积用电安装容量(VA/m2);

低压供电的公共建筑用电总装接容量(kW)、单位建筑面积用电安装容量(W/m2)。

  3、对公共建筑的主要房间、场所和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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