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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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行医意识,确保医疗安全与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日常监督检查均须在“记分本”上记载。

“记分本”设正本和副本,正本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副本由卫生行政部门存档备查。

第四条本办法属行业管理措施,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除依照法律、法规的处理以外,还应按本办法记分。

第二章记分规定

第五条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程度分别为20分、15分10分及5分以下共四种。

第六条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记20分:

1、擅自增加、更改医疗机构名称;

2、擅自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擅自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点;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及时校验;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6、出租、承包科室;

7、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人执业范围外的医疗行为(抢救、会诊卫生下乡除外);

8、超诊疗范围行医,一次超出3个诊疗科目;

9、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

10、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11、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12、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他医疗行为;

13、出具虚假疾病证明、检查、检验结果;

14、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和不按规定使用管制药品;

15、不按规定提供病历、处方,隐匿、销毁医疗文书;

16、拒绝或变相拒绝卫生行政部门检查;

17、传染病疫情未及时报告;

18、发布违规医疗广告三次,卫生行政部门抄告后未及时纠正;

19、经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考核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不合格;

20、发生1起一级医疗事故或2起二级医疗事故或3起3级医疗事故;

21、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器材等;

22、雇用医托;

23、以欺诈手段骗取病人钱、财、物;

24、从非正规渠道购药品及器械;

25、擅自配制医院治疗用制剂;

第七条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记15分:

1、诊疗范围一次超过2个诊疗科目;

2、未注册的医生、护士从事诊疗活动;

3、不按规定及时转诊不能诊治的病人;

4、发生1起二级医疗事故或2起三级医疗事故或3起四级医疗事故;

5、发布违规医疗广告二次,卫生行政部门抄告后未及时纠正;

6、一次性医疗器具未经毁型、消毒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记10分:

1、未按技术准入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新技术;

2、诊疗范围一次超出一个诊疗科目;

3、经销或变相经销药品;

4、发生1起三级医疗事故或2起四级医疗事故;

5、发布违规医疗广告一次,卫生行政部门抄告后未及时纠正;

6、消毒液、紫外线灯(功率、安装位置)等消毒物品不合格;

7、擅自更改从业人员职称和夸大其技术水平;

8、明显的不合理用药一人次;

第九条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记1-5分:

1、未按照《关于要求门诊部、诊所类医疗机构公示有关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的通知》公示有关信息的内容,视情况记1-5分;

2、未使用统一格式的病历和处方,每一人次记1分;

3、医护人员未穿工作服,每人次记2分;

4、不规范的处方书写视情况每张记1-4分;

5、未进行门诊日志登记记5分;

6、医疗废弃物不按规定处理记5分;

7、故意贬低其他医疗机构,造成一定影响的记5分;

8、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包括非技术人员)未佩戴胸牌,每一人次记2分;

9、卫生状况差。

视情况记1-3分;

第三章奖励分规定

第十条奖励分值为20分:

奖励分可以等额抵消违规记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可以奖励20分:

1、在重大事件的医疗抢救中作出重要贡献,受到设区市级以上表彰的;

2、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受到设区市级以上表彰的;

3、其他突出成绩受到设区市级以上表彰的;

第四章记分执行

第十二条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三条一次检查发现两项以上的违规,累计记分;

第十四条年度累计记分在50-70分的,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参加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下一期学习,直到考试合格为止:

记分在7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相关科室业务负责人及当事人参加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下一期学习,直到考试合格为止;

省直医疗单位参加由省厅指定或委托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举办学习班,设区市市直单位由设区市卫生局决定。

第十五条按照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年终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累计记分结果按好(记分少于20分)、中(记分在21-49之间)、差(记分50分以上)三个等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累计记分结果要作为“群众满意医院”和“江西省示范诊所、门诊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检查医疗机构时,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记分记录(包括正、副本)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代表签字。

第十八条一次检查,多项违规记分累计在50分以上和给予奖励分的必须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审核。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综合性检查或专项检查均作为一次常规检查给予记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年度:

公章

序号

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分值

记分

备注

1

擅自增加、更改医疗机构名称

20

2

擅自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擅自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点

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及时校验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6

出租、承包科室

7

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人执业范围外的医疗行为(抢救、会诊卫生下乡除外)

8

超诊疗范围行医,一次超出3个诊疗科目

9

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

10

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11

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12

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他医疗行为

13

出具虚假疾病证明、检查、检验结果

14

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和不按规定使用管制药品

15

不按规定提供病历、处方,隐匿、销毁医疗文书

16

拒绝或变相拒绝卫生行政部门检查

17

传染病疫情未及时报告

18

发布违规医疗广告三次,卫生行政部门抄告后未及时纠正

19

经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考核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不合格

发生1起一级医疗事故或2起二级医疗事故或3起3级医疗事故

21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器材等

22

雇用医托

23

以欺诈手段骗取病人钱、财、物

24

从非正规渠道购药品及器械

25

擅自配制医院治疗用制剂

26

诊疗范围一次超过2个诊疗科目

27

未注册的医生、护士从事诊疗活动

28

不按规定及时转诊不能诊治的病人

29

发生1起二级医疗事故或2起三级医疗事故或3起四级医疗事故

30

发布违规医疗广告二次,卫生行政部门抄告后未及时纠正

31

一次性医疗器具未经毁型、消毒处理

32

未按技术准入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新技术

33

诊疗范围一次超出一个诊疗科目

34

经销或变相经销药品

35

发生1起三级医疗事故或2起四级医疗事故

36

发布违规医疗广告一次,卫生行政部门抄告后未及时纠正

37

消毒液、紫外线灯(功率、安装位置)等消毒物品不合格

38

擅自更改从业人员职称和夸大其技术水平

39

明显的不合理用药一人次

40

未按照《关于要求门诊部、诊所类医疗机构公示有关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的通知》公示有关信息的内容,视情况记分

1-5

41

未使用统一格式的病历和处方,每一人次记分

42

医护人员未穿工作服,每人次记分

43

不规范的处方书写,视情况每张记分

1-4

44

未进行门诊日志登记

45

医疗废弃物不按规定处理

46

故意贬低其他医疗机构,造成一定影响的

47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包括非技术人员)未佩戴胸牌,每人次记分

48

卫生状况差。

视情况记分

1-3

总计

得分:

结果:

好(≤20分)中(21-49分)差(≥50分)

医疗机构负责人(代表):

年月日检查人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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