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单元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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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深圳市葵涌XX村是一个较典型的老屋村,经济发展落后,建筑陈旧,因房屋建成时间早,缺乏统一规划,随意性强,房屋破旧不堪,环境脏乱差,治安状况堪忧,市政管网缺乏,生产生活诸多不便;

危房较多,垮塌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规划的需要,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拆迁地点和范围:

拆迁房屋地点:

拆迁房屋范围:

被拆迁房屋位于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社区XX村,门牌号:

,测绘编号为,详见附件一《深圳市建(构)筑物测绘报告》。

第二条拆迁房屋及其它附属物情况

(一)房屋权属及补偿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该房屋基底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该房屋面积是根据年月日测绘院深圳分院出具的《深圳市建(构)筑物测绘报告》,并经乙方复核确认的,作为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

(二)房屋附属设施

房屋构筑物:

房屋附属设施:

第三条拆迁补偿方式及内容

(一)房屋主体补偿:

乙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按“”的原则给予乙方置换住宅类安置房。

(二)房屋装修补偿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共计人民币元整(¥元)。

(三)搬迁补偿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含搬出原物业和搬进回迁安置房)予以补偿,共计人民币

元整(¥元)

上述三项内容不仅包含了对乙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含土地权益及价值的补偿费用),还包含了对乙方房屋装修费补偿,原物业搬出和安置房搬进费补偿,以及乙方要支付给承租人/经营户的三项补偿费用(如存在租赁或承包等经营关系,应付承租人/经营户的二次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

(四)过渡期安置租金补助标准: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元/平方米・月进行补偿。

第四条过渡安置

(一)安置房屋

1.乙方回迁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回迁安置房屋在XX城市更新单元新建小区房屋中确定;

2.给予乙方的安置面积为建筑面积,按《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计算面积的标准为准;

3.乙方要按XX城市更新单元新建住宅小区与回迁安置村民同等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4.回迁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与应补偿面积通过不同户型的合理组合控制在最接近的程度。

置换面积差异原则上不超过正负5平方米(含5平方米),差异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住宅按照本项目同类型物业开盘价的80%的标准进行互补差额结算,面积差异超过正负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双方按照本项目同类型物业开盘价的100%的标准进行互补差额据实结算。

面积差价款应在办理回迁安置物业入伙手续前一次性结清,如因乙方原因入伙前未能结清面积差价款的,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乙方回迁物业的入伙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延期入伙期间的过渡期租金。

(二)安置房屋的标准

乙方安置房屋的交楼标准为毛坯房,毛坯房标准按政府审定施工图纸为准;

安置房屋的质量、设计、配套等标准应符合国家关于新建住宅小区的标准与规范。

(三)安置房屋的选择与确定

乙方回迁房屋将在XX城市更新范围内集中安置,户型与XX城市更新范围内业主相同,乙方应和所有XX回迁房业主根据选房方案确定选房次序,并依次选房。

第五条货币补偿及支付方式

(一)本协议第三条第

(二)、(三)款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货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元整(¥元)。

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

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元整(¥元);

第二期:

乙方及其承租人/经营户已实际腾空并搬迁完毕,并向甲方办结本协议第七条所要求移交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支付乙方人民币元整(¥元)。

(二)安置租金补偿

过渡安置租金支付时限为:

自甲方发出拆迁通知书并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标准将被拆迁房屋移交给甲方之日起,至回迁安置物业统一入伙前一日止(入伙时间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或以报纸公告的入伙时间为准)。

过渡期安置租金按每月元每平方米计算(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

甲方在乙方移交被拆迁房屋之日起按每个季度支付该过渡期安置租金,直至甲方正式通知交付回迁安置房屋当月止。

安置过渡期内甲方不再考虑乙方过渡房问题,由乙方自行租住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三)乙方同意甲方将本条

(一)

(二)款约定的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将以上补偿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上述账户内即视为乙方已收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向上述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款项的,款项由甲方保管,乙方可随时向甲方申请领取该补偿款,但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利息等。

第六条回迁安置物业的交付时间

回迁安置物业应于XX城市更新单元项目范围内所有房屋拆除完毕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48个月内竣工交付乙方,但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该项目的施工进度影响的,回迁安置物业的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包括战争、洪水、地震、台风、暴雨等,需政府主管部门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若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XX城市更新单元回迁房屋建设延期,回迁安置物业的交付时间相应顺延,由甲方按约定继续支付安置过渡租金,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其他补偿及赔偿。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移交

(一)自甲方发出拆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乙方须将被拆迁房屋交由甲方拆迁。

(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才视为乙方向甲方办结完毕被拆迁房屋的移交验收手续:

1、被搬迁房屋及临时建筑、构筑物、附着物不存在未结清水费、电费等任何费用,也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租赁、抵押、借用或其他法律关系,同时乙方已将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被搬迁房屋腾空并将房屋钥匙交由甲方接收;

2、被搬迁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已将被搬迁房屋的有关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如房地产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交付给甲方;

被搬迁房屋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已将与被搬迁房屋有关的转让协议、赠与协议等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原件交付给甲方;

3、被搬迁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在办理被搬迁房屋的交付验收手续前已办理完毕委托甲方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委托及公证手续,并已将该公证委托手续原件交付给甲方;

被搬迁房屋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在办理被搬迁房屋的交付验收手续前已出具由甲方继承房地产权益的声明书,并已将该声明书原件交付给甲方;

4、其他为办理被搬迁房屋移交验收手续以及为确保本协议生效、履行所需的文本原件。

(三)移交被拆迁房屋时,乙方应同时向甲方交付下列文件的原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1、有关产权人身份证明;

2、被拆迁房屋的权利证书、资料;

3、被拆迁人声明。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相关拆迁费用。

2、甲方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过渡期安置租金。

3、甲方保证工程项目及安置房屋的建筑质量。

4、甲方负责在入伙后按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乙方安置房屋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

5、甲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项目并将安置交付乙方,保修期内房屋质量的问题,甲方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发出拆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乙方必须把房屋交由甲方拆迁;

对于乙方在前述期限内尚未搬迁完毕或有相关物品仍未搬离的,视为乙方对被拆迁房屋、相关配套设施及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自行放弃,甲方有权强行拆迁、搬迁或任意处理,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因此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承租人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此被要求支付有关款项的,则甲方有权在支付后向乙方追偿并在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2、办理原租住用户的电信、用电、用水、用气等停用手续,抄表结算。

3、房子清空及时移交甲方拆除,移交时不得故意损坏属于主体结构物件,不得搬走门窗等建构筑物的物件。

4、被拆迁房屋涉及与第三者任何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5、协议签订后,乙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搬迁移交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回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否则造成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7、本协议约定的补偿内容,为甲方对乙方被拆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临建等)的一次性补偿,乙方确认不存在其他任何遗漏未补偿的项目及任何费用,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除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

8、乙方承诺是上述被搬迁房屋及临时建筑、构筑物、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对上述被搬迁房屋及临时建筑、构筑物、附着物享有完全处置权,除本协议约定的共有人外无其他共有人,如有产权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及其共有人)负责。

9、乙方应在收到补偿款项以及后续收到每期过渡期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收款收据或发票,乙方提交的收款收据或发票需经乙方签章。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的原因逾期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按当期应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保证按期回迁安置。

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提前十五日通知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拆迁安置费补偿标准,继续向乙方支付拆迁安置费补偿,直到回迁为止。

(三)乙方及其承租人/经营户逾期搬迁移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被法院先予执行的法律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每日按人民币整(¥元)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予以抵扣该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不搬迁的,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强制收楼并拆除被拆迁房屋及构筑(附属)物,如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因乙方弄虚作假,最终查实被拆迁房屋及构筑(附属)物产权不属于乙方所有,致甲、乙双方之间有关这部分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的补偿约定无效,即乙方无权取得这部分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的补偿权利,乙方应将该部分补偿权益(含货币补偿款等)无条件退还甲方,并按该部分补偿权益总额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甲方损失超出违约金数额范围外的部分,乙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乙方未提前告知甲方被拆迁房屋及构筑(附属)物存在查封、抵押、买卖、赠与或其他产权、使用权纠纷等任一情形的,今后如因权属争议(含使用权)等产生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搬迁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平等、真实、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完全明白并愿意无一例外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相关文件未做出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在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送达与联系

(一)甲乙双方地址及联系电话以本协议所载为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可以通过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通知另一方,抽邮的第二天视为送达日期;

被通知方拒签、他人代签、因地址无效无法送达等事由均不能否认送达的效力;

乙方有委托代理人的,甲方向委托代理人送达和联系,视为向乙方送达和联系。

(二)任何一方的通信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均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各方可以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约定进行送达,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件与印刷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七份,甲方执三份,乙方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附件

(一)附件一:

《深圳市建(构)筑物测绘报告》。

(二)附件二: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复核表。

(三)附件三:

被拆迁房屋户主声明、房屋交接书及房屋权属证明书。

(四)附件四:

乙方被拆除房屋现状照片。

(五)附件五: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约定:

1、回迁安置物业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应缴交的地价由甲方承担,应回迁安置面积内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各项税费由甲方承担,超出面积部分的办证税费由乙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按指印):

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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